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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工作/于泽昕

时间:2024-07-09 07:0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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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工作

于泽昕


  信息时代的来临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知识和信息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并引起全球性增长模式和发展观念的变化。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对包括档案工作在内的各行各业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和深远的影响,传统的档案工作观念和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需要。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认真分析信息化建设与档案工作的档案工作如何实现信息化,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信息化建设与档案工作的关系

  1、档案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信息是人类知识的结晶,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重要依据,是一种特殊的信息产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作为原生信息源,越来越社会重视和利用,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档案的内在信息,也就是档案的内容,这是档案信息的基本部分;二是档案的形式信息,也就是档案的外在形式和特征,它依附于档案的内容有密切联系;三是综述、汇编等等二次加工信息。事实上,档案的收集、整理、存储就是为档案开发利用作准备,信息的生产、加工、传播和利用的过程,已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产业体系。

  2、信息化建设是知识经济时代主线。信息是知识经济的主导和支柱。信息技术的发展最终将马人类联贯在一起,构成一个全球化的人和机器的共同体,形成所谓的“网络空间”或称作“邪气社会”的信息化环境。在这种社会形态下的档案工作,档案的信息化建设当然是贯穿全局的发展主线。

  3、档案工作改革是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消费将成为加快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源动力。在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各信息部门担负着掌握、存储、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职责,有权利和义务对社会信息消费的需求作出反应,提供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这是时代赋予包括档案部门在内的社会信息部门的使命,是经济发展途径变革的要求,是生产力进步方式转变的要求。生产要素发生了变化,信息将成为失去生产力发展的关键因素。同时,由于档案部门作为重要的文献信息源的社会地位得以确立和巩固,使得经济发展途径的变革和发展模式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各部门工作的发展方式和运作模式。

  4、信息化建设是档案工作改革的动力。信息社会的特点是信息生产量大,信息内容丰富,信息需求量激增,信息效益不均。社会信息消费需求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生产需求,另一方面是生活需求。随着信息化建设,现阶段社会庞大的信息消费需求以及将来信息化程度加大时的潜在信息消费需求,者是档案工作改革的直接动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文化需求也越来越高,档案本身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解放而不断扩大,不仅停留在查找和借阅上,而且可以和文化教育、社会休闲等方面结合,不断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此外,档案业务售货员、档案学科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与档案工作有密切关系的人们。当他们在工作中感觉到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急剧增加时,工作热情就会不断增加,责任感日益增强。而当他们作为信息的消费者,感觉到信息消费的不可替代性时,他们会更加意识到自己肩负的工作的重要性和使命感,从而促使档案工作改革加速前进。

二、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新思路

  1、加大投入,实现档案现代化。要保证档案工作现代化的实现,和缓政府要值得投入财力,配置与档案信息化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改善档案工作软硬件环境,增加库房面积,购置档案装具,扩大室藏种类。
  2、改革档案信息服务方式。信息时代,传统的服务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档案部门迫切需要运用当今高新技术和知识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创新档案信息服务方式,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一是计算机管理服务。这种服务在一些档案部门已基本实现了,如档案馆管理系统、小型档案馆室管理系统等都已应用和推广。目前市场上各种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很多,国家档案部门应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避免重复开发,并规范市场管理;二是缩微技术服务。目前不少地方档案馆通过缩微设备,对一些珍贵的档案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科技档案图纸的管理过程中缩微技术运用颇多,节约人力和馆库空间;三是光盘存贮服务。由于光盘具有存贮容量大、处理速度快的特点,可广泛用国防于档案信息全文检索、编目和参考查询服务;四是现代通讯网络服务。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如通讯卫星、邮电信息网络寺,将档案信息发布出去,使利用者在不同地域、不同时空利用档案;五是公共信息网络服务。档案信息部门充分利用地区公用信息网、国家公用信息网和国际公用信息网进行服务;六是视听传播服务。运用电视网、电影、广播、录音、录像等制作档案信息,并向公众发布。
  3、培养人才,提高档案队伍素质。信息化时代,一切竞争,最终都反映在人才的竞争上。知识经济时代的档案工作需要大量“专”与“博”相结合的“通才”。这种专是跨学科的“多专”,而不是过去的“专一”;这种博是随现代化科技发展的“动态广博”,而不是过去传统不变的“知识广博”。这样的人才有着更强的适应性和更好的稳定性,才能适应解决复杂性、综合性和跨学科的档案工作问题的需要。因此,档案部门必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提高档案人员工作素质创造良好环境。一是档案部门在进行培训前,应做好需求调研,按需设计内容,将培训课程内容与工作相结合,也就是说,培训应该是因需产生的。二是制定科学系统的培训计划,注重提高教学者层次,注重教学、自学、研讨和实践的有机结合。三是增加档案工作者之间、相关专业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为他们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使其拓宽知识面,借鉴优秀经验,掌握和运用现代技术的方法,更新知识储备。四是应加大培训内容中计算机知识的比例,强化与图书馆学、情报学的联系,重视网络知识的运用,注重信息能力、技术应用的培养,适当增加档案现代化管理课程的课时。

三、档案法制建设是信息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节点

  由于档案的凭证作用可以有效地证明信息产权的所有者,所以信息时代档案工作越来越多地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进入信息时代,不但在理论上要解决“网络空间”、“虚拟社会”的法律约束问题,而且在技术上也必须尽快突破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问题。只有这样,信息时代信息产权的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健全档案法规体系是档案法制化管理的前提,也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充分运用档案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能,为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

第43号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8月20日十届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减轻城镇居民的医疗负担,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以县、区为统筹单位。居民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条 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参保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因患病(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下同)住院的,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
第五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参保单位,家庭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全员参保。
第六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县(区)社保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各县、区社保部门负责居住在县城(含惠城区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河南岸街道办事处,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澳头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确认、参保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保资格确认、参保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市、县(区)地税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集,并按时将征收信息反馈给同级社保部门,将征收到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足额划入同级财政专户。
市、县(区)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审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交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二)省、市、县(区)财政补助的医疗保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
第八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费和市、县(区)财政补助两部分组成。
参保居民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居民和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每人每年缴交60元(每月5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交120元(每月10元)。
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残疾居民,其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市和县(区)财政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补助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对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助。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支付标准,可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基金结存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调整。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年度。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标准逐年缴纳,参保人应在当年的6月30日前到当地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下一社保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费。
新增参保人应一次性缴纳本社保年度内剩余月份居民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应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人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保障所办理变更手续,其社保年度内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居民医疗保险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年度拨入居民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参保人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欠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当月起不再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超过3个月未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视同新参保,按新参保的有关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的基本医疗费,按基金的支付比例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办法确定由基金支付该部分基本医疗费的比例数额,剩下部分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具体挂钩办法为: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连续缴费时间满2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60%。每个参保人一个社保年度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40%;连续缴费时间满2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50%(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参保人住院时间跨社保年度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支付待遇。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一)到本市、县(区)非社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二)自杀、自伤(精神病除外)等个人故意行为导致的;
(三)吸毒、斗殴、酗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和船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伤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五)工伤事故;
(六)各种美容、镶牙,非功能性整形、矫形、减肥治疗;
(七)预防保健、康复(含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疗养;
(八)健康体检、医疗咨询、预防接种;
(九)男性不育、女性不孕及性功能减退等检查治疗;
(十)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私自到市外医院就医;
(十一)自请医生会诊、自购药品;
(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就医;
(十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医疗收费标准规定。

第四章 居民医疗保险管理

第十九条 参保人因病住院的,必须凭本人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并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市外转诊及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参保人就医管理、基金的起付标准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参照《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惠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住院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规定执行。《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会计核算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居民医疗保险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和参保人有责任共同维护基金合理使用,防止贪污、冒领或套取基金等行为的发生。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如有协同参保人骗取医疗保险费的,除责令限期如数归还外,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社保部门负责惠城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惠城区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应由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市、惠城区财政各承担50%。
惠城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其差额部分由市、惠城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2年12月31日  财办建〔2002〕619号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我们制定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中央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
  第三条 评审机构在开展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章 项目评审的依据和程序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必要的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2.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配置相应的评审人员;
  3.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评审必需的资料;
  4.根据评审要求,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
  (二)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现场踏勘;
  3.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
  4.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5.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初审意见;
  6.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做出评审结论;
  7.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评审结论书上签署意见;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意见的,评审机构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做出详细说明。
  (三)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1.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报告;
  2.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3.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评审机构可运用多种评审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评审。

第三章 项目预算评审

  第七条 项目预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等的评审。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由项目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评审机构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编制。
  第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批准文件的程序性评审。
  第十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计算的评审包括:
  1.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2.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现象;
  3.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4.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设备投资预算评审,主要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待摊投资预算和其他投资预算的评审,主要对项目预算中除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设备投资预算之外的项目预算投资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待摊投资预算,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等进行评审;
  对土地使用权费用预算进行评审时,应在核定用地数量的基础上,区别土地使用权的不同取得方式进行评审。
  (二)其他投资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对已招投标或已签订相关合同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招投标文件、过程和相关合同的合法性进行评审,并据此核定项目预算。
  对已开工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时,应对截止评审日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分别按已完、在建和未建工程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预算评审时需要对项目投资细化、分类的,按财政细化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对建设项目概算的评审,参照本章有关条款进行评审。

第四章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包括对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评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评审机构可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编制。
  评审机构应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和决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若项目已按本规程相关规定进行预算评审的,则评审其调整的部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项目是否办理开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项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主要评审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资金审查:主要审查各项资金的到位情况,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二)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三)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四)有基建收入或结余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审查其收入或结余资金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第二十二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正确;
  (二)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三)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四)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五)对建安工程投资评审时还应审查以下内容:
  1.审查项目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2.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3.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
  4.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第二十三条 设备投资支出评审的内容:
  (一)设备采购过程评审:
  1.项目单位对设备的采购是否有相应的控制制度并按照执行;
  2.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招投标;
  3.设备采购的品种、规格是否与初步设计相符合,是否存在增加数量、提高标准现象;
  4.设备入库、保管、出库是否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照执行。
  (二)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的评审:
  1.设备的购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否按规定计入成本;
  2.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包括在设备采购合同内,进口设备各项费用是否列入设备购置成本。
  (三)设备投资支出核算的评审:
  1.设备投资支出是否按单项工程和设备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2.与设备投资支出相关的内容如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等核算是否遵循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3.列入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建设,是否已按规定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第二十四条 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其他投资支出主要评审房屋购置和基本禽畜、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是概算范围和建设规模的内容,入账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其他相关事项评审的内容:
  (一)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
  (二)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
  (三)收尾工程: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经审查的收尾工程,可按预算价或合同价,同时考虑合理的变更因素或预计变更因素后,列入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三)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一)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进行评审时,应对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进行评审。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评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项目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各子项的执行情况。
  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
  项目各子项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内容包括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子项工程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
  评审机构还应对建设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需要对工程结算单独进行评审的,参照本章的有关条款进行审核。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

  第三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建设类支出项目、专项支出项目、专项收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设类支出项目的评审,按本规程第三、四章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三十三条 财政专项支出项目评审内容一般包括:
  (一)项目合规性、合理性: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是否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需要;
  3.项目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是否明确,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是否落实。
  (二)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
  1.项目预算编制程序、内容、标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总投资、政策性补贴情况;
  3.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拨付、使用;
  5.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6.专项支出项目效益及前景分析。
  (三)其他:
  1.项目组织承担单位的组织实施能力;
  2.项目是否存在逾期未完成任务,拖延工期,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3.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收入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的征缴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专项资金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对应缴库的专项资金收入,审查应缴费(税)单位是否及时、足额缴纳费(税),征管机关是否应征尽征,是否存在挤占、截留、坐支、挪用财政收入的问题;
  (四)专项资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评价;
  (五)要求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既有收入,又有支出的,评审时应根据收入和支出的相关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法主要采用重点审查法和全面审查法。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业人才,对评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咨询。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项目评审的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专家库,为财政投资评审服务。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
  (一)评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稽(复)核部门”,专职负责项目评审的稽(复)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二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后,交评审机构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评审资料包括被评审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评审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审)报告,被评审单位反馈意见,评审报告等;
  (三)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预(概)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报告,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正文和附件三部分。
  (一)封面:封面格式按附1填列。
  (二)正文。
  1.目录。
  2.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在项目概况中作详细说明。
  3.评审依据。本规程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4.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5.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审定后项目预算投资额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结果应按本规程规定的评审内容拟写,并对概(预)算执行审定、核减(增)原因等情况作说明、分析。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7.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8.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9.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单位全称、并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10.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报告日期应与被评审项目单位确认和签署建设项目预(概)算或决(结)算评审结论日期一致。
  (三)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概算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见附2);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四十七条 对已开工项目的预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招投标及施工合同签订情况、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到位使用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算评审,评审报告应对核减(增)原因进行分析,工程造价审定与财务审查对应关系,未完工程预留建设资金的核定,资产交付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效益评价情况作重点说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接受财政部委托承担中央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评审机构,应当按本规程要求进行项目评审。
  第五十条 地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
  附:1.××项目预算(或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http://www.mof.gov.cn/news/file/03WG2-CBJ[2002]619F1_20050520.doc
    2.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http://www.mof.gov.cn/news/file/03WG2-CBJ[2002]619F2_200505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