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4〕8号关于印发《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政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财政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其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财务监督管理,是指市财政部门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所发生的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制止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合理编制收支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收入应收尽收,全额上交财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严管理,杜绝跑、冒、滴、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市审计、物价、税务、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进行监督。
第七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内部财务监督,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负责。
第二章 收入分配
第八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索道收入是依赖泰山取得的资源性收入,所有权归市政府,全额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对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实行“收入全额上缴,政府定额调控加比例递增,其余全部返还”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以2002年收入为基数,参照2001—2003年的支出情况,核定中心运转成本和政府调控数额。2004年政府调控数额4001万元,每年递增2%,其余收入全额返还中心,用于中心正常运营经费和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因政府提价因素增加的收入部分,90%上缴市财政,10%返还中心。返还部分用于职工奖励或经费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每年的索道票收入计划,以上年收入为基础,综合考虑增长因素和票价变动因素后编制;支出计划根据收入计划扣除政府集中调控数额后核定。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中心”的支出计划,按月拨付经费。“中心”要确保索道正常运行和索道日常维修维护支出。
第四章 财会基础工作
第十四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会计人员;
(二)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明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
(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
(四)会计工作交接程序必须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帐证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依法建帐;
(二)原始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必须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统一要求;
(三)记帐凭证内容、填制方法、所附原始凭证、更改错误方法等,必须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并经有关责任人员盖章,做到字迹清楚、装订整齐;
(四)总帐、明细帐、日记帐的设置、启用、登记、结帐、错误更正方法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到记帐及时,文字规范,并设有必要的备查帐薄;
(五)严禁帐外设帐行为;
(六)帐证、帐帐、帐实必须相符;
(七)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必须按规定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八)单位手工记帐的凭证、会计帐薄、报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
第十六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软件的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时,使用的软件必须经过市财政部门评审通过,并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时,必须经过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章 帐户管理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部门同意,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可以在银行开设经费收支帐户,其经费收支帐户,可本着就近、方便工作的原则,在市级国有商业银行营业部开设。
第十八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下属各科室及收费站点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经费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财务统管,其收取的票款应直接通过“票款分离”办法,当日上缴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要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将索道票等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对于违反财政帐户管理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和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及时更换开户银行。
第六章 财政收支核算
第二十条 索道运营中心的各项收入,要实行日清日结,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经费支出要按国家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按月计算依法缴纳。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索道更新改造资金需要,对三条索道及附属设备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的折旧率应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由泰山索道运营中心每年向市财政部门提报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市财政专户索道收入中提取,并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加强对原债权、债务以及对外投资的管理,加大债权回收力度,回收的债权要全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按照中心提报的还款计划,拨付中心归还债务,其余专户储存,用于以后年度索道更新改造资金。中心要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确保投资收益足额收取并上缴财政。
第七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建立“收入旬报、月报制度”,定期向市政府及市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报送收入情况。上报时间为每旬次日、每月5日前。
第二十六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的财务报告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编报,并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要会计人员签章。
第二十七条 泰山索道运营中心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内部财务工作制度,明确各科、室、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定奖惩措施,并切实搞好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施行。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长期以来,全国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近年来极少数教师严重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大力弘扬高尚师德,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不断提升人格修养和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现就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远大职业理想。将师德教育纳入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师范生培养必须开设师德教育课程,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开设师德教育专题,在职教师培训把师德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记入培训学分。重视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采取实践反思,师德典型案例评析,情景教学等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结合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师德教育,切实增强师德教育效果。
二、加强师德宣传,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将师德宣传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重点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教师的地位和作用,让全社会广泛了解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先进典型,通过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务实有效的活动,深入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充分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弘扬高尚师德,弘扬主旋律,增强正能量。针对师德建设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及时应对并加以引导。充分利用教师节等重大节庆日、纪念日的契机,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集中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摆在首要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师德考核应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符合教师职业性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四、突出师德激励,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评选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五、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失德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多种形式的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获取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将违反师德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将师德建设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六、规范师德惩处,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教师不可触犯的师德禁行性行为,并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者,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建立问责制度。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七、注重师德保障,将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师德建设领导责任制度。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要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师德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师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全过程。中小学校长要亲自抓师德建设。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合力。
教育部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