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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制度化建设/潘胜

时间:2024-07-26 11:2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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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制度化建设

潘 胜


随着各级检察机关警务工作区的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如何使其真正成为规范化、制度化、能切实保障安全的办案场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由于警务区建设的硬件已有相关的标准可供执行,各级检察机关的具体情况也不尽相同,故笔者在此不作探讨,仅就警务区制度化建设的有关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我院警务区基本情况:警务区设讯问室两间,备勤室、证人询问室、来访人员接待室及律师阅卷室一间,卫生间一间,系改扩建而成,基本封闭,于2006年12月建成并投入使用。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并切实落实到具体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关于司法警察如何在警务区执行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已制定并明确了诸多制度及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中办案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 防范工作的意见》等,但关键在于如何落实。笔者认为,除在年初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外,具体到每一次履职都应高度重视,杜绝麻痹大意的思想。履职过程中,做到坚决执行看管、押解规定,在执行任务前对警务工作区及周边环境进行仔细检查,包括监控设备、灯光工作状况等。严格执行看管人员与被看管人员不低于2:1的比例,女性被看管人员至少有一名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看管、押解的规定等。
二、建立警务区定期检查登记制度,确保办案场所安全、卫生。据笔者了解,大多数非新建检察院的警务区都是改、扩建而成,难以达到完全独立、封闭的效果,因此,对警务区内部及周边环境定期进行检查并作登记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是以半个月为周期进行检查登记,分别以环境卫生、监控设备运行、供电供水、温度湿度等内容分别逐一检查登记,并由法警大队负责人签字确认。(见附表一)
三、规范警务区使用申请制度,做到合理安排,高效运行。警务区作为由法警队负责管理的场所,为保障高效、安全的使用原则,有必要针对办案部门制定相应的申请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合理调配警力,确保办案安全,另一方面也规范了警务区的使用,便于领导掌握案件办理情况,杜绝了以往办案场所使用无序化的状况。对此,我院以“申请表”的形式下发到各办案部门,由案件承办人事前填写,并分别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签字同意,后交由法警队负责人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使用场所,并派遣司法警察参与履职。(见附表二)
四、合理调配警力,坚持执行派警令制度。派警令作为司法警察履职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应严格按要求认真登记填写,明确人员、任务和职责,切忌以口头、打电话等形式安排落实,做到警力合理配置,令行禁止。因派警令执行已久,在此不再赘述。
五、建立警务区人员进出登记制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区域。按照规定,警务区不仅担负着提供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场所的职责,还是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的场所,因此,针对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外来人员,对经分管检察长同意进入警务区的非检察人员有必要进行登记,并依法告知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我院制定了“进出人员登记表”,由负责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任务执行完毕后交由法警大队内勤存档保管。(见附表三)
六、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保障办案安全,有必要对进入警务工作区的非检察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由执行任务的司法警察对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根据需要进行登记并以封存的形式予以暂时扣留保管,在调查取证等工作结束后当面清点并及时办理移交。由于资金及技术方面的原因,我院尚无法达到与人民法院安全检查相当的要求,也未制定类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的制度,仅将此项工作以“登记表”附件的形式由参与履职的司法警察填写,将暂予保管的物品当场封存锁入保险柜或文件柜中,物品所有人离开时当面开封清点,确认无误后签字退还。(见附件一)
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建立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结合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押解、拘传等职责的要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入警务工作区之前由负责执行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先行询问其身体健康状况,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以人性化的管理切实维护警务工作区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避免与办案部门讯问内容重复,我院仅就回避、控告、遵守警务区管理制度等与司法警察履职有关的规定作为告知内容,制定了“被看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向被看管人员宣读后由其签字确认,将管理内容细化。(见附表四)
八、建立警务区管理使用制度,约束进入警务区人员的行为规范,维护警务区工作秩序。作为警务区管理和使用的总体性规范,制定相对完备的制度对进入警务区的所有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这不但是警务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也是文明办案、保障安全的基本保证。对此,我院制定了相关制度,下发各部门并在警务区上墙公示,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及时制止并上报院领导处理。(见附表五)









附表一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区检查登记表

检查时间:
检查人员
检查内容:
1、环境卫生情况:
2、设备运行情况:
3、水电运行情况:
4、温度湿度情况:
5、其他:






年 月 日
法警大队负责人签字:



附表二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警务区使用申请表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2003年第156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价函〔2003〕156号

关于检发《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为做好2003年度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确保企业将所属基建单位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全面完整编制年度决算,我们向中央企业下发了《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现检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
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的通知

国资厅评价函[2003]32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反映中央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财务状况,为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可靠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做好2003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104 号)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在2003年企业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将建设单位并入企业财务决算。为了使各中央企业在并表时规范操作,我们设计了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并表的会计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及有关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表的方法和步骤

  (一)将建设单位报表按照统一要求转换为企业类报表;

  (二)将转换后的报表内重复科目予以抵消;

  (三)与生产单位报表进行抵消合并。

  二、并表的有关要求

  (一)企业应遵循“全面完整、不重不漏、规范操作、双轨运行”的原则进行报表格式转换与合并;

  (二)各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编制一套完整的基建财务报表;

  (三)企业应做好资产清查、往来账核对等基础工作,为并表做好准备;

  (四)企业应按统一工作要求编制抵消工作底稿;

  (五)企业应按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逐级逐户实施并表;

  (六)企业应根据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合并后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报表合并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三、企业集团应加强指导,严格把关,确保并表质量,并及时就并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我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报表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

     2.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2:

工作底稿抵消参考分录

  为规范各中央企业建设单位会计报表与企业财务决算的合并,特列示以下工作底稿抵消分录以供参考。(注:以下分录中所用科目为企业类会计科目,括号内为原建设单位类会计科目。)

  一、建设单位表内调整分录如下:

  (一)根据交付使用资产的资金来源,对交付使用资产进行抵消,抵消分录为:

  1.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项下各明细科目)

  2.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

  借:其他应付款(待冲基建支出)

   贷:固定资产、其他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交付使用资产”项下各明细科目)

  (二)完成的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的抵消: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贷: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

  (三)完成的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

  借:专项应付款(“基建拨款”项下的相关科目 )

   贷:在建工程(转出投资)

   二、与企业类报表并表时的抵消分录如下:

  (一)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的抵消分录:

  借:长期借款基建借款(基建投资借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二)建设单位与生产单位之间的往来抵消:

  借:应付款项

   贷:应收款项

  (三)基建拨款相关项目的冲抵

  借:专项应付款(以前年度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

   贷:生产单位拨付基建款项时所计入的相关科目

  (四)建设单位所有者权益与生产单位投资抵消

  借:实收资本

   贷:长期投资

  (五)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的抵消(基层单位不用):

  借:专项应付款(下级单位的基建账上的“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其他应收款(上级单位的基建账上的“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海关总署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关于制定《海关总署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案件稽查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4-01-14 【生效日期】 0224-02-0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1号

为依法保障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海关行政执法水平,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现对外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海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查阅的案件材料指《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中列明的有关事实、理由、依据的证据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 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
经海关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不得查阅案件材料,但可委托律师查阅:
(一)抗拒海关检查、调查、稽查的;
(二)调查、稽查、检查过程中转移、隐匿有关证据的;
(三)海关认为不宜由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的。
第五条 查阅申请应书面提出,并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书和证件的原件:
(一)《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
(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法定证明;
(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持有能证明自己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四)律师应有委托书、授权书、律师执业证;
(五)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证件。
申请人应同时提交上述相关法律文书和证件的复印件,海关登记留存。
第六条 海关收到查阅申请后,决定同意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的,应当在作出同意决定后3日内安排申请人查阅案件材料。在此期间内,海关应依本规定第3条的规定将提供申请人查阅的案件材料整理准备完毕。
第七条 海关接待查阅时应依本规定第5条的规定,核实查阅人的证件并在查阅单上予以登记。
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对同一案件的案件材料只能查阅一次,应在海关规定时间内查阅。
第八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应在海关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
第九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应有海关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条 海关工作人员将案件材料交查阅人查阅前,应对案件材料仔细检查,并将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如名称、页数等)和关键证据状况在查阅单上予以登记。
对于关键性证据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供查阅。
第十一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经海关许可可以摘录。
第十二条 查阅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上述材料,不得进行复印、翻拍、翻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海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或收回案件材料,可以取消其查阅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查阅人查阅完毕,海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对照查阅前登记情况检查案件材料、对关键证据逐一核对,并由当事人确认。发现有污损、缺页、撕毁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关查阅单(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