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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5 22:5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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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九日


              盐城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市与盐都、亭湖及市开发区联建项目,也包括国家、省财政性资金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的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它支出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五)政府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六)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及利用国债资金;(七)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九)政府以土地使用权等资源、资产作价出资。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审批、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概(预)算审查;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收支、概(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情况的审计监督;市国土、环保、建设、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不得进行下一项审批程序,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少于1000万元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应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除附有国家、省、市规定的支持性文件和材料外,还要附市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有关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市领导批示等材料附件。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规定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附有国家、省、市规定的支持性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设计单位按照有关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10%以上,建筑面积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10%以上,或其它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市发改委组织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审查。概算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市发改委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的,不得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得办理土地预审,不得领取环评批复。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批复的,不得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的,不得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正式用地手续,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进行工程预算评审和办理正式拨款手续。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工作,按照量入为出、节省节约、综合平衡的原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二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确须调整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投资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具体执行,主要采取评审中心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协审两种方式实施。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征地、拆迁、工程概算、预算、工程招投标、工程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以及对有关财政性专项资金支出项目进行专项检查、绩效评价,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都纳入评审范围。市与盐都、亭湖及市开发区联建项目,市级投入资金比例在50%(含)以上的,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市级投入资金比例在50%以下及区安排的项目,由各区财政局自行组织评审。城南新区项目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
  第十八条坚持公开透明,努力提高评审质量,建立评审中介机构库、评审专家库、工程费用数据库。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组织专家会审。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意见,作为市发改委批复概算、项目业主编制预算、组织招投标的依据。凡项目概(预)算未经评审的,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拨款。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科学的论证,编制合理的项目概(预)算。项目概(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批。项目概(预)算经审定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努力节约使用财政资金,遵守“预算不超过概算,决(结)算不超过预算”的原则,严格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二条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代建制”,市发改委对“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制”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水土保持、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市发改委牵头组织项目后评价;加强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工作,每年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定期稽查。

  第六章项目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凡计划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均由市审计局列入审计计划,并分期实施审计。其中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热点项目,要安排全程跟踪审计或绩效审计;对一般项目直接实施决算审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市级政府公共工程,由市审计局实施复核审计。建立重大审计项目定期会审制度,市审计局根据会审意见下发决算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业主必须依法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项目业主要在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90日内向市审计局报送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特殊公共工程项目,考虑到资料收集的量大和复杂,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0天。项目业主订立经济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项目竣工后结算支付价款时,项目业主必须预留不低于合同价30%的工程款,有变更签证和补充协议的,必须预留不低于签证和补充协议价款30%的工程款,待市审计局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后结付。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要根据市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核定国有资产和结算工程尾款。在安排项目投资拨款时必须预留不低于项目总预算30%的工程资金,待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作出后据实拨付。
  第二十九条市审计局审计力量不够时,可聘请有资质、社会信誉度高的中介机构或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被聘用中介机构的项目审计费用由市审计局支付,中介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审计费用,不得与建设单位发生经济往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防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七章奖惩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项目业主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项目业主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工作的,要根据情况暂停拨付或收回财政资金,同时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监督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规范对本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新出联[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教育厅(教委)、计委、物价局:
  为督促各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及其9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三局、国家计委、新闻出版总署于2001年底联合对部分地区进行了一次专项督查。从督查的情况来看,文件下发后,各地领导重视,措施有力,使中小学教材价格普遍下降,经济适用型教材得到进一步推广,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有所减轻。但是也发现,有的地方将教辅材料直接编入省级《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有的新华书店和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学校发送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有的学校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材料等违反“文件”规定的现象。这些问题必须切实纠正。现将有关意见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教育行政部门要在2002年7月1日前,将全部“文件”印发到辖区各级出版、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基层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正确理解降低教材价格、改革教材管理体制、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等各项政策规定及其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决纠正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错误行为。从2003年春季开始,教辅材料一律不准编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订购、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发行部门不得向学校征订或随教材搭售一切形式的教辅材料。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出版、发行、征订、选用等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三、建立《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的公示、备案和审查制度。从2003年春季开始,各省(区、市)教材发行部门要将每季发给学校的《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在当地省级报纸上刊登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地新闻出版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目录下达之日起15日内,将发给学校的全部征订目录(含推荐目录)分别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备案。
  四、严格执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规定,教材出版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纸张,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正文、封面、插页定价标准,制定教材零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各学期教材零售价格后,应报国家计委(价格司)备案;省级出版部门应同时将《中小学教材价格统计表》(附后)报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对违反教材价格管理规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检查和监督。各级教育、新闻出版、价格等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教材出版、发行、定价、教辅材料管理和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等工作,要全程监督,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学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举报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对严重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将不定期对各地落实“文件”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国通报。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证监信息字[1999]7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

  中国证监会《关于检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情

况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3号)已经下发,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的目的在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信息系统的安全水平。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

亲自抓,并将落实《规范》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把各项工作抓

紧抓细。

  二、《规范》落实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法

定代表人要签署《〈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附后),

保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信息系统达到《规范》要求。该承诺书自承

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存档,负责监督执

行,作为今后年检的重要参考。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营业部〈规范〉

落实情况自查项目》的要求, 于1999年5月20日前完成对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并对所列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时间表。

  四、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各地监管机构对《规

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需在现场检查表上签字。

  五、各证监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设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指挥,负责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体协调和处理计算机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

研究制定全面、 科学、 实用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中国证券业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系统复查、更新和应急计划研究制定阶段,各证券经营机

构、基金公司要加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

署,在1999年7月至9月底完成应急计划的制定和演习,10月至12月完成应急计划的

拾遗补缺。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
管理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

  为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有效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规范》落实工作所需人员、资金、措施到位,依照中国证监会统一

部署,按时完成本公司(包括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规范》落实和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演习等工作。

  二、对本公司拟出售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前,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三、对本公司拟收购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后,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四、对本公司受委托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其落实《规范》

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委托人和该营业部所属法人进行。

  五、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没有落实《规范》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