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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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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市决议的方案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0月30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为贯彻执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关于实行依法治市的决定》精神,依照《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市的决议》,结合我市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树立实施依法治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法院目标任务。
(一)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担负着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调节关系、制裁违法、保护合法、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神圣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市区域具体实施的职能部门。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市中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
按照市委、市人大依法治市决定、决议,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立足省会城市实际,努力深化法院改革,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促进我市民主法制建设,为福州创造良好的法治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
(二)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必须提高新时期参与实施依法治市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本部门目标和任务,增强做好依法治市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紧迫性。要以树立司法公正为目标,进一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达到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司法改革不断深代,监
督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队伍素质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日益提高,从现在起逐步建成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相适应的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现代司法运行机制。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参与依法治市力度。
(三)全市两级法院要始终增强维护大局和稳定的意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与依法治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把依法治市决定、决议精神贯彻落实到法院各项工作的实处,更好地服务大局,增强法治,保障我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严厉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涉枪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多发性犯罪,坚决扫除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社会丑恶现象
。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特别是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经济犯罪和徇私舞弊犯罪活动。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少年庭审判工作,加强对在押服刑人员进行认罪服法教育,依法减刑、假
释,经常对判处“缓、管、免”刑人员和“两劳”释解人员的回访帮教,巩固办案成果。充分利用反面教材作用,以案释法,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鼓舞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妥善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保障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尊重当事人约定,保护公平交易和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婚姻家庭、债务、房屋、劳动争议等民事纠纷案件,多做服判息诉工作,消除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
(六)加强对发生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涉讼的热点、难点案件和新型案件的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处理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案件,保障和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积极稳妥地审理各类金融案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正常运行。加大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力度,促进知识经济形成和科技兴市战略实施。认真审理涉农案件,严厉制裁坑农害农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济体制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及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妥善审理好涉外、涉侨、涉港澳、涉台的纠纷案件
,依法保护在榕外籍(外地区)人士的合法权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和对外开放及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七)认真稳妥行政案件,促进依法行政。坚持行政讼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依法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围绕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这个关键环节,落实被告的举证责任,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贯彻国家赔偿法,
进一步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有效地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八)切实抓好执行工作,保证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严格履行。密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到疏导教育与依法强制执行相结合,抓紧清理未结执行案件,同时搞好委托案件的执行。严格执行法律,坚持文明执法,严禁无管辖权办案,严禁超标的查封当事人财产,严禁随意执行案外人或
者第三人财产,严禁故意久拖不执、久执难了等现象。坚决克服和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九)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发挥前沿阵地作用。全市58个人民法庭主要派设在农村基层,与群众接触最频繁,承担着审理占全市70%左右案件的工作,是人民法院实施依法治市、参与综治的前沿阵地和工作基础,作用重大。要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切实发挥其“保一方平安
,护万家和睦、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为基层的法治与综合治理服务。
三、坚持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高效。
(十)全市两级法院要围绕严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这一核心,精心构筑“铁案”工程。通过法院改革,从制度上建立、实行能够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高效运行机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坚持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
利于综合国力增强、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原则出发,注重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推行以公开审判为重心的庭审方式改革,严格执行程序法和实体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力求把每一起案件办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判公正
,经得起检验的“铁案”。
(十一)坚持公开审判原则,以公开保证公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稳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切案件都要公开开庭审理。所有案件的审判都应当在法庭或法律允许的场所公开进行。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访报道,增加工
作透明度,将审判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
(十二)强化庭审功能,提高庭审质量。将审判的重心转移到庭审上来,努力做到庭审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说理公开。加强对当事人举证责任指导、引导,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应当把重点放在审查、核实证据上,努力提高当庭认证和依法论理的水平,确保载判公正。

(十三)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要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办案。合议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集体智慧和作用,真正成为独立审判的组织。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要加强庭前督导、庭中听审、庭
后总结指导等工作,而且要坚持深入案件实际,亲自担任审判长,多办案、办大案、办难案,确保庭审质量和效果。
(十四)坚持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特别是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和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特邀经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十五)严格规范审判活动,促进依法有序管理。进一步健全立审分离、审执分开、审监分立制度,进一步完善办案规程,使案件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科学。全面建立案件跟踪管理制度,健全案件催办、督办制度,充分动用现代化手段对办案流程进行监督。规范司法文
书的制作,注重裁判文书的依法论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严肃庭风庭纪,规范庭容庭貌,大力推进庭审电脑记录,逐步实行庭审记录电脑化。
(十六)严格审限规定,提高办案效率。所有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依法严格审批。严禁拖延办案,贻误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非责任明确的案件,能当庭裁决的,要在认定证据合法、说明理由充分的基础上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的案件,应实行当庭裁决。
(十七)加强审判监督,提高监督的有效性。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主要能过审理二审、再审案件指导下级法院提高办案质量。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对上级法院要求查报的案件,
下级法院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查报。凡不属于适用法律上重大疑难问题的案件,一般不得请示,防止一审代二审。
(十八)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认真实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和司法赔偿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特点,进一步明确院长、审判委员会及其委员、庭长、合议庭及其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在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中的职责与权力,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超越职权办案。审判人员
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因违法审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应予赔偿的,及时予以赔偿。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追偿部分
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树立法官良好形象。
(十九)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必须认真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严肃执法、办案公正、文明廉洁、开拓进取的人民法院;把人民法官造就成为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人民法官。
(二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队伍政治素质。深入持久地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学习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深入持久地开展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深入持久地
开展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全体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定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通过学习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警头脑,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指导法院各项审
判工作。
(二十一)开展创建“公正文明窗口单位”活动,逐步参与社会服务联动。深入学习“漳州110”精神,下决心按规划通过三年努力,把全市法院的告申庭、人民法庭等建设成公正文明窗口和社会服务联动单位,更好地便民、利民、为民,带动法院作风建设上新台阶。
(二十二)加强队伍的廉政建设,坚决反对和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严禁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严禁审判人员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以及他们提供的吃、住和交通、通讯条件;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认真落实“收
支两条线”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依法收取诉讼费用,严禁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严肃查处贪赃枉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泄露审判秘密等违法违纪问题,对违法违纪审判人员,严格按《法官
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坚持不懈地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执法检查,完善法官违法违纪投诉制度,认真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二十三)加快教育培训步伐,提高队伍的业务素质。要完善法院自身教育培训机构,抓好全市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落实。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重点培养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活动的能力。全面提高法院队伍审判业务水平与专业学历层次。培养造就一大批高水平
、高层次、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形成由多种层次和知识结构合理构成的人民法官队伍。今后要多招收院校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充实法院审判队伍,到下个世纪初,中级法院和各基层法院的法官要基本上达到法律本科以上专业水平。
(二十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推进法院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官管理制度,真正形成一个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使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的人事管理体系。要严把“进人关”和“晋升关”,今后进人实行“逢进必考”录用制;对审判人员
职务晋升实行政绩考核和业务考试并举,竞争择优上岗。通过法官等级评定和法官法各项配套措施的实施,充分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对调入法院工作的人员,要实行岗前培训。对在职不适应审判工作的,要离岗培训,限期提高;对不能胜任审判工作的,要调离审判岗位。加强法院内部
的干部交流,使广大干警在不同的岗位上得到锻炼和提高。在上述工作中涉及审判人员职务任免的,要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二十五)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依法开展审判工作。认真落实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主动地向党委报告贯彻实施本方案的工作情况。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部署以及遇到的困难,要加强请示报告,并认真办理党委的工作批办、督查件,并及时反馈。

(二十六)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实施本方案的情况。认真执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建议和人大常委会的交办事项,以及督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逐一登记并
及时反馈办理情况。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设立人民代表联络室,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开庭庭审,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工作重大情况、大案要案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
难点问题,要及时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二十七)加强与人民政协等方面的联系,主动接受民主监督。建立与政协委员联系制度,经常性地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意见,认真办理有关提案,并聘请部分政协委员担任廉政监督员。
(二十八)正确对待法律和社会监督,认真积极审理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各类抗诉案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健全完善院长、庭长接待日制度,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呼声,接受合理建议和正确批评,积极解决反映的问题,不断改进
法院工作。
(二十九)主动开展法治信息和调研活动,为强化法治建设出谋献策。两级法院和工作人员,要结合审判实践活动,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加强民主与法制的决策管理活动,通过建立法治信息报送反馈制度、法案研究制度、执法调研制度、司法建议督办书制度等,及时反映情况和
谏言献策,为促进国家和地方性立法及依法治市举措的实施提供服务。
(三十)适应审判工作发展需要,搞好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改善信息服务和交通通讯,加强现代化办公条件建设,为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物质保证。
(三十一)加强法院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和法人的法治意识。按普法规划要求强化措施,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法院干警要在学法、守法、护法和依法办事方面起表率作用,要把法律素质作为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任职的必备条件,不断提高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
的能力,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同时通过审判活动,并积极开展庭审直播、录播工作等,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公民和法人知法、守法、用法,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十二)市中级法院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加强对全市法院实施本方案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统一对本方案涉及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分解,逐一落实。中院各庭处室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指导、协调好下级法院对口庭科室的工作。两级法院要把实施本方案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建立
专项报告制度,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全市人民法院在落实依法治市各项任务中,必须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不断开拓法院工作新局面,为促进福州市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实现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1998年10月30日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的意见


教监[2005]7号

  为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深入开展,经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以下简称示范县)活动。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开展创建示范县活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通过创建活动,树立正面典型,逐步形成依法治校、规范收费、勤俭办校、师德高尚,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良好氛围;推动教育收费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进一步开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示范县的标准

  评审示范县要遵循以下标准:

  (一)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领导机构,有得力措施,有明显成效。

  (二)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切实保障教育投入,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落实到位,教职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未出现违反省级制定的限分数、限人数的比例和限钱数标准。

  (四)在治标的同时加大治本力度,教育收费政策及管理使用制度完善,措施到位,未出现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行为,切实落实好农村“三保”政策。

  (五)能够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学校收费资金,未出现乱发奖金、补贴、津贴、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等现象。

  (六)在各种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未发生强制性收费和教育部门、学校教师从中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在中小学教材、教辅的编写、出版、发行等环节未出现违规收费行为。无教材和教辅的盗版、盗印和非法出版教学用书的现象。中小学校未组织学生统一购买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

  (八)公办学校未发生严重的乱收费案件,对出现教育乱收费的案件能够及时进行严肃查处。

  (九)在行风民主评议中,教育行风建设评议进入先进行列。

  三、组织程序和要求

  一是创建活动由省(区、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负责,要按照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二是评审工作由省、市、县分级负责。县级要认真开展创建活动,将各项创建措施落到实处,经按示范县标准自评,认为自身符合各项评选条件的,可向地(市)申报,参加评审;地(市)级负责把好评审的条件关,严格按标准评审,确定并上报本地区示范县名单;省(区、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厅(局)际联席会议负责对各地(市)上报的示范县候选名单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按民主程序进行公示,依据反馈意见确定示范县名单。对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称号。

  四、开展创建活动的注意事项

  (一)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由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和指导,并对各地拟评选的示范县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核实,适时组织工作座谈、交流。

  (二)各地联席会议要对创建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要把创建活动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注意发现和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

  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是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实施方案,切实把握好每个环节,确保创建活动的顺利、健康进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宁波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做到“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的方针。资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本级财政周转金本金(不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的增长幅度要低于本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本级财政周转金本金总额(含周转金占用费及存款利息转入部分)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超过该
比例的地区不得再新增周转金本金。财政有赤字的地区和工资发放有困难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增本级财政周转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运用及使用期限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以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三)借用周转金的单位归还的周转金本金;
(四)周转金占用费和存款利息。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不得从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不得擅自以将财政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的方式增加财政周转金。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式,将财政部门无偿拨付的资金有偿使用。
第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开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扶贫和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支持国有企业和集体骨干企业的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资金临时性周转困难;
(五)支持企业小型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地方财政周转金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占用费、利息及业务费
第十条 对使用财政周转金的单位,要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遵循“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除借入资金外,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利率。逾期未还的,应加收一定比例的占用费。
第十一条 占用费收入除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周转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
第十二条 业务费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第十三条 业务费主要用于周转金管理部门办理具体业务时所必需的开支,如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凭证帐册以及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和适当改善办公、生活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周转金的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办法。建立项目的调查、论证和报告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坚持集体讨论的前提下,明确处(科)室、分管局长和局长的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做到公开性强,透明
度高,监督约束得力,决策民主科学。
第十五条 各类财政周转金在不改变资金的所有权的前提下,由预算部门统一开户,以委托放款形式办理。预算部门和各业务部门间实行两级核算,相应建立对帐、报帐制度。对多头开户的,应予以清理。各级财政预算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统一开户后,财政周转金的立项、投放与回收,仍主要由各财政业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投放项目的管理应责任到人,并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对资金投向、审批程序和资金回收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负责财政周转金管理的部门,年初编制财政周转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和年度报表由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周转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周转金呆帐要定期清理,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对发放时间长、难以收回的国有企业的逾期借款,经批准可部分转增企业资本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周转金管理部门不得与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借款关系。县(市)、区财政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借入周转金的,其借款报告和借款合同须经局长签发。当地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与、陪同,也不准由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费用。县(市)、区财政部门
向市财政局借到资金后,不准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有关奖励,如发现接受奖励的,借款立即收回。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制发的《宁波市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