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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潘强

时间:2024-07-13 02:16: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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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潘强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既可以有效地制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打击徇私枉法行为,防止腐败。在立法上,我国法律对立案监督的有关规定相当少,即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中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细节规定,但总的来说,立案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够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立案监督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实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往往成效不大,本文就根据近三年(2006年至2008年)我院立案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当前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并寻找相应的对策。

一、立案监督工作的存在问题

  2006年至2008年,我院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共36件,成功立案监督2件,都来源于受害人的控告。从近三年立案监督工作来看,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少,线索不多。从近三年来看,立案监督线索主要来源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控告,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一年平均只有十二宗立案监督线索。导致立案监督线索少的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有的受害人在案件发生后缺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意识,有的受害人在事情私了后不再控告、申诉。二是立案监督职能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公民完全不知道立案监督是怎么回事,即使控告申诉也找不到相应的对口部门。因此立案监督线索的缺乏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对不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几乎没有开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八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由此可见,立案监督工作不仅包括对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也包括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在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实施细节,公安机关无须将立案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无从得知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也就谈不上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因此,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工作可以说是一片空白。
  (三)检察机关内部缺乏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对自行发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及被害人提供的监督线索分别由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审查。由此引发三种弊端:一是影响了这个二个部门自身的工作效率;二是因为对立案标准的不同理解,导致是否开展立案监督的不同意见;三是立案监督经多个部门经手,期限长,影响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最终因为立案的不及时给侦查工作带来被动。
  (四)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但在现行体制下,在实践中,公安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干脆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种情况发生后,检察机关无从以对。即使使公安机关勉强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但往往会侦查不积极,或者不侦查,把案件搁置一旁,造成案件久拖不决。

二、解决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造成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如规定不够具体,没有足够的具体实施细节,也有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实践中寻找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难题的对策。
  (一)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
  当前的立案监督线索来源主要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自行发现及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控告。由于公安机关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通过自行发现的立案监督线索越来越少,由被害人控告的线索成功率低,因此,笔者认为在加强前二种渠道的基础上,应积极探索新渠道。
1、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应增强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意识。一是在平时办案中提高立案监督敏感性,积极发现案件中涉及到的其他可以立案的线索。二是在工作之余,侦查监督部门干警多注意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多注意媒体中报道的事件,从中发现有立案监督价值的线索。此外,作为履行主要立案监督职责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诉部门的联系,重点关注未经批捕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的案件,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
2、加大立案监督法制宣传。侦查监督部门利用阳光检务这个平台,加大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能力,让广大群众增强保护自身 权益的能力。
3、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制度。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往往是一墙之隔,是其行为危害程度的不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发现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因此,检察机关有必要与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席制度,加强联络系,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的对象,要求其移交有关侦查机关,这样既可以拓宽立案监督渠道,又可以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减少和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
  (二)设置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
  当前,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是侦查监督部门,笔者认为该项设置有二大弊端:一是影响了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率;二是立案监督职能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效应。因此,应专门设立一个部门这样,司职立案监督职能,这样,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对外开展工作。同时本院其他各业务部门设立兼职联络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立案监督线索,及时移送专门立案监督部门,从而提高了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
  (三)加强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在现行体制下,建立公安机关立案后向检察机关备案制度可能性不大,但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发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作用,建立羁押人员去向登记制度,及时有效地从羁押场所释放人员中发现相当数量已立案案件,并跟踪此类案件的结果。据我院监所检察部门不完全统计,仅在2008年,就有186名被刑拘人员因案件情节轻微或者证据不足被释放或取保候审。因此,我们可以发挥职能优势,调阅相关的案卷材料,从中发现一些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案件。
  (四)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的强制力
  没有强制力的监督是软弱无力的。现行制度只规定公安机关依据《通知立案书》应立案的法定期限,并未规定如果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仍不立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不了了之,检察机关无其他办法应对。因此,笔者建议建立刑事立案监督跟踪制度和行政处罚建议制度。对于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无法定理由不立案的,由本院立案监督部门和相应的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渎职侵权侦查部门派员联合跟踪此案,对发现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贪污贿赂或者渎职侵权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没有构成犯罪,向相关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建议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通过此二种制度加强立案监督的强制力,使立案监督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当前的立案监督工作远未达到制度设立所要求的目的,只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实践,立案监督工作是大有作为的。


作  者:潘强
作者单位: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邮  编:514400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审计局


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局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根据市委统战部有关特约(特邀)人员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特约审计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一条 特约审计员在聘任期间,通过参与有关审计工作发挥监督、咨询、联络作用,对本市审计工作方针、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特约审计员通过阅读、实践、研讨等多种形式了解和参与市审计局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特约审计员对审计工作如何在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利益、推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可以随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特约审计员得到反映审计等方面的材料、情况可直接转送(告)市审计局。
第五条 特约审计员参与有关审计工作时,具有与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要做到依法审计,按照审计程序工作,遵守国家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人员守则,同时享有审计机关同级别人员的工作待遇。

第二章 特约审计员的聘任和聘期

第六条 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申请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具体条件和人数。
第七条 市审计局根据推荐名单讨论确定人选后,将意见反馈给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特约审计员名单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特约审计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也可采取三二分段的聘任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上一届特约审计员予以续聘,续聘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章 工作联系制度

第九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特约审计员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与市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市委以及特约审计员所在单位进行工作联系;组织特约审计员阅读有关审计工作文件,听取和及时反映特约审计员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接受和办理特约审计员转递(告)的信访材料、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特约审计员;编制年度特约审计员工作计划;组织和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组织和协调特约审计员参加审计活动;总结和汇报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组织和安排特约审计员参加市委统战部组织的市特约(特邀)人员社会咨询活动及其他活动。市审计局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
第十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要及时向特约审计员寄送《中国审计》、《中国审计报》、《上海审计》、《上海审计动态》等资料。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办公室负责在有关审计刊物上,不定期地介绍特约审计员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审计局每半年召开一次特约审计员座谈会,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审计事项,听取特约审计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和改进特约审计员工作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特约审计员会议。
第十三条 市审计局组织全市审计工作会议及有关重大活动等,邀请特约审计员参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印发的《上海市审计局特约审计员工作管理办法》(沪审办综〔2001〕33号)同时废止。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黑龙江省民政厅:
你厅九月二十五日《关于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电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科协、社联等社团能否作业务主管部门问题
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文件) 第三条关于“有些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不便由政府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承当时,经民政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同意后,也可以委托有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的其他单位承担这? 恢霸稹钡墓娑ǎ悸堑娇菩睦纷饔茫肟莆桃恢潞螅梢晕锌菩涸鹱匀豢蒲а跣酝盘宓淖矢裆蟛楹鸵滴裰傅肌>菩壑げ⑷啡系难Э菩酝盘澹善浣腥粘9芾怼? 由于政府部门没有管理社会科学方面的职能机构,民政部门可与省委宣传部协商,委托社科联负责社会? 蒲аЭ菩酝盘宓淖矢裆蟛楹鸵滴裰傅肌? 二、关于学术性、专业性、联合性社团的设立标准问题
关于学术性团体的设立标准,目前国家技术监督局正在组织制定,请你们与省标准局、科协、社科联联系,他们可能有这方面划分的初步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主要是由资格审查部门认定。
专业性的社团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其中行业协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标准掌握。各部门、各系统的其他专业性团体的设立,可由其资格审查部门进行规划,提出标准,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联合性社团主要指学术性
、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这种联合应是具有共同利益,并在业务上有内在联系的团体间的联合。如文艺方面的文联,科技方面的科协,社会科学方面的社科联等。对于人群的联合体,原则上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社团章程的规范问题
社团章程是社团成员共同遵守的法规性文件。社团章程应载明:
1.社团名称,中文名称的全称或英文译名全称和英文缩写名(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与汉字对应使用民族文字);
2.社团宗旨,即用简洁的语言反映社团的业务方向和根本目标;
3.经费来源,即用于社团业务活动和工作人员开支的经费筹集方式;
4.组织机构,主要是指社团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5.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
6.章程的批准、修改和解释权的确定;
7.社团的终止程序,即社团自行终止活动时应经过哪一级组织批准及批准程序的规定;
8.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在审查社团章程时,如有违背《条例》规定的重大原则方面的内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予纠正。但有些社团章程的内容表述是长时期形成的,并经党和政府批准确认的,可维持其现状。
四、关于成立同业公会的问题
目前,部里正组织力量调查这类问题,待调查研究后,再作具体规定。
此复。



199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