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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02:0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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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7号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依法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船舶以及其他应税车辆(含不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3]31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湘潭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城区“门前三包”是指城区各单位和个人,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市容卫生、园林绿化、公共秩序三个方面基本的维护管理工作责任。

第三条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区域是指各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场所内外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和与此相邻的公共场地或人行道。

第四条 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检查、监督和协调。

城区市管责任范围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城区各区辖责任范围内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由各区建设局负责管理,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区市管责任范围内,临街各单位和个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划分确定。

城区区管责任范围内,各单位和个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区域,由各区建设局负责划分确定。

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区划定后,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区建设局,分别与各责任单位和个人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六条 城区“门前三包”应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市容卫生:责任区内地面(绿地、绿带)清洁、干净,无污迹和积水,无果皮、纸屑等垃圾和杂物;建(构)筑物墙面、屋顶、阳台、门窗(橱窗)保持整洁、美观,玻璃明亮,无乱搭、乱挂、乱堆和残标;门店招牌、广告设置整齐、美观和规范,装饰灯、霓虹灯完好,无破损、残缺和陈旧现象。

(二)园林绿化: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管理责任落实,绿带干净整洁、生长旺盛,无乱攀、乱挂和乱砍树木行为;绿地、绿带无乱踩踏、无采摘、无缺株、死株现象。

(三)公共秩序:责任区内秩序井然,无店外或超店堂经营、乱摆摊担的行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摆放符合规定要求,摆放规范、有序、整齐;果皮箱、上下水井盖、交通护栏、路灯设施、人行道板和园林设施以及休息坐凳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完好、整洁,无残缺、破损和残标。

第七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按下列要求对建(构)筑物进行保洁:

(一)对建(构)筑物外墙,定期进行清洗、粉刷。

(二)对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每年应进行一次清洗、粉刷;对门窗(橱窗)和玻璃外墙,每年应定期清洗不少于二次;对金属门、窗、护栏等,每年应进行一次油漆,清洗不少于二次。

(三)定期对门店招牌、户外广告进行清洗保洁,并及时对陈旧、破损、残缺的门店招牌、广告进行更换和维修。

(四)定期对外墙的空调等设备进行清洗,空调安装不低于1.8米。

第八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责任区内的卫生、绿化、秩序和市政设施的基本维护管理工作到位。

第九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责任的,应向其区域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城市管理部门或者专业维护单位签定委托服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城区各责任单位和个人对责任区内发生违反“门前三包”标准要求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市、区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在“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门前三包”责任落实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产权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内经济信息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经济信息事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信息业务,需向新华通讯社提出申请。新华通讯社应根据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者及其发布经济信息的品种进行审批。
二、对经审核批准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由新华通讯社统一组织与其签订有关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的各项协议并确定收费标准。
三、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经济信息用户,也不得以合资、独资公司或通过代理公司等形式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经济信息用户。
四、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向中国用户发布的信息中,如有借此进行为中国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以及对中国进行诬蔑诽谤、有损中国国家利益的内容,由新华通讯社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布机构依法处理。
五、各级政府部门及各企业、事业单位订购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的经济信息,均需到新华通讯社办理登记手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订购经济信息。
六、新华通讯社对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布经济信息实行归口管理后,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用户接收经济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七、此通知发布前已在中国境内发展用户的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须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向新华通讯社补办审批手续。
八、此通知发布前已向外国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订购经济信息的部门、单位,须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向新华通讯社补办登记手续。
九、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通讯社及其所属信息机构在我境内发布经济信息,由新华通讯社参照上述规定实施归口管理。
十、实施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由新华通讯社依据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199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