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张旭

时间:2024-05-19 13:4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论女性犯罪的原因
——03级 法学6班 张旭

[摘要] 女性作为家庭的纽带,既担负着家庭的重任,又面临工作的巨大压力。目前,我国女性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探其原因,可分为自身原因和外界原因,由此及彼,称此不同但又紧密联系。
[关键词] 女性犯罪 原因 自身 外界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女性已经真正成为和男性一起共担社会重担。然而,近年来女性犯罪却趋于不断上升的趋势。"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女性犯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改革开放以来,女性犯罪增长很快。70年代至80年代,约占整个犯罪的6~7%,现在则高达10~20%,数量直逼德国。据专家预测,今后十几年内,我国的女性犯罪还会继续上升,这个态势向社会敲响了警钟。[1] 试问为何女性犯罪会出现这样的状况,笔者是从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和外界原因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 女性犯罪的自身原因

1、异常的性爱心理
女性比男性提前两年左右进入青春期,处于这个阶段的女性,因其第二性特征的出现,产生了模糊的性意识,对异性的好奇、爱慕、向往,并渴望探索两性关系的秘密。此时,若能对女性进行正确的引导,进行必要的生理卫生和性爱的教育,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性爱观念,形成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便能很好的预防处于这个时期的女性犯罪。相反,如果此时不能很好的引导女性,当其性爱心理产生畸变,形成超越社会规范的异常性爱心理。在异常的性爱心理的驱使之下,她们开始性犯罪活动;而这些性犯罪活动又强化了她们的异常性爱心理,致使性犯罪活动越演越烈。[2]

2、特殊生理时期
女性在其生理时期中具有三个特殊时期,即月经期、怀孕期和绝经期。生物学原因认为处于期间容易产生违反犯罪行为。因为在此期间,女性会出现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等现象,如果有不良刺激和诱因,容易越轨。学者K·DALTON(1986)指出,经前紧张使女性更容易激怒或者懒散而实施越轨行为。[3] 女性在月经期前通常会出现"经前期综合症",即月经前3-4天内有情绪紧张的表现,如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及信心低等。正是由于这些心理的消极变化,使女性陷入犯罪的危险性较大。

3、性别差异
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和心理上天生地弱于男性,表现为娇小柔弱、胆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多易实施诈骗罪、盗窃、纵火、投毒等犯罪行为,而较少杀人、抢劫等实施暴力性犯罪。女性的情感较幼稚,意志较薄弱,因此容易被人唆使或受诱骗。但女性的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2]生理因素并不可以单独对形成犯罪心理起决定作用,而是与其他社会因素综合而成的犯罪心理。[4]
4、文化素质低下,认知能力差,自制力弱
女性犯罪者的文化结构普遍低下,文盲、半文盲、或者缺乏谋生技能的者居多,法盲多。由于封建思想的残食,很多农村地区依旧存有女性不需受教育的观念,缺乏教育,没有文化,或者文化水平低下,势必影响她们的观察力、判断力,使她们在认识事物时受到限制,缺乏科学的分析能力,面对别人的教唆、诱惑,不能明辨是非、善恶,容易被人威逼、利用,误入歧途,而在处理问题时,由于缺乏知识,不懂法律,往往感情用事,走极端,实施犯罪行为。[2]

5、自私的心理
自私常是敏感性极高,以自我为中心,对社会、对他人极度依赖与索取,而不具备社会价值取向,对他人缺乏责任心的表现。就女性而言,其生理上的原因及大脑皮层发育的特点决定了她们的敏感倾向,故她们平时对各种事和人较为敏感,而且其行为前具有动机确定的冲动性、目的选择的盲目性和行为中自我控制的失当性。这些特征都易造成女性在过度的情感化的敏感状态中,做出“以自我为中心” 的“不过一切”的行为。[5]

6、爱慕虚荣的心理
女性一般都有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乐、爱攀比的心理,这也成为女性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这类女性罪犯大多数是无正当职业的妇女,受骗上当被拐卖的多数是那些未出过远门或文盲半文盲的妇女,她们贪图享受、虚荣心强或因家庭关系不和,为获取一定的物质利益,改变贫穷的面貌,攀比吃穿,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的盗窃公私财物,有的诈骗,有的贪污,有的结伙抢劫,有的包庇、销赃、窝赃、贩毒等犯罪,一次得逞,便一发不可收拾,连续作案,越陷越深。[5]这也是“二奶”、情妇现象盛行的原因之一。
7、心胸狭隘
女性往往不如男性大度,在某些方面显得心胸狭隘。一旦其遭受情感上的伤害,她们常会记恨在心,如许某乘坐公共汽车时为琐事与一男乘客发生争执,二人由对骂升级为互殴。因对方出言不逊,许某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在派出所里解决问题时,她趁民警不注意猛然抄起一个茶杯将男乘客砸伤。又如24岁的女孩关红则是在餐厅用餐时与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自觉受到羞辱,找来一把刀将对方扎成“肠破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
二、 女性犯罪的外界因素
1、感情受挫
许多女性暴力犯罪都有一个缓慢的积淀过程,动因往往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因而犯罪对象多为她们情感的倾注者。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自身情感因爱人的行为受挫后,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想要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者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及自身的方式。如42岁的张晓娟的丈夫与她的弟妹非法同居,张怎么劝都无效,后来她将丈夫和弟妹捉奸在床,并用铁棍将第三者打伤。检察官认为,与男性相比,女性情绪稳定性较差,意志较薄弱,大多数女性杀人、伤人的犯罪都源于一时的感情用事。 [7]
来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调查表明:1998年1月-2002年6月间,因两性不正当关系而造成的情杀、他杀,在故意杀人案中所占比例较高,其中市检察院一分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占故意杀人案的48%,二分院受理的占32%。而且,近几年这方面的女性犯罪率也有所上升。
分析可知,由于生育子女抚育后代的家庭职责一直都是由女性承当,女性投入家庭建设的时间精力相对于男性而言要多得多。根据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理论,女性对婚姻家庭的期望显然要远远高于男性,而这种期望的最重要的表现是婚姻关系的存续。所以,一旦婚姻家庭关系出现变化,较之男性而言,女性受到的伤害更大。加上女性的感情脆弱,对婚姻家庭及感情问题看得重,对这方面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偏弱,处理问题的方式感情化的色彩较浓。女性当事人一般倾向于维护、恢复原有婚姻状态,即便原本圆满的婚姻已经一度受到干扰,也宁愿选择所谓的"破镜重圆"。比如被告人王祚聪,在劝说与丈夫关系暧昧的束某某(女,时年23岁)失败后即携带尖刀尾随束,从后面用左手揪住束的头发,右手持尖刀朝束背颈胸部猛扎数刀。束被刺穿胸腹壁,伤及心脏肝脏,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市第二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祚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王祚聪,杀死情敌固然存在一时义愤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对排除婚姻障碍后恢复原有家庭生活的向往。而男性则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现状,为了另结新欢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故作为女性,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被虐待之苦时,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以至走上犯罪道路。[8]

2、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究其根源主要有四点:一、丈夫受“三从四德”思想的影响,认为自己凌驾于妻子之上,对其可以随便打骂。二、女性对家庭的期望远远高于男性,认为小事忍忍便就可以化解与丈夫的矛盾,丈夫却因此而变本加厉。三、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在家庭中没有地位,为了自身的生存,不得不屈服于丈夫的打骂。 四、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的家庭暴力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7]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丈夫报复、怕亲友、领导知道。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据有关部门调查23.6%的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 15.6%采取不管或者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待无恐而变本加历,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如赵某因生活琐事长期受到丈夫的暴力殴打和虐待,日积月累,终于无法再忍受,而在给丈夫做的饭里放进了老鼠药。[9]

3、社会环境因素

(1)社会风气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水平得以大大提高,但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侈、攀比的现象盛行。一些女性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谋生的技能, 她们受此种社会现象的影响,加之爱慕虚荣、贪图享乐的心理,就容易走上卖淫、贩毒、盗窃等犯罪道路,或者甘愿做第三者,插足他人的家庭,留下犯罪的隐患。
(2)社会压力与社会角色的转变
传统社会中,女性的角色是“相夫教子”,以家庭主妇的身份出现社会中,基本上不用顾及家庭的经济来源、家庭安危等问题。此种情况下,她们的压力自然要小的多。而今,女性已经成为和男性共担家庭和社会重任,并继续“相夫教子”的角色。与此同时,依然有许多旧观念旧思想的存在,造成了女性在就业、待遇等多方面的性别歧视,可以说女性现在面临的压力已经大于男性。很多女性在这种转型期内很难适应,往往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一时难以控制情绪,造成难以往回的后果;或者报以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3)人际交往与社会心理
女性在人际交往中,常表现出轻信他人、胆小怕事、情绪化、感性化、抵抗力差等特点,加上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出现了表面化、随意化、个人化的特点,人与人的关系变得冷淡,传统地区秩序的瓦解,空间死角的增多,对不良现象漠不关心,熟人社会的监督体系逐渐消失,增加了女性成为受害者或者成为犯罪分子的概率。
人们一般认为女性生性善良、柔弱、温顺,对她们较为同情、怜悯和信任,容易放松戒备。女性犯罪者利用这种条件作案往往较容易得成,这也促使一些女性犯罪者多次重复作案。当女性犯罪者被发现、抓获时,人们也会对其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对她们的处罚较之犯同类罪行的男性更为轻微。

三、结语
女性犯罪现已成为一大热点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关于原因的探讨,许多学者也各有己见。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众多复杂,并且各个原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结合成,又会引起许多新的问题。上述的几个原因只是其中的主要部分,限于篇幅的缘故,仍有一些原因并未涉及,还有许多原因有待人们发现、研究,如何才能更好的预防女性犯罪,仍需要更深更广的研究。

参考资料: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0〕4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威海市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契税计税价格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契税计税价格,建立统一公开的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工作体系,完善契税征管制度,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是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计算契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纳入契税计征对象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及依法应属于契税计征对象的其他房屋。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工业新区的汪疃、苘山两镇范围内的契税计税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契税计税价格的确定应当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参与,遵循公开、公平、真实、合理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委托的估价机构评估的价格视为市场价格。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契税计税价格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计税价格,并履行计税价格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 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第八条 契税计税价格应确定为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的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无成交价格的,按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条 估价机构进行房屋估价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估价。

第十一条 估价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不同性质及用途等特点进行估价,严格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

第十二条 估价可采取下列方法:

(一)住宅性质(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

(二)商业性质(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计算法;

(三)办公性质(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市场比较法并根据情况需要辅助收益计算法进行验证;

(四)工业性质(用途)的房屋主要采用成本计算法;

(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三章 计税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房屋计税价格数据库,对计税价格实行数据库管理。

第十四条 推行计税价格精细化、具体化管理,建立每栋房屋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总层数、建成年代、结构、用途、配套、计税价格、上浮系数等。

第十五条 实行计税价格公开制度,保护和尊重公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税价格的动态管理,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价格浮动及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对计税价格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计征方法



第十七条 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完善纳税程序,规范纳税行为。

第十八条 实行纳税申报成交价格与计税价格相比较,申报成交价格高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的,按申报成交价格计征税款。申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十九条 未纳入数据库管理的房屋或者没有成交价格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按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二十条 有关税收法规对契税计税价格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确定计税价格计征税款。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对财政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可要求估价机构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与财政部门因计税价格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04〕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威海市奖励旅行社促销招徕活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旅游客源市场开拓力度,鼓励、支持旅行社宣传促销,大力招徕接待海内外游客来我市旅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组织旅游专列、包机、包船来我市旅游的旅行社(组团社),按下列标准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旅游专列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2万元;旅游专列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旅游包机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6000元;150人(含15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4500元;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3000元。
  (三)旅游包船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3万元;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团,奖励人民币1.5万元。
  第三条 受奖励的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旅游专列、包机、包船必须停靠在威海火车站、威海机场、威海港口。
  (二)所载的旅游团队必须由我市旅行社(地接社)负责接待。
  (三)所载的旅游团队在我市境内驻留一个夜晚以上,并游览两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威海景区。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从市旅游事业发展费中列支。
  第五条 奖励资金兑现由组团社提出申请,经确认后,由市旅游局负责发放。确认程序如下:
  (一)旅游专列奖励,由市旅游局、铁路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二)旅游包机奖励,由市旅游局、民航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三)旅游包船奖励,由市旅游局、航管局共同确认,市财政局审核,一团一兑现。
  第六条 旅行社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经查证核实的,由市旅游局收回奖金,上缴市财政局。
  第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奖励旅行社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