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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0:36: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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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阵地,节约粮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关系极大。近几年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酒类专卖管理不严,存在不少问题。各地要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对酒类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一次检查和整顿,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取缔一切非法活动
,进一步把酒类专卖管理工作做好。同时,各地要注意广泛开展野生淀粉酿酒,以节约粮食,增加市场酒类供应。

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


实行酒类专卖,是建国以来就实行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它对统一酒类市场,节制粮食消耗,保证市场供应,积累建设资金,打击投机倒把,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些年,由于林彪和“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专卖管理放松了。有些公社、生产队、农场、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等自办小酒厂,自由经营,偷税漏税,粗制滥造,浪费粮食,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危害人身健康;有的国营酒厂,自定价格,自销产品,违反国家的价格政
策和统一的计划管理;有些零售单位,掺水降度,欺骗群众,从中贪污盗窃;社会上的私酿私卖,投机倒把活动又有抬头。
为了彻底肃清“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巩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阵地,搞好生产和市场供应,取缔非法活动,发展大好形势,我们建议:
一、整顿酒类的生产。各地要在当地党委、革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对现有各种类型的酒厂进行检查整顿。现有的国营专业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今后新增设国营专业酒厂,必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
,有利销售的原则,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组织生产。其他非专业的国营企业的酿酒车间,也按上述原则,结合需要,进行整顿。不合理的、无发展前途的,应当转产、停产。
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注解: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已自行失效。)利用当地的野生原料、残次果、农副产品下脚料以及综合利用酿酒的,须经当地专卖部门审查同意,报请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农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以批准留用的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酿酒原料(先酿酒后以酒糟做饲料)开办的制酒车间,经县级专卖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属实,可予批准,并办理批准手续。
以上各种类型的酒厂,都要服从专卖管理。生产的酒类,要全部纳入省、市、自治区的计划。产品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一律不得自销产品。当前有不少酒厂,以试产地方名酒为名,自定价格、自行销售的现象必须制止。
二、整顿酒类的销售。酒类的批发业务,由糖烟酒公司经营。距离县城较远的地方,可委托供销社代理收购和批发。
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部门批准的国营商店、供销社和城乡合作商店、代销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销售酒类。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各级专卖机构要加强对零售酒的检查管理,做到保质、保度、保价、保量。要批判资本主义倾向,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三、整顿酒类运输管理。运输酒类,由县级以上专卖部门开具证明。否则,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承运。
四、各种类型的酒厂,原则上不准搞“来料加工”。除现在用“以酒换料”办法解决原料的省(区)外,一般不再扩大范围。必须扩大的,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批准,并逐步创造条件,改由国家拨料生产。
五、对南方有些地区,特别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历史上就有自酿自饮“家酿酒”的习惯,已规定禁止的,不再恢复;未规定禁止的,可允许自酿自饮,但不准出售。
六、专卖利润的掌握,一般应执行原有规定,执行原规定确有困难的,也不要因保持专卖利润,影响物供波动。各地酒类专卖利润以多少为宜,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财办具体确定。
七、在整顿过程中,发现有偷税漏税、欠交专卖利润以及其他违章违法情况的,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区别不同性质和情节,按照政策正确处理。
八、建立和健全酒类专卖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的商业部门,要在现有机构人员中,调整充实必要的专卖管理人员。各级糖业烟酒公司也是同级专卖管理局,一套机构,挂两个牌子,既负责企业经营,又担任专卖管理。县以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可在各县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工商行政
管理所兼管,税务所协助。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因地制宜地修订酒类专卖管理实施办法,把专卖管理工作切实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78年4月5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8]1 号



关于印发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九日



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工作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实效,根据省办理建议提案有关要求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江府[2004]1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将市直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纳入市政府绩效评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测评工作细则:

一、测评对象

承办建议提案的市直部门。

二、测评时间

绩效量化测评按年度进行。

三、测评原则

测评采取百分制及附加分制(基础分100分,附加分30分)。涉及两个部分以上量化测评内容的事项,同时扣减相关部分量化测评分数。

四、测评内容

(一)基础分(100分)

1、处理措施落实,办理效果好;

2、按时完成答复工作,并上交电子文档;

3、答复内容符合政策,针对性强;

4、答复件格式规范,无差错、漏项;

5、认真开展“B”类件和“不满意”件的跟踪督办;

6、工作主动,积极配合。

(二)附加分(30分)

1、主办的建议提案件达到一定数量;

2、会办的建议提案件达到一定数量;

3、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高。

(具体测评要求及方法见《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表》,附后)

五、组织实施

市建议提案办理量化测评工作列入市机关作风建设考核内容,由市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积极配合。每年12月上旬,各承办单位按要求填写测评表送市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汇总测评。

六、测评结果

绩效量化测评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良好,60-6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量化测评结果定期公布,并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评选承办先进单位的依据,同时纳入市直机关作风建设考核的范围。

本工作细则自2008年1月起施行。


江门市办理建议提案绩效量化测评表



项目
测评要求
满分
扣分(加分)内容
得分

1
处理措施落实,办理效果好
30分
答复文不对题、答非所问、推诿责任,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代表、委员最终反馈意见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12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6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3分。扣完为止。


2
按时完成答复工作,并上交电子文档
15分
各承办单位在接受办理任务后(包括闭会期间转交),应在江府[2004]17号文规定的时间内办结答复并网上提交。超过规定办结时限未办结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6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2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3
答复内容符合政策,针对性强
20分
答复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政府规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逐件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能够解决的应有具体措施,并明确解决时限,使问题有计划、有步骤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8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3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


4
答复件格式规范,无差错、漏项
10分
使用规定公文格式,标题和建议、提案号及办理情况分类(按A、B、C、D四类标明)准确;按规定答复代表和委员,同时抄送市人大办、市府办、市政协办和相关会办单位,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5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2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5
认真开展“B”类件和“不满意”件的跟踪督办
15分
承办单位要加强“B”类件和“不满意”件的跟踪督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相关工作落实。不符合此项要求的建议提案,对主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6分;对主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4分;对主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3分。扣完为止。


6
工作主动,积极配合
10分
会办单位不配合主办单位或没有按规定时限向主办单位送交会办意见,影响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对会办3件以下的单位,每件扣5分;对会办4-9件的单位,每件扣2分;对会办10件以上的单位,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加分1
主办的建议提案件达到一定数量
15分
主办的建议提案合计达到10件,超过部分每件加1分,最多15分。


加分2
会办建议提案达到一定数量
10分
会办的建议提案合计达到10件,超过部分每件加1分,最多10分。


加分3
满意和基本满意率高
5分
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的部门,加5分。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营企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调动企业和职工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贯彻奖金“不封顶”的原则,并从宏观上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国营企业使用奖励基金发放的各种奖金(包括用奖励基金开支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实物奖励,下同),都应按照本暂行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下简称奖金税)。
第三条 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职工个人不缴纳奖金税。
第四条 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分级税率如下: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免税;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至四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
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标准工资六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
第五条 标准工资以企业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等级、工资标准进行计算。企业自己调整的工资不包括在内。
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
第六条 下列奖金免缴奖金税:
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
二、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
三、经批准试行的十种特定的燃料、原材料(有色金属、优质钢材、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焦炭、煤炭、电力、木材)节约奖;
四、外轮速遣奖;
五、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第七条 奖金税一律在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缴纳。
第八条 奖金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和管理。
第九条 奖金税按年计算缴纳。
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五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按实际发放奖金数额计算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向纳税义务人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发放奖金的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义务人必须据实报告,并提供帐册、凭证、工资报表和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拒绝。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违反第十条规定,不按期据实申报的,税务机关除应限期令其补报外,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期限缴纳税款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纳税义务人偷税、抗税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据实申报奖金发放数额,限期追缴税款外,并可酌情处以应补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拖欠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经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银行在接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应负责从其帐户内办理扣缴手续。
第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先按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税,然后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的奖金税、罚款和滞纳金,应在企业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纳税义务人当年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从下年度提取的职工奖励基金中缴纳。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从一九八四年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