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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15 23:48: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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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总则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做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时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售房前,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如按设计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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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位 |装修设计标准 |初装修施工标准 |
|--|---------|-------------------|------------------|
| |楼、地面 卧室、 |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面层全部 |不论面层用何材料,施工一律做 |
| |起居室、内走道、 |设计到位。 |到:现浇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 |
|1 |阳台。 |统一按地砖设计,卫生间必须设 |赶光,预制砼楼面35mm厚细,石 |
| |厨房、卫生间。 |计防水。 |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
| | | |做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做表面。 |
|--|---------|-------------------|------------------|
| |墙面 卧室、起居 |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位。 |只做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 |
|2 |室、走道等。 |基层做刚性防水,面层贴磁砖 |做。 |
| |卫生间、厨房。 | |做完刚性防水,面层不做。 |
|--|---------|-------------------|------------------|
| | |统一按120mm高,并与墙表面 |1、不抹灰只提供结构面,不做踢 |
|3 |踢脚 |平。 |脚。2、抹灰:120mm高水泥踢脚 |
| | | |与墙基底面平。 |
|--|---------|-------------------|------------------|
|4 |顶棚 |按刮腻子喷浆设计。 |刮耐水腻子,不做面层。 |
|--|---------|-------------------|------------------|
|5 |户门 |符合防水、防盗、隔热、隔声规定, |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
| | |设计一次到位。 | |
|--|---------|-------------------|------------------|
|6 |内门 |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规格、数 |全部内门只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 |
| | |量。满足使用要求。 |并标清埋件位置。 |
|--|---------|-------------------|------------------|

| |外窗及有关部件 |完成外窗全部设计工作。 |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
| |外窗(包括通往阳 | |做水泥窗台(比设计高度低 |
|7 |台的落地门、窗)。|按业主要求设计。 |25mm)。 |
| |窗台板。 | |墙面内保温做法时应留出埋铁件 |
| |窗帘盒轨。 |按业主要求设计。 |并标明位置;外保温做法时,不留 |
| | | |埋件。 |
|--|---------|-------------------|------------------|
| | |一次设计到位,并提供各专业管 |按所有卫生洁具均不装,冷、热水 |
|8 |卫生间 |线综合图。 |管按设计将管道接卫生间预留接 |
| | | |管位置(并安装截止阀门)。 |
|--|---------|-------------------|------------------|
| | | |防水层以下污水管均应安装到 |
| | | |位。台、柜、洗池一律不装,但排 |
| | |按照洗、切、烧工艺设计到位,设 |气竖管必须施工到位。燃气热水 |
| | |备齐全,设排油烟、排气道,提供 |器的冷、热管水管经水表安装到 |
|9 |厨房 |各专业管线综合图(包括煤气管 |卫生间。燃气管安装至接灶具支 |
| | |线,煤气表为低锁表)。 |管的转心阀门(含阀门)不装灶 |
| | | |具;煤气表宜按低锁表方式设计 |
| | | |安装。污水管除与洁具相连短管 |
| | | |外均应安装到位。 |
|--|---------|-------------------|------------------|
| | |提供可选择的隔墙位置和选材并 | |
|10|非承重的分隔墙 |按规定提供各种线路和开关位置 |除分户墙、厨卫间隔墙外一律不 |
| | |等的全部设计图纸。隔墙应规定 |装。 |
| | |重量限制。 | |
|--|---------|-------------------|------------------|

| | |设计荷载不小于250Kg/平方米。 | |
| | |1、封阳台栏板高度应与窗台高度 | |
| | |一致(850mm或900mm高)。室 | |
|11|阳台 |内外地面高度一致。2、不封阳台 |阳台栏板内面和楼面做法与房间 |
| | |时,850mm或900mm高度以上, |内部规定相同。 |
| | |应做横向栏杆并考虑封阳台的条 | |
| | |件和排水设施。 | |
|--|---------|-------------------|------------------|
|12|空调器支架 |完成空调器定位、管线、支架、托 |按设计一次施工,孔洞预留。 |
| | |板全部设计。 | |
|--|---------|-------------------|------------------|
|13|暖器片 | |按设计安装到位。 |
|--|---------|-------------------|------------------|
| |照明灯、灯具及控 | | |
| |制开关 | | |
|14|起居室、卧室、卫 |按简易灯具设计到位。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隔墙 |
| |生间、内走道、阳 | |其灯具及开关不予安装。 |
| |台等。 | | |
|--|---------|-------------------|------------------|
| |插座(含一般插 | | |
| |座,空调专用插 | | |
| |座,卫生间浴室的 | | |
|15|专用插座,洗衣机 |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 |
| |插座等) | |重墙其管线不安装。 |
| |起居室、卧室、卫 | | |
| |生间、内走道、阳 | | |
| |台等。 | | |
|--|---------|-------------------|------------------|
| |电视及电话插座 |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 |
|16|起居室、卧室、卫 |按规范要求设计。 |重墙其电视、电话插座不安装。 |
| |生间、内走道。 | | |
|--|---------|-------------------|------------------|
|17|消防设施 |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 |
|--|---------|-------------------|------------------|
| | | |钢筋砼楼梯,踏步做到基层,木钢 |
|18|户内跃层楼梯 |按规范要求设计。 |楼梯做到踏步基层,扶手一律不 |
| | | |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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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17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盘政办发〔2007〕35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拟定的《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七日

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盘锦市房产局是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盘锦市房产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设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如实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产权调换安置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按有关规定应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第六条 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管理原则。专门帐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拆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拆迁现场调查摸底情况和产权产籍档案资料,按照现行拆迁政策的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足额核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存款前应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宜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协议,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审批程序及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进度向拆迁人预支一定数额的资金。续拨资金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已鉴证的拆迁协议资金额度,向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拨款通知单。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单后,应及时为拆迁人办理提款业务。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人应当按裁决书确定的资金数额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拆迁人拒不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被拆迁人可持生效的裁决书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拨款通知单到金融机构领取拆迁补偿费。

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被拆迁人不能按期回迁且拒不支付超期租房费,引发被拆迁人上访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按拆迁协议约定的超期租房费标准直接提取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并向被拆迁人支付超期租房费。

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被拆迁人延期不能回迁,引发被拆迁人上访的,在规定时间内,拆迁人不能平息上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按回迁楼市场评估价,直接提取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货币补偿拆迁协议的,拆迁人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开的拨款通知单,到金融机构提取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在被拆迁房屋拆除之前,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产权调换拆迁协议的,在被拆迁房屋拆除之前,拆迁人应当将产权调换安置资金转存盘锦市房产局在金融机构设立的盘锦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门帐户。

第十二条 产权调换安置资金,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回迁楼工程进度和回迁安置情况回拨。

回迁楼二层主体工程完工时,回拨产权调换安置资金总额的20%。回迁楼主体全部完工时,回拨4”0%。回迁楼竣工验收后,再回拨20%。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全部回拨。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结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向金融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单和撤户通知单。

第十四条 拆迁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司法部门强行冻结或划拨资金导致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报,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拆迁人将不足部分资金补齐后,方可继续拆迁。

第十五条 具体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将拆迁人存储于专门帐户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划转还贷及付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锦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发出关于做好蝗虫防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2003-05-21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西藏、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农垦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当前,夏蝗防治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迅速采取措施,控制蝗虫危害,确保实现“飞蝗不起飞成灾,土蝗不扩散危害”的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

  据预测,今年夏蝗偏重发生,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加之“非典”疫情影响,给蝗虫监测和防治工作增加了新的困难。治蝗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蝗区重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治蝗工作,并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治蝗指挥机构。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治蝗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建立工作责任档案,切实落实治蝗工作首长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治蝗机构的指挥、调度、协调和督查作用,转变工作作风,采取更有效的工作方式,把治蝗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健全蝗情报告制度

  要完善蝗情监测体系,加强蝗情监测工作,准确掌握、及时反映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尤其要关注重点蝗区、新发生区、农牧(垦)交错区和毗邻地区的蝗虫发生情况,杜绝漏查、漏报、误报现象。要建立健全蝗情报告和治蝗值班制度,在夏蝗(5月上旬至6月下旬)和秋蝗(7月下旬至8月下旬)防治的关键时期,开通治蝗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定期(每周二)向我部报告蝗虫发生和防治动态,要做到急情急报,重发区2天一报,一般发生区5天一报,潜伏性蝗区10天一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牢牢掌握防治工作的主动权。

  三、确保治蝗资金物资及时到位

  要千方百计克服“非典”给治蝗物资采购、调运带来的困难,确保治蝗的药械购置检修、农药订购供应、应急防治专业队组建、技术培训、安全措施等,在5月底前落实。目前,治蝗所需的经费还有很大缺口,蝗区农业部门要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保证经费尽早到位。对已下达的中央财政治蝗补助经费,省级农业部门要专款专用。有飞防任务的省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抓紧飞机调度、机场维修和防“非典”消毒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治准备及时到位。

  四、抓紧做好蝗虫综合防治

  蝗区各地要根据已经制定的防治工作预案,抓住最佳防治时间,认真组织好综合防治。要坚持地面防治与飞机防治相结合,化学应急防治与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相结合,群众防治与专业队防治相结合,重点挑治与普遍防治相结合。应急防治要做到“统一时间、统一物资、统一施药、统一检查验收”。要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协调,建立制度,密切配合,做好省际、地际和农牧交界区的联防联治工作(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附后),确保全国治蝗工作一盘棋。

  五、切实保障防治工作安全

  蝗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摆在突出位置。严格按照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治蝗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治蝗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检查,加强各项“非典”防护措施,严禁未经培训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人员参加治蝗行动。在沿海、濒湖地区,特别是人畜饮水水源地,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畜饮水和渔业生产安全。此外,要配合航空管理部门加强对机组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飞行作业安全。

  六、改善治蝗基础设施和手段

  蝗区各地要加快蝗虫地面应急防治站、治蝗专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建设步伐,保证工程质量,尽快投入使用。要充分发挥国家治蝗建设项目的作用,积极组织科研、教育、推广等部门,加强蝗虫灾变规律研究,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及应用,大力推广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等新技术,提高防治技术含量和到位率,推进蝗灾的可持续治理。

  七、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把握治蝗舆论导向,认真组织好治蝗工作报道,重点宣传治蝗新技术、有效措施和工作成效。各级治蝗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负责,严把新闻报道关,防止出现新闻炒作现象,重大消息发布要报经我部审定。





农业部和蝗区省级治蝗指挥机构名单



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刘 坚(副部长)

副指挥长:贾幼陵(畜牧兽医局局长)

     陈萌山(种植业管理司司长)

办公室主任: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朴永范兼任

办公室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联系人:钟天润、黄辉

值班电话:010—64194531、64194542(传真)13910067109、13911315186



天津市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何荣林(市政府秘书长)

副指挥长:张树明(天津市农业局局长)

     王恒智(天津市农委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天津市农业局副局长张杰兼任

办公室设在天津市植保植检站

值班电话:022—28031907、28031892、13502102863(谢建军站长)



河北省防蝗指挥部

指 挥 长:宋恩华(副省长)

副指挥长:曹振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军(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张文军(兼)

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农业厅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311—6685226,6685220



山西省治蝗指挥部

总 指 挥:范堆相(副省长)

副总指挥:杨文宪(省农业厅厅长)
     郑建国(省财政厅厅长)

     王高勇(省农业厅总农艺师)

办公室主任:山西省植保总站站长马苍江兼任

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植保总站。

联系人:武清彪(省植保总站测防站站长)

值班电话:0351—7243204,13803432613



辽宁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万福民(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王振威(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辽宁省植物保护站站长邢岩兼任

办公室设在辽宁省植物保护站。

联系人:张贵锋

值班电话:024—86121771,13066568199

传真:024—86121210



吉林省蝗虫等农作物病虫防治指挥部

指 挥 长:王守臣(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副指挥长:任克军(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陈 巳(省农业委员会农业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人:薛争 韩宇姝

值班电话:0431—5952582



江苏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黄莉新(副省长)

副指挥长:史遗秀(省农林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农技推广中心。

联系人:刁春友

值班电话:025—6227904,13905186924



安徽省治蝗领导小组

组长:王首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华建(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安徽省农委植保总站站长王明勇兼任

办公室设在安徽省植保总站。

值班电话:0551—2617882

传真:0551—2617882



山东省防治蝗虫指挥部

指挥长:陈延明(副省长)

副指挥长:侯英民(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刘宗元(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刘芳原(省农业厅副厅长)

     王培泉(省农业厅助理巡视员)

办公室设在山东省植物保护总站。

联系人:任宝珍、王同伟

电话:0531—8614041,13505319590,13505319591

传真:0531—8968164,8606116



河南省防治蝗虫灾害指挥部

指挥长:吕德彬(副省长)

副指挥长:李庆贵(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雒魁虎(省农业厅副厅长)

     扬 舟(省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雒魁虎(兼)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371—3945111

传真:0371—3942496



海南省东亚飞蝗防治领导小组

组长:林玉权(省农业厅厅长)

副组长:张新扬(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处长黄河清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系电话:0898—65339342



四川省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滕彩元(省农业厅厅长)

副指挥长:赵学谦(省农业厅副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植保站站长涂建华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植保站。

值班电话:028—85567093、85505219

传真:028—85593957



西藏自治区治蝗指挥部

指 挥 长:次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副指挥长:周春来(自治区农牧厅厅长)

普穷(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卓玛

联系电话:0891—6325116



陕西省治蝗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寿森(副省长)

副组长:刘孝文(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凤民(省农业厅厅长)

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厅副厅长史俊通兼任

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值班电话:029—7321497,13991830298,13991235985

传真:029—73232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蝗灭鼠指挥部

总 指 挥:熊辉银(自治区副主席)

副总指挥:胡兆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司令)

王绍宁(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胡拜都拉(自治区畜牧厅厅长)

买买提–阿不都拉(自治区林业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哈文光

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厅。

联 系 人:熊 林

联系电话:0991—8568124,8557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