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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转”商标被驳回,为什么?/王瑜

时间:2024-07-12 14:3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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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转”商标被驳回,为什么?
兼谈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判断

“二人转”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简称第八项)

“二人转”其实早在2003年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按正常的程序,这么长的时间应该拿到了注册证,据说当时商标局的评审人员对该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也存在严重的争议,以致耽搁了审批时间,后来被媒体知道,爆炒一通,某“名人”震惊了,某些人愤怒了,于是很快这个商标被驳回,驳回的原因是否与某些名人的震惊有关,在此不能枉断。商标被驳回却给公众更大的好奇,第八项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于是我搜罗了一些代表官方意见的标准,让公众自己来判断,这个商标到底能不能获得注册?

在法国制定《民法典》时,拿破仑提出了几个要求:老太太也能看懂,法官能明确引用法律,着重强调了法律的准确适用性,这样的话,不给法律的执行有太多自由解释和想象的空间,拿破仑的想法未免有些乌托邦,但是法律的准确适用性,应该是法律制定追求的目标。

我们来看看第八项,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其他不良影响”又如何理解?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这给人们无限想象和发挥的空间。在我国“政治疯狂”的年代,“同仁堂”、 “王麻子”、“张小泉”等等被扣上“为资本家树碑立传”的帽子:“嫦娥奔月”、“敦煌飞天”被斥责为“宣传封建迷信”;“蝴蝶”是“不健康的小资产阶级情调”。当时恐怕适用的大致就是第八项或与之相当其他规定,任何商标都可以被曲线扣上第八项的帽子,人们惶恐不知所措,以致周恩来(一个非法律部门的人士)出来解释:“只要不是反动的、黄色的、丑恶的……”。可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概念过于抽象,没有一个准确的解释,让人难以把握,而且由于法律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甚至个别领导人的讲话,也将直接影响法律的适用。现在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要求一个理性的法律思维,那么我们对第八项也应该要有合理的判断,不应该将第八项作为一个筐,将任意争议事项放在这个筐中。

对于第八项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理解,但总要有切实可以引用的标准给人们去判断。商标是商标局负责商标注册的,商标局的判断依据将被人们引用为权威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专家董保霖先生认为:如果商标由表示色情、赌博或者宣扬暴力的文字、图形或其他要素所构成,则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我国公共道德观念背道而驰。“其他不良影响”,一般是指使用或申请注册的商标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生活、宗教、风俗习惯。工商局在其出版的《商标法律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这第八项(在《商标法》修改前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因为是是工商局自己编辑出版的书,我们可以将该书所述的判断标准视为商标局自己的意见(商标局归工商局管,可以认为他们是一家子)。这个标准现实录如下:

1、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举的例子是“台湾联邦”;2、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械的名称、简称及标志做商标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举的例子是“九三学社”;3、以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举的例子是“人民币”;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的,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但文字、图形有其他含义或者在特定商品上不至产生不良影响的,不受此限,举不能注册的例子是“观音”,能够注册的“圣诞”使用于干电池;5、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6、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视设计等民事权力的,但权力所有人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力的,不受此限,举不能注册的例子是“马拉多纳”(在世球星),能注册的例子是“贝多芬”(无民事权利);7、在特定商品上,有使公众误认商品的产地、质量、原料等特点的;8、抄袭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或将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申请注册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可以看到后面三个标准因为分别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不应该作为第八项的专门标准,其实真正可以作为第八项判断标准的只有前五个,本人在网络上千辛万苦又找到了一个标准:“具有色情淫秽含义的文字、图形。”

据说该商标的申请人表示要争取下去,该商标能不能获得注册,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王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13号

2003-02-0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总结近几年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新修订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总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对企业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一般性审核,并办结企业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事项。
三、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应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并将应补税款缴纳入库;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及办结税款多退少补事项。
四、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一)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五、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应检查下列事项是否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确认:
(一)享受税收优惠情况。主要包括获利年度的确认、亏损的弥补、依法享受定期减免税、特定项目或产业减低税率、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减免等;
(二)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坏帐准备、财产损失、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等;
(三)企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情况;
(四)其他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项目。
六、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或备齐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适当延期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七、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的总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索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并应在6月30日前将该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向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前述已汇总申报的证明,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或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税务调整处理。
八、企业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应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中列示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并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九、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税款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仍须补缴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
十、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要办理退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2)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十一、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十二、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十三、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3)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十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五、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十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非公历年度作为纳税年度的企业,应在其纳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七、本办法自2002年度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1〕9号文件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以国税函〔2001〕319号文件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补税企业适用)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退税企业适用)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抄送: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1: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a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元;
  五、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六、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十、本年度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一、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 元;
  十二、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十三、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四、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额,于5月31日前,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b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已补税额与本通知中确定的应补税额不符,应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数额,于5月31日前,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a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减)额: 元;
  五、本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元;
  六、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十、本年度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元;
  十一、本年度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 元;
  十二、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十三、本年度应退所得税额: 元;
  十四、其他:  
你公司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有关退税事宜。特此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b类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你公司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核定利润率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应补所得税额: 元;
  九、其他:  
你公司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办理有关退税事宜。特此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企业名称) :
由于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办理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经催报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公司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所得税 元,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或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按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租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所属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或无合法权属证件的;
(二)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使用安全的;
(三)未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共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装饰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及期限;
(四)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房屋租赁合同文本。
第八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出租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非住宅用房及单位自管住宅用房,执行标准租金。
出租其他房屋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可以实行协议租金。
第九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房管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房屋权属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或资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还应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房屋的证明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出租共同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第十一条 房管机构应在收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申请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并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房屋租赁证》。
出租房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还须按《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租赁证》每年验审一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如实申报租金(申报的租金明显偏低的,以房管机构评估的租金为基数),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应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缴国家。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将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出让的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达成续租协议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承租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房屋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约定。
私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继承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
第十九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出租的公有住宅用房和自管住宅用房应经常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保证承租人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 住宅用房承租人与其有本市常住户口、他处无住房、同住时间在3年以上的近亲属,对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
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的,在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且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情况下,出租人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确需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结构或增添设施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就费用承担和增添设施权属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转租房屋,应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租人与转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履行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与转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与他人调换使用或入股合营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的房屋的结构、用途的;
(三)拖欠租金的时间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承租的公有住宅用房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包括出租房屋内的柜台、摊位。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以房屋为条件进行联营、承包经营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