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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1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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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7年6月11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帮助企业积极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国务院港澳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外办字〔1997〕12号)。现将该文件转发你们,请通知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并向同级外事办公室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名单,推荐名单同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我委将配合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授权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按年度审核被授权企业的出口创汇或营业额情况。
对尚不具备授予外事审批权条件的工业企业,请根据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帮助企业落实“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出国审批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13〕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12.doc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34.doc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4953.doc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bzde/201304/W020130401015016.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年3月21日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和最近中央领导讲话精神,为在全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推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合理地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深化企业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增强企业活力,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
制定本办法。
一、凡是生产正常、经济效益好、各项考核制度健全的企业,都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
二、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选择如下挂钩形式:
(一)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挂钩;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
(三)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
(四)工资总额同实际工作量挂钩;
(五)工资总额同创汇额挂钩;
(六)工资总额同销售额(或营业额)和税利指标双挂钩;
(七)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
(八)其它挂钩形式。
无论采取哪种挂钩形式都要保证完成承包基数。对于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也要保证经济效益的增长超过生产的增长幅度。
三、凡是已经试行、今后继续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均应按照上年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加上应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和经国家统一安排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技校毕业生需要增加的工资,减去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工资调节税。
四、凡是新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其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一般应以上年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不含原材料、燃料节约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减去一次性补发以后不再发生的工资和实发的奖金,加上合理增加的“翘尾”工资和按规定应提取的奖励基金以及承包企业超基数应提取的奖励
基金(由同级劳动、财政核定)。
对应提的奖励基金超过纳税的起点的,应扣除奖金税。
对应提奖励基金低于三个半月标准工资额(月标准工资额八十元,高于八十元的按实际计算)的企业,在保证完成按承包合同上缴的情况下,可按三个半月标准工资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挂钩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应以上年实际完成数(同实物量挂钩的应以实际销售量)进行核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的企业,应以上年实际上缴税利(税前用新增利润归还技措贷款和基建改扩建贷款,可以按50%的比例视同上缴税利)为挂钩的上缴税利基数。
六、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浮动比例,要考虑企业的人均上缴税利、工资税利率、资金税利率和劳动生产率,还要考虑企业生产潜力的大小、创利难易程度分别确定。一般经济效益指标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3%到0.7%。对效益增长难度大、潜力小的企业,浮动比
例可确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1:1。经济效益指标下降时,工资总额也要相应下浮,下浮的幅度最多不超过上年工资总额的20%。
七、企业实行工资总额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后,每年两个基数的核定原则上采取“环比”的办法,但对于生产已达到或超过设计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有困难的少数企业,可采取“定比”的办法。
八、挂钩企业除重点考核挂钩和承包基数指标外,还要考核质量、消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等指标。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要扣减新增工资,但最多不得超过新增工资总额的30%;质量指标超过规定要求的,可适当提高浮动比例系数,但最多不得超过0.1。
对商业、服务性企业除考核经济技术指标外,还要考核执行物价政策等指标;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还要考核竣工率。
九、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加的工资全部进入成本,不再从企业留利中提取奖励基金。企业奖励基金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后,要相应核减企业留利和留利水平,同时调整企业调节税率。调整后增加这部分调节税,是奖金的转移,不属于减征
范围。
十、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十一、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晋升为国家特级的企业可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5%给予奖励;晋升为国家一级的企业,按核定工资总额的2%给予奖励;晋升为国家二级的企业,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5%给予奖励;晋升为省先进级的企业,按核定工资总额的1%
给予奖励。增加的工资额核入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十二、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后,企业内部职工工资、奖金分配的具体形式和办法以及调资升级的时间、对象等,由企业自主决定。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是贯彻按劳分配的一种较好形式,凡是有条件的都要积极推行。
实行挂钩的企业在保证活工资占一定比例的情况下,每年可安排一部分职工浮动升级或固定升级。升级要建立正常的考核制度,要按照技术水平、贡献大小、劳动态度等择优确定。
十三、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市、地、州、县属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市、地、州、县政府、行政公署审批;省直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上缴或实现税利挂钩的,报省劳动、财政部门审批同其它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报省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各地区、部门核定的综合浮动比例,超过1:0.7的,报省劳动部门审批。
十四、各市、县经济效益能够稳定增长的,经省政府批准,可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
十五、本规定由各级劳动部门组织实施。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198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