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为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研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八条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刊(报)、讲义、试卷、板报、板书等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准则。
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
第九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下列情形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二)电影、电视剧用语(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
(三)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
(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
(五)商业、邮政、电信、文化、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的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
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前款(一)、(二)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前款规定。
有关单位对未达到规定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等级证明。
第十二条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使用普通话。其中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事播音、解说、话务、导游等特定工作的人员应当达到普通话二级水平。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普通话等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
(一)影视屏幕上的用字;
(二)面向公众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标语(牌)、招牌、广告、电子屏幕、会标、宣传材料、告示等用字;
(三)公共服务行业服务项目清单、服务内容说明等用字;
(四)公文、单位印章、执照、票据、标签、表格、证书、奖状、奖牌、门票、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等用字;
(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
(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七)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湖海等地理名称标志,行政区划、居民区、路街巷、企业事业单位、建筑物的名称标志以及车站、机场、码头、港口、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用字的书写、印刷、制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横行的排列由左至右、由上而下,竖行的排列由上至下、由右向左;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以及企业的名称、招牌,产品的包装、说明和广告中使用汉语拼音的,应当正确、规范并与汉字同时使用,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三)广告牌和面向公众的指示牌、标志牌、名称牌、招牌、公告牌等使用中文并同时使用外文的,上为中文,下为外文,竖行排列右为中文,左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
公共场所的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 公民姓名中的姓可以保留和使用异体字,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府办发〔2010〕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含联络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职能
第一条 办事处是市政府派驻外地的综合办事机构,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市政府与驻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方面进行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处理涉及我市的有关事务,为市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服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 办事处主要工作职责:紧紧围绕辽源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贴近经济工作、争取外部资源、扩大招商引资、强化信息交流、做好接待服务为工作重点,具体负责与所在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的协调联系,负责所在地对外宣传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报送,负责接待服务和协助处置信访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办事处隶属市政府,为副处级直属事业单位建制。市政府办公室是办事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办事处的管理和指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办事处通报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及市领导对办事处工作的意见和指示;全面了解和掌握办事处的基本情况,对办事处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直有关部门要协助办事处主管部门加强对办事处机构、干部人事、财务和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经济联络、招商引资、劳务输出等方面的指导,妥善安置轮换人员。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办事处每半年向市政府递交书面工作报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办事处主任离开驻地3天以上,须提前向主管部门通报,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第五条 办事处主管部门负责对办事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视情况需要,可不定期派员对各办事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由主管部门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考核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办事处主任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第六条 建立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制度,按资金到位率一定比例给予办事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第七条 办事处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对外联络、信息收集、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每周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有价值信息,重大信息随时报送。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事处承担市委、市政府和各县区、各部门在所在地公务活动的接待。原则上市级领导在办事处食宿、交通由办事处负责,接待经费纳入办事处经费核算。各县区、各部门在办事处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缴纳费用作为办事处经营收入。接待服务要热情、周到、节俭。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各办事处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编制单独核定,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办事处机关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干部的选拔要严格遵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公务员法》执行。
第十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3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任职时间。
第十一条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考察和任免,属于市管干部的,按市管干部考察和任免程序办理。不属于市管干部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和任免。
第十二条 各办事处科级和科级以下干部实行轮换制。轮换时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轮换时间。选调轮换制干部,办事处、选调者本人和派员单位须签定《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工作协议书》,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社局审核、监督,各方均应认真履行协议。轮换制干部在办事处工作期间,只迁移党、团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其奖金、补贴、福利等由办事处负责。干部轮换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办事处及派出单位对其在办事处工作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原工作单位应妥善安置。
第十三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办事处人员不足时可在驻地按有关规定聘请雇员。
第十四条 办事处可作为干部培养锻炼基地,由市委组织部每年有计划地安排干部到办事处挂职锻炼。
第十五条 办事处人员的奖惩,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的,严格按《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执行,属工勤人员系列(含聘用)的,参照上述规定和条例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各办事处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财政给予工作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由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和驻地实际情况核定基本经费(含办公场所的维护、租赁及接待、车辆、人员工资、物业管理等费用),核定费用由市财政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办事处。各办事处经费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实行包干。特殊情况所需经费另行解决。
第十七条 办事处的各项收支均应纳入财务管理,按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不得设立小金库。各办事处发生的借款,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办事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各办事处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审计。办事处主要领导工作变动时,要进行离任审计。办事处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办事处对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用及经营状况负全部管理责任,必须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保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事处的国有资产不得用于为企业贷款抵押和担保,不得进行变卖、转让等处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办事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办事处购买专控商品,应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安排。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不得从事经营性生产、贸易、投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七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二条 各办事处要认真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团结协调的要求,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规定。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