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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3:3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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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物办发〔2008〕39号


机关各部门:
  《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5月12日召开的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家文物局工作规则
(2008年5月12日国家文物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国家文物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把国家文物局建设成为行政规范、运转畅通、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文物局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文物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文物行政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家文物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职责
  四、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为广大文物、博物馆工作者服务。
  五、国家文物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全面负责国家文物局行政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局长、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国家文物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文物局进行公务活动。
  八、局长离京期间,国家文物局行政工作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负责;副局长离京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其他副局长负责。
  九、国家文物局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政,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国家文物局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国家文物局各部门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或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一般应经过司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十二、国家文物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和博物馆机构、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四、国家文物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文物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国家文物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拟订涉及文物工作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或者对涉及文物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提出修正案,并依法提请国家立法机构审议。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十六、国家文物局制定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通过文化部请示国务院;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规章要依法及时报送国务院备案。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七、文物行政执法、文物行政许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八、国家文物局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十九、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国家文物局政府网站和中国文物报是国家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平台。
  二十一、国家文物局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根据局长授权,新闻发言人代表国家文物局对外发布新闻,各部门协助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凡制定的文物政策法规、以国家文物局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和实施的重要举措以及发生重大的文物损毁事件应及时组织宣传报道,报道内容要报局领导审定。国家文物局新闻宣传工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和管理。
  二十二、国家文物局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文物行政许可项目,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三、国家文物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要求向国务院和文化部报告。
  二十四、国家文物局加强文物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撤消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十五、国家文物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给予充分重视,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和文化部报告。
  二十六、国家文物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国家文物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办公室按照规定将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分办处理,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来信来访者。
  二十七、国家文物局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二十八、国家文物局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十九、国家文物局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国家文物局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文物局领导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一、国家文物局实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二、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讨论审定文物立法和长远规划,审定报国务院审查的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审议部门规章。
  (三)研究部署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四)审议决定其他重要文物工作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三、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局务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布置、检查落实各部门专项业务工作。
  (三)协调处理有关文物行政事务或重要事项。
  (四)研究解决其他重要问题。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三十四、提请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局领导确定。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议题所属部门负责。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三十五、有关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应向局长请假。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局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三十六、局务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三十七、上述会议议定事项,如需对外报道,须经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同意,重大问题须请示局长批准。
  三十八、严格控制全国性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国家文物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应报请国务院同意。
  三十九、可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国家文物局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得冠以“全国”名义,一般不得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有关部门拟在下一年度召开或举办的全国性会议和活动,应在本年度11月下旬以前将会议、活动内容的书面材料送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一、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报送国家文物局的公文。凡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公文处理办法》等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国家文物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家文物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党中央国务院的公文必须经由文化部报送。
  四十二、各部门报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机关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协商一致,部门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局审批。
  四十三、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意见。
  四十四、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须报局长审批。
  四十五、以国家文物局名义发文,由局领导签发,重要发文由局长签发。
  四十六、以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局长签发或由局长签发。
  四十七、应由国家文物局接收并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说明。
  四十八、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读核校,提高公文质量,减少公文数量。
  四十九、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督查职责,依靠各部门共同做好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和会议议定事项,定期公布各部门公文办理情况,及时跟踪领导批示件和重要文件的办理和运转过程。
  五十、强化网络化办公方式,完善网上办文和公文运转制度,规范网上办公程序。强化网络管理,确保网上公文处理工作的安全、快捷,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协调工作,各部门负责将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安排向办公室备案。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局领导出席与文物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应按照确有必要、避免应酬、减少事务性活动的原则从严掌握。
  (一)中央、国务院的会议和活动,按照中办和国办的通知要求,确保局领导出席。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文物工作、参观文物展览活动,确保局领导参加。
  (三)与文物工作无关的活动,一般不做安排。
  (四)一般不出席各地政府文物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
  (五)国家文物局原则上不与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办活动。如确需以国家文物局名义参与主办的,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同意。
  (六)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举办的与文物工作相关的活动,一般不安排局领导出席。如确需出席的,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协调一位局领导出席或商请有关部门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七)各部门需要请局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如分管局领导同意出席,有关部门须提供会议、活动议程和讲话稿;分管局领导如不能出席,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局领导代为出席。
  五十二、局领导会见驻华外交官员、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应按有关外事工作原则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五十三、局领导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及台湾地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五十四、局领导出访,由陪同单位和人员提出工作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五、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文物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家文物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家文物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家文物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家文物局领导讨论同意。
  五十七、国家文物局各部门发布涉及文物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政策法规司报局领导同意。
  五十八、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九、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家文物局要建设学习型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文物、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文物部门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一、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不为地方文物部门和地方的文物会议或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国家文物局领导成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办公室事先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副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先向局长报告,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六十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期间出差(出访)或请休假,应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

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印发《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渔函[2003]6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海洋渔业是我国沿海地区的重要产业。由于多年来捕捞强度过度增长,大大超过了渔业资源的可捕总量,严重影响了海洋渔业和沿海渔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结合“八五”、“九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我部制订了《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2003-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从“八五”开始对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实行总量控制(以下称“双控”)制度。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1999年、2000年农业部分别实施了海洋捕捞“零增长”和“负增长”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海洋捕捞强度的控制力度。但许多沿海地区由于受就业压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和渔业劳动就业政策不配套等因素影响,“双控”制度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据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海洋捕捞渔船为222,390艘、12,696,631千瓦,与“九五”期间的“双控”指标相比,船数按可比口径增加0.5%,功率增加35.6%。
  为贯彻保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有效减轻海洋捕捞强度,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对2003年至2010年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渔民的可承受能力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分别从2002年底的222,390 艘、12,696,631千瓦,压减到2010年的192,390艘、11,426,968千瓦以内,船数减少3万艘,功率数减少1,269,663千瓦,年均减少3,750艘、158,708千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控制指标详见附表)。通过压减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达到初步控制我国海洋捕捞强度盲目增长和资源过度利用,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海洋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的。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在完成本地区“双控”指标的基础上,加大减船力度,早日实现本地区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捕量相适应的目标。
  2010年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持有广东省户籍的流动渔船在除香港水域以外的我国管辖海域作业,其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2002年的基数以内。
  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我国远洋渔业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在严格控制建造拖网渔船的前提下,可适度建造符合远洋渔业发展方向的围网、钓业渔船。
  二、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农业部负责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的分解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双控”指标实施的督察与统计汇总等工作。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并将完成“双控”指标任务情况作为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考核的指标之一。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双控”指标的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计划、财政、银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控制海洋捕捞渔船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方式
  1.控制计划的上报和核准。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3至4年应减船数、功率数的计划,报农业部核准。
  2.控制计划的执行。控制计划报经农业部核准后,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以下要求执行:
  (1)禁止制造(按规定淘汰旧船再建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的除外)、进口拟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的海洋捕捞渔船;
  (2)重点压减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以及从事拖网、帆张网、定置张网作业的渔船。
  (3)结合渔船报废制度,引导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3.上缴核减渔船指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控制计划,于翌年第一季度末向所在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集中上缴上年度本省(区、市)已核减的捕捞渔船有效凭证。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应将上缴的有效凭证统一登记造册,以备后查,并根据农业部的要求,集中销毁。
  核减渔船数以转产转业(淘汰)、报废后不再从事捕捞作业,并按规定收回、注销了《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为准。其中,减船数以上缴注销后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数为准;减少功率数以《渔业捕捞许可证》贴附的功率凭证数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功率数为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渔民长远和根本利益的高度,以对渔民、对国家负责任的态度,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将本辖区海洋捕捞渔船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以内。要建立由省级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工作责任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国家下达的“双控”指标内,严格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捕捞许可管理签发人制度,核发捕捞许可证,并按渔船主机功率如实贴附功率凭证。凡违反规定审批“双控”指标和发放捕捞许可证,或因组织领导、落实政策不力,弄虚作假,导致超标建造捕捞渔船或未完成核减任务的,由其所在地上级人民政府或农业部通报批评;对有渎职行为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底前将本年度“双控”指标实施情况报农业部。农业部向全国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的情况。
  (二)落实政策,加快捕捞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渔民转产转业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捕捞渔民向水产养殖业、休闲渔业等二、三产业以及其它非渔产业转移。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转产转业渔民的支持力度。各级计划部门要按照规划,加大对转产转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有关金融机构要在保全转产转业渔民未清偿贷款的基础上,增加对渔业结构调整贷款的投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转产转业渔民投资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给予积极支持。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生活困难渔民的救济工作,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渔民家庭应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没有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应通过社会救济解决其生活困难。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渔船管理工作
  渔船管理是整个渔业管理的主要环节,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有关金融机构应凭申请人提供的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提供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贷款或担保。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渔船建造和购置活动,渔业船舶建造单位必须凭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渔业船舶的购置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捕捞渔船的初次检验必须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准造证件。要进一步完善渔船管理规定,加强渔船建造审批、检验、登记、许可发证等环节的管理。要完善渔船报废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渔船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渔船要严格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凡违规检验超过报废年限渔船的,要依法追究检验人员的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实现“双控”指标和捕捞许可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推进渔船管理现代化建设。要积极引导和培育渔业行业协会或渔民协会,充分发挥其在控制捕捞强度工作和渔船管理中的自我约束、监督作用。
  (四)强化渔业执法,严格查处非法捕捞活动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中有关将渔政渔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精神,从根本上解决渔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经费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各级财政要加大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执法手段。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渔业执法监督,提高渔业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落实《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精神,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三无”渔船的查处力度,对渔船修造行业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无证捕捞和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活动。

          2003—2010年海洋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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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市)  │  2002年捕捞渔船总数  │    2010年控制数    ┃
┃   及海区   │ (不含专业远洋渔船)① │              ┃
┃        ├─────┬──────┼──────┬───────┨
┃        │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 船数(艘)? │功率数(千瓦)? ┃
┠────────┼─────┼──────┼──────┼───────┨
┃辽宁      │ 28441  │ 1086054  │  24604  │  972534  ┃
┠────────┼─────┼──────┼──────┼───────┨
┃天津      │  1237  │  46587  │  1070  │  41717   ┃
┠────────┼─────┼──────┼──────┼───────┨
┃河北      │  8406  │  378335  │  7272  │  338789  ┃
┠────────┼─────┼──────┼──────┼───────┨
┃山东      │ 35363  │ 1472874  │  30593  │  1318921  ┃
┠────────┼─────┼──────┼──────┼───────┨
┃黄渤海区小计  │ 73447  │ 2983850  │  63539  │  2671962  ┃
┠────────┼─────┼──────┼──────┼───────┨
┃江苏      │ 15089  │  730370  │  13054  │  654028  ┃
┠────────┼─────┼──────┼──────┼───────┨
┃上海      │  725  │  85416  │  627   │  76488   ┃
┠────────┼─────┼──────┼──────┼───────┨
┃浙江      │ 34543  │ 3835696  │  29883  │  3434769  ┃
┠────────┼─────┼──────┼──────┼───────┨
┃福建      │ 22924  │ 1560285  │  19832  │  1397196  ┃
┠────────┼─────┼──────┼──────┼───────┨
┃东海区小计   │ 73281  │ 6211767  │  63396  │  5562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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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49659  │ 2218997  │  42960  │  1987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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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14321  │  732325  │  12389  │  655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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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11682  │  549692  │  10106  │  549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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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小计   │ 75662  │ 3501014  │  65455  │  319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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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计    │ 222390 │ 12696631 │  192390  │  1142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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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1.2002年各省(区、市)捕捞渔船和功率数,根据2002年全国清理整顿海洋渔船后的渔船数据库统计得出。包括国内大型捕捞渔船,但不含专业远洋渔船。
   2.全国2010年的控制船数,以2002年的船数为基础,减少3万艘。各省(区、市)2010年的船数,按照全国减少3万艘的幅度(13.49%)相应减少。
   3.全国2010年总功率数以2002年的总功率数为基础,减少10%。除海南省2010年功率数控制不超过2002年的水平外,其他各省(区、市)功率数,以2002年功率数为基础减少10.45%。
   4.各省(区、市)2010年的船数和功率控制数,未考虑因捕捞渔船合法跨省买卖后造成的指标转移。 
高官非正常免职原因应作必要交待

杨涛


据新华网报道,黑龙江省政协九届七次常委会近日在哈尔滨闭幕,省政协副主席曹广亮作了总结讲话。会议还通过了《政协黑龙江省第九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免去韩桂芝省政协主席职务的决议》。
韩桂芝是颇引人注目新闻人物,一则本人担任省级领导,二则在去年的“宝马车撞人案”中风传肇事者苏秀文是其儿媳,后被其本人出面澄清。然而,对于这么一个公众人物在任期内的非正常免职,有关机关却对其免职原因未向公众作任何交待,令人费解。
官方的信息不公开,并不等于民间消息不传播,所谓大道不畅小道畅。现在关于猜测韩桂芝被免职的原因在许多媒体竟相登场,更遑论在民间传播着不同的版本。比如眼下就看到,《三湘都市报》6月12日报道称,权威消息人士今年3月向香港《文汇报》透露,韩桂芝涉嫌经济问题,不久前已被中央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其“落马”原因,并非如外界盛传的与“宝马车撞死百姓案”有关,亦与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贪污案无关,而是因涉及另一起罕见的腐败大案“马德案”。
现代社会是一个民主自由的社会,现代政府也是透明公开的政府,政府的合法存在的一个重要基础便是政府具有的公信力,而赢得公信力则有赖于信息的公开,尊重民众的知情权。政府官员的选任与罢免的原因、理由对于民众来说都是关系重大的信息,政府有必要及时公开披露,以便民众了解与监督政府,满足民众的知情权。对于政府官员的选任与罢免的原因、理由避而不谈,不仅无助于加强民众对政府的监督,而且极易引发民众不必要的猜疑,产生对政府的不信任,更可怕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还可能借此做文章,编造小道消息,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秘密。即使日后政府披露了对政府官员罢免的原因,但是由于小道消息己流传了相当时间,政府形象的损坏和公信力的降低也是一时难以挽回。
同时,笔者也认为,韩桂芝被免职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必然应当依据已查证属实的相当事实与依据,且仅仅是要求对其免职原因的简单披露,想必应当与国家秘密无关,对其的披露应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组成部分。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蔡名照在近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开通仪式上强调:“网站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应该自觉地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有网友就撰文认为: 要让网站不传谣,就让信息全透明。信息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笔者深以为然,面对逐渐扩散的关于韩桂芝被免职的原因的猜测,我们的有关部门也该及时出面解答与澄清了,否则等到网络和社会上各种消息满天飞时,有关部门又将落个被动尴尬局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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