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烟专〔2005〕29号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各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好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特制定《长沙市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长沙市烟草专卖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长沙市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施办法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卷烟零售市场流通秩序,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资源,合理布局卷烟经营零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规划经营零售点,实行总体总量控制。
第四条 经营零售点的设立,应当遵循合理控制原则和便利原则。
经营零售点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距离,确保经营户的经营量和利益,防止密度不合理导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不同区域的合理密度应有不同,应在统筹规划中予以确定和调整。经营零售点的设立应当考虑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的间距(即点与点之间道路同侧的零售点距离)要求:
(一)城市主干道(包括市区和县城)50米以上;
(二)城区支干道30米以上;
(三)城乡结合部30米以上;
(四)主要集市以及乡镇所在地集镇80米以上;
(五)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30米以上;
(六)住户在2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内设立的经营零售点不超过2个,200户以上的每超过100户可增设一个,但零售点之间视经营场所布局状况必须保持相对的距离;
(七)所有综合商贸市场内的卷烟经营者不得集中在同一位置经营。200户摊位以下的综合市场卷烟经营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摊位以上的,卷烟经营零售点不得超过5-8个,且都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经营零售点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
(八)大专院校区域内一般按每3000人设立一个卷烟零售点的原则进行布局。
第六条 不符合第五条关于合理布局间距要求规定的,原则上不予办证。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置一个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营业面积在200-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渡假村,营业规模在30-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招待所等相对封闭的独立经营企业,为满足停留在营业区域内特定顾客消费需要的;
(二)辖区内的驻军部队生活服务中心或军人服务社,为满足对内经营需要的;
(三)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便利店。
第八条 持有效证明的残疾人、下岗工人、烈属、低保户自主经营的,一户只能设立一个经营点,且原则上不能设在综合商贸市场内。
第九条 下列特殊区域、场所,禁止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副食经营店除外)以及重点防火区域等;
(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以上场所周边50米半径内的区域;
(三)违章建筑或规划半年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四)不固定经营场所,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
(五)烟草专卖局判定其他不宜设置卷烟经营零售点的场所。
第十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依法禁止设立卷烟经营零售点:
(一)从事批发和零售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二)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取消卷烟经营资格未满二年的企业或个人。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因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等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丧失行为能力、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予以注销的,原相应的卷烟零售经营点予以取消,但按照合理布局条件可以在该区域重新设立经营零售点。
第十二条 对原已依法设立的但不符合本办法合理布局规范要求的经营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后,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7月1日长沙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卷烟经营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陈锦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为完成1997年计划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和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把经济工作的着眼点切实放到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稳中求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狠抓落实。要坚定不移地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继续增加农业投入,大力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生产力总水平。要深化农村改革,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要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尽快改革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推进政企职责分开,抓好企业领导班子的整顿和建设,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国有企业要根据产业政策和经营状况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要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要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努力增加财政收入,严格按预算支出,控制货币供应量,加强金融监管。要关心群众生活,使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有所提高,做好扶贫帮困工作,认真实施“再就业工程”。要进一步做好社会发展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为全面完成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