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2:33: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0号

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发[2005]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住宅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活居住而承租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二、实施机构

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将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各项税款委托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代征,由地税部门发给《广东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并按本级库收入的5%的支付比例向代征单位计算支付手续费,该手续费从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中解决。

三、征管原则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根据申报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而又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租金计算标准,提供给管理服务中心计征税款。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可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动及时调整计税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计税租金标准

(一)端州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4元;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元。

(二)其他县(市)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征税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当地的实际制定计税租金征收标准,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管理中心配合当地地方税务局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管理中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按季度存入指定开设的银行帐户。

(四)管理中心要密切联系指定的开户银行,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催缴;如纳税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管理中心应将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税款催缴通知书,并会同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催缴,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征收管理

(一)出租房屋的登记。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纳税人),经管理中心审核后退回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管理中心按月将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登记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二)停业、注销的办理。纳税人在中止或停止租赁行为时应到管理中心办理停业申请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申请停业的纳税人须填报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说明停业的起止时间和纳税情况,经管理中心实地核实后确认纳税人停业,不用缴纳相关税收,停业期满后若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自动复业,并按规定缴税。若纳税人提前复业,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提出复业申请,否则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写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注销登记。

(三)税款征收。

1、为了便于征管,自2008年3月1日起,我省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35%;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8.35%。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2、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管理中心缴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管理中心办理。管理中心在每次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完税凭证背面记录开票金额及发票号码,在发票上记录完税凭证号码,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所属时期核定租金,超出部分由管理中心按规定补征税款。

(五)税票的使用和税款的结报管理。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代征单位票款结报问题应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执行。票款结报的期限为1个月,结报限额为10万元,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七、其他

(一)税收减免的办理。对于符合政策减免的纳税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和发票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八、本实施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法官职业化的界定

杨亚新


  对法官职业化的概念的理解,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着不同的界定。
  学术界对法官职业化提出不同的界定,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不仅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责,而且更重要的是属于特别职位,以特殊的工作方式,实现特别的职能—法律裁判职能。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官的职业化是指人们一旦尤为法官,便应与政治事务、经济行为和繁芜感性的社会思潮长期稳定地保持相对疏离,中立地、恪尽职守地从事审判工作而不应在担任法官的同时从事其他经营以获取利益,国家则应为法官的职业行为提供成熟有效的保障和约束规范作为制度基础,包括法官的职业资格制度、法官的职业培训制度、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第三种观点,英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替公众服务的宗旨”。第四种观点认为,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依托,在正当的法律程序制约下,根据对法律的娴熟的理解及信奉,通过独特、敏锐的分析和判断力,以其中立的地位、毫无偏私的良心,在内心确信的状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判以实现社会正义的精英化的职业群体。以上四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强调法官职业化的特点,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值得肯定。
  法官职业化,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末的文件,2002年作为法院队伍建设总体思路正式确立下来。在2002年7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地位。法官职业化就是通过一定方式,逐步使法官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具有仅属于该群体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而这种传统、气质又尤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能够确保法官具有抵御外界干预的勇气和能力。同时,对引导、培养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起到不可替代的示范作用。
  在法治国家,法官之所以要求职业化,主要是以下三个原因决定的:
  1、法官职业规律的要求
  法官是一种从事审判活动的职业,审判具有自身的规律,只有具有专门知识与经验的人才能胜任法官职位。在古代社会,法律尚不发达,当时的纠纷主要靠习俗、伦理加以调解,虽然也会诉诸法律,但法律上的裁判并不复杂,因而从事法律裁判并没有尤为一个专门的职业,裁判只是一种从属性的、领队性的事物。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逐步扩大,法律裁判就尤为一种专门性的知识,无此知识就不能从事此项工作。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法治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法律的专门化程度来越高,因而对法官职业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法官职业保障的要求
  法官从事的是一种裁判活动,这种活动的特点是不有从总体上增加社会福利,而只能损此增彼,这也是一种校正的公正。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活动是通过减损一方利益而增加另一方利益的方式实现法律上的公正,利益受到减损一方必然对此不满。因此,法官的职业必然应当获得法律保障,也就是要求法官职业具有稳定性,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以保证法官在没有外在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法律上的判断。
  3、法官职业素养的要求
  法官从事的是一种专门性工作,因而需要具有专门性知识,这就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的职业素养,不仅仅是专门知识,更重要的是政策水平与道德素质。这种职业素养是在长期从事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并且与法官职业特点相吻合的。只有实现了法官职业化,才能将法官职业素养的要求现实化。同样,法官作为一种职业,也有其特殊的职业素养上的要求,甚至法官还应具有特殊的气质、特殊的思维方法,乃至于特殊的生活方式,例如,法官不能随意出入娱乐场所,尽量少的交友,孤独的生活方式等。这些职业素养对于保证法官的公正裁判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些职业素质是在长期从事法官职业活动中养成的,只有职业化的法官才具备的。
  对照以上三个方面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法官职业化程度还是较低的。一方面,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虽然近年来随着推行统一司法考试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逐年提高,但由于历史原因,现在法院内不有相当一部分不能胜任法官职业的人,这些人应当通过一定的途径,或者尤为称职的法官,否则予以淘汰。另一方面,法官职业的稳定性还不够,在目前的法官管理体制下,法官,包括庭长、院长是由同级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归属于地方管理。由此可见,实现法官职业化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法官职业化意味着精英化,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在实现法官精英化的时候,如何与司法的大众化相协调,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应该说,法官职业化本身也是存在局限性的。这种局限性,如同我国学者所言,包括精英与社会脱节的必然倾向、割断法律与社会的联系的可能、判决的形式化、法律运行中的繁文缛节、法律行业的垄断性、诉讼程序消耗大量财力和时间,等等。在这些局限当中,最大隐患在于与社会的脱节。法官职业化容易形成职业垄断与封闭,并且与社会相隔绝。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就不能及时反映社会要求、倾听公众呼声。尤其是在当今西方法治国家出现的过度职业化的情况下,其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引入大众参与司法活动。关键的问题在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不是过度职业化,而是未能实现职业化,正在从法官的非职业化向职业化过渡。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尽管也应当警惕过度法官职业化可能带来的危险,但仍应以实现法官职业化作为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杨亚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8〕78 号

  

本厅各处,法制办、信访局,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各单位通过办公资源网“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提供。

  第五条 各办文单位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并选择“信息类别”;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类别”可参照《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试行)》确定。

  第六条 各办文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厅保密办(文电处)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厅保密办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文电处复核文稿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信息类别”等内容,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文电处应及时向办文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文电处将主动公开的公文送印刷厂电脑室排印后,在输入电子公文库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转入信息公开库,由信息技术处和省政府公报室按照规定程序分别在“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保障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分工是:计划基建体改处、秘书处负责省政府、省政府工作机构、设区市政府领导等相关信息;法制办、秘书处负责规章和工作规则;计划基建体改处负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及人事任免;财税金融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报告;秘书处负责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省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总值班室负责应急管理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切实按照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的分工,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工作。

  (一)各单位按照规定将拟公开的信息报有关领导审签后,于10天内通过“信息公开报送系统”报送,信息技术处负责导出并发布到“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同时选择优秀条目加以编排,经分管电子政务的厅领导审批后,推荐在“中国政府网”发布。

  (二)一般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报送,领导活动和重大会议专稿应在定稿送媒体前报送。

  (三)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在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电子版的同时,应将领导审批的纸质材料送信息技术处存档。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省政府公报室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省政府公报室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电话咨询记录制度。原则上不接受电话申请,只提供电话咨询。

  (二)建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函(包括传真件)登记制度。凡收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经办人员均应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上登记并登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三)建立网上受理制度。经办人员登录“中国福建”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页,查看并进行登记。能立即作出答复的直接在网上答复,不能立即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四)建立来访申请受理制度。申请人专程来访,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符合申请要求的,进入办理程序。

  (五)建立申请告知制度。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进入内部办理程序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公报室直接答复;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厅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经厅保密办审核后,由公报室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各类《告知书》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