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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刘敬利

时间:2024-05-21 13:31: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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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在银行的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使用频繁、影响深远。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从总体上看,民事诉讼法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银行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最近一段时期,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社会民事纠纷在高速凸显,新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时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于2012年8月31日修订完善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点多面广,修订多达60多处,内容丰富,必将对银行业今后工作的开展产生重大影响,下面就修订情况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如下:
一、完善了物权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法的衔接
针对金融机构抵押债权中抵押物抵贷诉讼过程漫长、抵押债权实现难的现状,2008年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规定的“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繁琐债权实现过程。但物权法作为实体法仅规定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实体权利,但从程序上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无法支持。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一百九十七条进行了明确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除非是重大、疑难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实行一审终审。这样,银行今后处理抵押物时可以采用特别程序,极大缩短诉讼进程,加速了抵押权的实现,提高了金融债券的处置效率,保护了金融债权案件的程序正义。
二、完善了保全和先于执行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改变了原来财产保全制度,在原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内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完善了证据保全的种类,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第八十一条增加了“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有利于提前固化证据,保证纠纷的公正公平审理。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减少金融财产的损失。
   三、强化了执行程序保障
执行是审判的生命力,然而判决裁定的“执行难”,让银行经常赢官司,丢了信贷资产。这就是一直困扰法院和银行执行难,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难采取了以下措施:
  1.强化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新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制裁通过假诉讼、调解等逃避执行行为。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新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五条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了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四、改变了督促程序中支付令形同虚设的局面,强化督促程序的法律保障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新民事诉讼法对支付令制度的修改后,既发挥了支付令的灵活快捷成本低的督促作用,又强化支付令的法律保障效力,必将会引燃支付令新生命力,也必将为今后银行督促违约客户履行义务量身定做了快捷督促方式,避免事大事小事一律走诉讼程序的漫长道路。
五、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强化金融服务
  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预见,一直要求呼声很高的公益诉讼实施后,银行业务创新、业务收费、信息披露等问题的公益诉讼将会有所增加,许多热心维权的人士一定会就许多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银行对簿公堂,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这种形势下,银行业必须自我加压,,规范经营范围,提升服务质量。
六、增加了送达方式,缩短了域外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的时间
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增加了以下送达方式: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民事诉讼法将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视为送达时间由六个月缩短为三个月。
迟到的正义即为不正义,无法送达和长时间的送达,浪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次新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的修订,极大的改变了“送达难”的尴尬局面,今后金融案件的送达有了更多的送达选择方式,缩短了送达时间,解决了了当事人拒不签收的难题,创新了送达方式,提高了司法效率。
  七.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一百五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金融机构在审查客户时可以方便的查询客户的涉诉审理结果,审查其信用情况,对于“老赖”等将其列入客户黑名单,预防“老赖”客户骗取银行信用。
  八、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完善,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如下补充修改:
1.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民事诉讼法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在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增加规定了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3.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订,对于解决今后银行的小微贷款及小额柜面业务产生的纠纷开辟绿色快速通道,避免久诉不决,实行一审终审,将会更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小纠纷大诉讼”的实质不正义。
九、明确了调解协议确认的特别程序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十五章特别程序内增加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作为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独立的第六节,内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的先行调解和调解协议的确认的规定,必将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调解书进行法律确认,产生纠纷时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十、强化了检察监督功能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新民事诉讼法在原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和对执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大量修改,涉及民事诉讼的调解、立案、证据财产行为的保全、特别程序、再审、送达、执行等各个环节,加大今后银行业金融资产的保护力度,大大提高了金融纠纷的解决效率,必将进一步实现银行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为银行业的和谐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


(作者:刘敬利,临商银行法律合规部,金融律师,Emai:13518691771@139.co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8年12月29日)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免去卢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的通知

农科教发〔201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农科教发[2010]4号)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10]5号),2010年和2011年我部分两批组织开展了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的布局和遴选工作。经过申报、评审和公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发布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指南、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编制建设方案、专家组论证建设方案以及总体平衡等工作环节,确定了由33个综合性重点实验室、183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251个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组成的30个“学科群”的组成框架(见附件)。为加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眼全局,提高认识

  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对农业科技的要求日益迫切。以联合协作为手段,以提高农业科技资源使用效益和对农业生产的支撑能力为目标,全面建设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是农业科技自身改革发展的必然选择。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以“学科群”为组建单元,按照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三个层次建设,目标是形成布局合理、任务明确、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重点实验室体系,促进基地、人才、项目相配套,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进程。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要从农业乃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角度,进一步增强农业科研创新基地建设的紧迫性,进一步理解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重大意义。此次公布的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是从全国或区域内优中选优产生的,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是全国性和区域性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主力军。

  二、明确责任,合力推进

  强化联合协作,以“学科群”为单元建设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创新举措,我部将在科研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提升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的建设水平,在运行保障和科研课题安排方面,大幅度向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倾斜,充分发挥其科技创新主力军作用。各部门各单位也必须明确并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任务,合力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是“学科群”建设的“龙头”。在完成本重点实验室科研活动的基础上,要团结带领本“学科群”所有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实验站深入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凝练重大科学问题和中长期科研目标,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计划,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联合承担国家任务,有计划地组织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活动,推动科技资源的共用共享和成果信息的有序流动。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是“学科群”建设的“主体”。其主要任务是围绕农业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求,以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基础性工作为重点,在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统筹安排下,不断推进科技创新、产出创新成果,并积极参加各种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工作。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是“学科群”建设的“延伸”。要围绕科学数据获取、技术集成研究和示范的需求,持续稳定地做好科技基础性工作,并配合重点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教育部有关直属高校以及其它相关单位,作为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根据《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2010-2015年)》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每个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实验站的建设目标,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和相关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的支持,努力保障重点实验室的工作运行。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依托单位,要积极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努力保障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支持重点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和课题开放工作,在科研条件改善、人才培养、课题申报等方面重点考虑并优先安排。

  三、积极探索,务求实效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即30个“学科群”的运行管理,主要依靠《农业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学科群工作规则”和各“重点实验室章程”三个层次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这三个层次的制度有的已经出台,有的即将制定,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形成“布局合理、任务明确、协作紧密、运转高效”的重点实验室体系。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探索,不断创造行之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纵横连通机制、学术交流机制、人员互动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稳步推进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务求取得实效,为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现代农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及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