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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印发《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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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印发《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地质矿产部


地质矿产部印发《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的通知
 
1987年4月20日 地发(1987)213号



  为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开展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现将《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印发你们,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诉地质矿产部。同时,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局将此文转发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主管部门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
附:    关于进行采矿登记发证有关具体工作问题的说明




  一、采矿登记单位
  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是直接从事采矿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务局、矿业公司等联合企业中,若包括几个独立核算的矿山企业(矿井),则需分别进行采矿登记、分别领取采矿许可证。附属于加工企业、非独立核算的矿山(如水泥厂附属的石灰石矿),应以该加工企业名义进行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从事采矿活动的矿石加工企业,不进行采矿登记。


  二、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矿山企业登记发证手续
  对列入规划的矿山建设项目,地矿部门要同矿业主管部门加强联系,了解项目的进展和存在问题。项目进入前期工作阶段,省级地矿部门应按复核内容了解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包括主矿种)和采矿权属关系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解决。
  主管部门组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应通知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参加。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同时通知地矿部参加。
  筹建单位编制计划任务书时,要根据《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采矿登记办法》)的要求,准备好登记所需资料。在向审批机关报送计划任务书前,应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申请登记资料;应在地矿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申请登记资料需同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开采范围图;
  2.矿区范围图;
  3.处理与周围毗邻者权益关系的协议文件和图件;
  4.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组分的破产,应有综合利用的专题论证材料;对暂不利用的矿产,应有说明和采取保护措施的材料;
  5.有关主管部门对上述问题的审查意见。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抄原报送单位。
  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筹建单位根据批准文件,重新绘制矿区范围图,并到主管部门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然后持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发文通知下列部门和单位:审批机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矿部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银行、矿山企业。
  (二)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生产、在建矿山企业,按《采矿登记办法》规定的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依据审批权限,应在地矿部登记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办理;跨省(区、市)联合开办的矿山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办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采矿资源法》和《采矿登记办法》的要求,指导所辖矿山企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和历次审批文件,并编写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在省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会同地方政府核定、划定矿区范围。对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即可与地方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矿区存在采矿权属纠纷时,主管部门要提出定点划界意见方案,由地方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
  上述工作一经完成,即可按前面所述程序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补办登记的矿山企业,应在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分批集中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应在地矿部登记的矿山企业,申请登记资料应同时抄送矿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地矿部门。
  (三)矿区范围的公告及立桩、设标
  矿山企业准备矿区范围图一式六份,经主管部门核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时一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随“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分别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矿部门,送交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图,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转送。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地矿部门,根据“通知”在矿区范围图上具体标定桩点,除按图上已标出的坐标点设主桩(标)外,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增设辅助桩(标)点,然后出具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供公告的矿区范围示意图,通知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告,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负责埋设界桩或设置标志。完成这项工作后,写出书面汇报,送省级地矿部门。
  (四)有关具体规定
  1.开采范围图
  (1)以坐标点标绘出含崩落区的开采范围的地质地形图;
  (2)注明开采深度。
  2.矿区范围图
  以坐标点标绘出矿山企业矿区范围的地质地形图,包括桩(标)点的位置。
  3.矿区范围示意图(供发布公告用)
  (1)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县、区、乡(镇)、村;
  (2)表明与毗邻自然标志或参照物的相对位置、距离;
  (3)矿区范围的轮廓线和界桩(矿界标志)的位置;
  (4)为保密起见,不应标出矿区的地理坐标和界桩(标)点的坐标。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说明材料:
  包括:矿山企业简单发展沿革、储量利用、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含矸率)、选矿回收率、主要有用成分和共生、伴生组分回收利用等情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显著不合理的应有改进的计划和措施。
  5.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发给县级人民政府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企业的名称;(2)矿山企业的负责人;(3)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4)矿山企业的地理位置;(5)矿山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6)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采矿许可证证号、有效期;(7)矿区范围的坐标点及界桩(标)点的编号和坐标;(8)附以坐标标定后的矿区范围图和矿区范围示意图各一份。
  6.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矿区范围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企业名称;(2)矿山企业地理位置;(3)矿山企业开采的矿种;(4)审批机关、批准时间;(5)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发证时间;(6)矿山企业负责人;(7)附矿区范围示意图。
  7.界桩或标志设置:
  (1)地面露出一定高度、醒目;(2)字迹清晰、牢固;(3)材质坚固、埋设稳定;(4)桩(标)上应标明:企业名称、设置机关(县人民政府)、设置日期、编号。


  三、填写采矿许可证(正、副本)的补充说明
  采矿许可证中“采证×字〔 〕第×号”的填写:
  (一)采证×字”的填写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
  (1)部属矿山企业,填写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简称。例,煤炭部所属的矿山填:地采证煤字〔1987〕001号。
  各主管部门简称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委与其通用):
  国家计委:计  司法部:司
  国家经委:经  林业部:林
  轻工业部:轻  铁道部:铁
  煤炭工业部:煤 交通部:交
  化学工业部:化 民政部:民
  国家建材局:材 公安部:公
  冶金工业部:冶 农牧渔业部:农
  对外经济贸
  易部:经贸   水利电力部:水电
  中国黄金总公司:冶黄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
  中国非金属矿工业公司:材非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后
  中国有色工业金属总公司:中色(省级为“色”)
  (2)部与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国务院部、委或省(区、市)的简称。投资比例大者在前,投资比例小者在后;投资比例相等时,以主要负责、牵头的部门或省(区、市)在前。
  例:由化工部和湖北省合资办矿,化工部投资比例大;则填:地采证化鄂字〔1987〕第001号。
  (3)部与部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部、委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例:由煤炭部与国家建材局合资办矿,煤炭部为主要牵头单位,则填:地采证煤材字〔1987〕第001号。
  (4)省与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省(区、市)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例:广西与广东省合资办矿,广西投资比例大,则填:地采证桂粤字〔1987〕第001号。
  (5)两个以上部或省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一律填写“联”字。
  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填写。
  (1)省(区、市)属或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所属矿山企业,填写省(区、市)或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简称。
  (2)省(区、市)内部门与部门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部门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3)省(区、市)内部门与地方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部门与地方的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4)地方与地方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填写两地区简称,填写顺序同上。
  (5)两个以上部门、地区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一律填写“联”字。
  (二)“第×号”中编号的方法
  根据采矿许可证的分类,在同一类中按顺序编号的分类原则:
  1.独资经营的矿山企业,按其各自的主管部门分类。
  例:由地矿部发证:
  地采证冶字〔1987〕第001号——第010号
  地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第050号
  由山西省地矿局发证:
  晋采证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晋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第015号
  2.省(地区)与省(地区)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省(地区)与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部(厅、局)与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两个以上省(地区)、部(厅、局)合资、联营的矿山企业为一类;
  例:省与省联营:
  地采证鄂豫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省与部联营:
  地采证湘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部与部联营:
  地采证煤材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两个以上部、省联营:
  地采证联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省内厅(局)与地区联营,如河北省建材局与易县联营:
  冀采证材易字〔1987〕第001号——第005号。
  3.在书写编号时,要留足百位数字。
  例:第001号;第050号;第125号。


  四、填写采矿申请登记表的补充说明
  1.一个采矿登记单位内含有不同开采方式,有关项目按每一开采方式分类统计填写;若每一开采方式包括不同采矿方法,则有关项目填写各种采矿方法的加权平均值,并注明有代表性的采矿方法。
  2.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有关事项的填写:
  (1)设计单位:包括与形成目前生产规模有关的设计单位;
  (2)计划任务书批准文号:包括与目前生产规模有关的计划任务书的批准文号;
  (3)基建周期:包括与形成生产规模有关的历次基建周期的总和;
  (4)上述(1)至(3)项如未经过正规设计可不填写;
  (5)基建投资:历次基建、改扩建投资总和;
  (6)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和尚可服务年限;
  (7)探明的各级地质储量:累计探明的各级地质储量和保有的各级地质储量;
  (8)登记表“其它”一栏内填写主管部门对企业所填项目的核准意见,并加盖公章。
  3.采矿申请登记表一式填写五份,矿山企业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随“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将采矿申请登记表分别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存档。



对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赵建明 杨兰芳 宋祥玲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 90%为女性①。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及危害
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左右②,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近些年来,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暴力问题比较突出。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北京市去年调解处理的 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 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 30%③。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 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 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④。据调查, 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达 75%⑤。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家庭暴力的表现特点
由于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的内部,受害者往往无力或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和司法机关的介入不够,从而使家庭暴力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2、施暴者多为丈夫。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为普遍的则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暴力行为。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2000年底,在“21世纪中国婚姻展望”研讨会上,专家预测,新世纪男性对女性的暴力将仍是婚姻暴力的主体。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4、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四、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探析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认为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有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2、家庭婚姻“腐败”现象诱发家庭暴力的发生。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这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变的原因,又成为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
3、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4、家庭暴力与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着直接的联系。《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
5、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预防和整治家庭暴力的方法
第一,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联合国 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2条规定,“禁止残害妇女”。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 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并考虑到与其他法律有关惩治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婚姻法》作出了规定:第一,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第二,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第 43 条第 1款)。第三,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第43条第2款)。第四,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43条第3款)。第五,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45条)。第六,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要求离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32条)。第七,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第二、以司法控制为核心。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我国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司法处理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对于构成刑法规定伤害罪和遗弃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起诉,最后由审判机关定罪量刑。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无法告诉,检察机关才代为向人民法院告诉。实际上,这两种处理途径都不利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真正解决。这两种司法解决的方式都要求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对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与施暴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生活关系,彼此有着感情的联络。很多受害人寻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现实的严厉刑罚处罚。对于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进行定罪量刑,特别是对生活压力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为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现实生活问题。这种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对被害人的帮助,而是给被害人带来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除了极为恶劣的暴力行为,应在遵循被害人意愿的基础之上,由公安机关作为进行家庭暴力处理的主要机关。
第三、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三是上海、北京等地成立了家庭暴力救助中心, 开辟了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北京、青岛、江苏等地也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确凿的伤害证据。近年来,美国一些地方法院纷纷设立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专门法庭,以便及时、有效地帮助那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据统计,美国加州马丁县的家庭暴力法庭建立三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下降30%⑥。
第四,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重视和加强对妇女自身素质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转变妇女的屈从和依附观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采取极端报复行为而成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8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这是改变妇女家庭地位、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防暴、抗暴能力。当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时,要及时求助于邻居、街道、所在单位组织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选择法律而不是选择极端的报复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此外,对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要通过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及时地曝光和谴责,对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基层组织及公检法司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范体系,把家庭暴力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此,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我国在 2001年 11月 25日迎来了中国第二个“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随着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和防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
(作者: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邮编:257500 电话:0546-2568129)


关于开展2002年度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2002年度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办库[2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为了组织实施好中央部门及下属单位招标采购工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财政部已于2001年试行了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基础上,现决定在2002年继续开展这项工作。现将登记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四)具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五)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足够的资金和设施,具有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库、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六)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七)能够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八)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机构简介、章程、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2001或200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2001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政府采购业绩明细表,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能力分析报告;
  (五)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依次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参加评标次数等基本信息);
  (六)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七)填制完整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表式详见附件一)。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招标工作中,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罚;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中央单位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合同金额的1.5%以内);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 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 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 有关招标活动的重大事项,如招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人员的产生方法、合同草案等,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要求,事先报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2年3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门。中央企业的招标机构,直接将需要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报财政部国库司;其他招标机构,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请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地区招标机构传达,组织做好审核把关工作,重点审查核实政府采购业务业绩情况,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登记备案。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财政部在收到完整材料并审核合格后,将颁发统一印制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以此作为代理2002年度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证明,同时,将通过有关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地址: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处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229 68552267 传真:68552266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jian-guanyukaizhan2002nianduzhongyangdanweizhengfucaigouzhaobiao050711_20050711.xls
二ОО二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