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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时间:2024-07-01 15:0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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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议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议案。鉴于《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会议决定予以废止,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常委会发布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适用范围和不要援用刑法草案判处拘役的复函

1962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月2日〔62〕办秘字第83号报告已收阅。对于人民内部的显著轻微犯罪行为,应当采取各种教育的方法去处理,不要定罪判刑。至于判处劳役,应该只限于对法律、法令有规定的罪行适用,对其他犯罪行为不宜适用。关于“拘役”的适用,有待刑事立法解决,在刑法未颁布前,不要援用刑法草案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完)

二00一年四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