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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时间:2024-07-22 16:30: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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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4号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已经2010年5月20日国家统计局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局长 马建堂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附件: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样稿)及说明


  《统计用区划代码》
http://www.stats.gov.cn/tjbz/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
http://www.stats.gov.cn/tjbz/


附件: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样稿)及说明.doc

2009年统计用区划代码(样稿)
统计用区划代码 区划名称
110000000000 北京市
110100000000 市辖区
110101000000 东城区
110101001000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1001 多福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2 银闸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5 东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6 智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7 南池子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8 黄图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9 灯市口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0 正义路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1 甘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3 台基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4 韶九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5 王府井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0 景山街道办事处
110101002001 隆福寺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2 吉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3 黄化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4 钟鼓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5 魏家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6 汪芝麻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8 景山东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9 皇城根北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0 交道口街道办事处
110101003001 交东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2 福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3 大兴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5 府学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7 鼓楼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8 菊儿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9 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0 安定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4001 交北头条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2 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3 国子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4 钟楼湾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5 宝钞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6 五道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9 分司厅社区居委会
(全部统计用区域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

2009年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样稿)
统计用区划代码 城乡分类代码 区划名称
110000000000 000 北京市
110100000000 000 市辖区
110101000000 000 东城区
110101001000 000 东华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1001 111 多福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2 111 银闸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5 111 东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6 111 智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7 111 南池子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8 111 黄图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09 111 灯市口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0 111 正义路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1 111 甘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3 111 台基厂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4 111 韶九社区居委会
110101001015 111 王府井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0 000 景山街道办事处
110101002001 111 隆福寺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2 111 吉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3 111 黄化门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4 111 钟鼓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5 111 魏家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6 111 汪芝麻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8 111 景山东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2009 111 皇城根北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0 000 交道口街道办事处
110101003001 111 交东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2 111 福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3 111 大兴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5 111 府学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7 111 鼓楼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8 111 菊儿社区居委会
110101003009 111 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0 000 安定门街道办事处
110101004001 111 交北头条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2 111 北锣鼓巷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3 111 国子监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4 111 钟楼湾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5 111 宝钞南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6 111 五道营社区居委会
110101004009 111 分司厅社区居委会
(全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说明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范围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简称:《区划和城乡代码》)规定了2009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区划和城乡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
二、《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所依据文件
本代码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以下文件: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乡、村两级区域调整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
三、《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原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四、《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采用五层12位数字表示。按层次分别表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级市、地区)、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乡级(乡、镇、街道、类似乡级单位)、村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类似村民委员会、类似居民委员会)。各层代码由左起表示:
1、2位表示省级码段
3、4位表示地级码段
5、6位表示县级码段
7~9位表示乡级码段
10~12位表示村级码段
(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共15位数字。左起1~12位表示统计用区划代码,13~15位表示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的结构为:
111 表示主城区
112 表示城乡结合区
121 表示镇中心区
122 表示镇乡结合区
123 表示特殊区域
210 表示乡中心区
220 表示村庄
城乡分类代码第13位为1,表示城镇;第13位为2,表示乡村。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一章进行了系统修改,不但完善了证据概念的表述,细化了证明标准,而且增加了举证责任及一系列证据规则,赋予了证据新的含义。

一、从证据规则角度界定证据的含义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比较发达,在大陆法系则比较简略。因为在英美法系的证据制度中,陪审团审判决定了证据的含义是模糊的。证据更类似于“一些可以证明或者否认某个声称的事实存在与否的资料(包括证言、书证和物证)或者在某个纠纷中,在法院审判前进行展示的某些事物的大量集合,例如证言和展示的物证”,此处的“一些材料”或“某些事物的大量集合”即为对证据含义的描绘。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程序并不严格限制证据的形式和种类,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据不受任何限制,以相关性(Relevance)为核心的证据规则借助于控辩双方之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动态的塑造着证据的外貌。借助于判例制度的发展,相关性规则、意见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逐步定义并刻画了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的含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定证据制度在18世纪统御了证据法领域,刑事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刑讯逼供、秘密审判和冤假错案使其饱受诟病。“法国大革命后,证据的自由评价原则受到了热烈拥护,在决定是否有罪时,法律希望事实裁判者应当听从其内心确信的召唤”,自由心证制度正是在对罗马——教会法证据规则的批判中确立起来的。但这一制度发展至今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的挑战源于过去几十年内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与事实裁判者自由评价证据两者之间产生的张力,另一方面挑战源于20世纪后涌现的社会生活的科技化趋向,事实认定的各种技术化手段对实施调查的传统模式提出了越来越多的挑战”。尽管大陆法系国家一元化的审判模式在排除证据时存在着心理学上的悖论,但证据规则并不必然要适用于审判阶段,与大陆法系阶段性的诉讼程序相适应,庭审前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适用证据规则,因为“诉讼意义上的证据运用仍然牢牢地嵌入了规则之中,尽管在传统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在审前阶段中的证据调查,后者则把重心放在证据的采纳上),但是,均拥有一致的初衷,即以关联性与合法性为基础来约束证据的运用,从而使得裁判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于客观真实,同时保障程序推进过程中其他政策和价值观念的实现”,“在英美法系的视角下,证据规则是对外行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作出的回应,而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是为混合式法庭(the mixed tribunal)而量身打造的”,从神示证据制度过渡到法定证据制度直至发展到现代自由心证制度,这种证据运用的规则(证据规则)并未因两大法系诉讼架构存在差异而有所差别,同样被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所接纳和吸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在证明过程中理解证据的含义,证据规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证据规则一方面体现为“纸面上的法”,预先从不同侧面描绘出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等属性;另一方面又作为“行动中的法”,在动态的证明过程中对证据的产生、提出和采纳进行时效性的选择和判断。例如英美法系国家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诞生了传闻证据规则,对控辩双方选择证据、提出证据预先设定了标准,从传闻证据排除的角度圈定了证据的大致范围。大陆法系亦不例外,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亦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对传闻证据进行规范。

二、从诉讼程序角度理解证据的含义

从证据规则的角度理解证据意味着要在动态中理解证据的含义,但证据产生、提出和采纳的全过程又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亦即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动态的理解证据的含义。证据需要流入诉讼程序,此为诉讼证据与非诉讼证据(一般证据)之处分。这种简单的区分并不是毫无意义,因为证明过程并不是漫无目的的进行,“依照我们的先知从逻辑上得出的事实认定与法的适用属于法官进行裁判不可或缺的两个基本依据的定律”,“法官对于法的认定是被推定的,法谚谓‘法官知法(Jura novit curia, iura novit curia)’,但法官对于事实的认知却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其中,法官“发现真实”这一过程既是证明过程又是证明的最终目的,“至于法院认知的法律或事实,固均用为裁判之基础,惟认知事实,必须在诉讼进行中为之,在裁判前尚有必经之程序”。进一步思考,控辩双方提出证据,使证据由诉讼程序外进入动态证明过程之中,亦即作为诉讼证据接受证据规则调整的最终目的在于使法官发现事实真相,但这一活动必须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因为“程序能够‘加强理性思考’,是对‘恣意的限制’,所以程序对于法官还是一种帮助——从思维角度言,通过这些程序为法官开阔视野、打开思路,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而且“刑事程序在为诉讼提供规则、方法指导的同时,日益追求公正价值。公正是诉讼的灵魂,程序作为诉讼过程亦以公正为最高价值目标。刑事程序的自在价值——程序正义(具有独立评判标准的正义)只有在法治状态下才能获得。刑事程序正当化为正当程序,是程序正义获得认同的最高标志”。

三、从动与静结合角度把握证据的含义

如上文所述,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的含义是与证明规则和诉讼程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证明规则是连接刑事证据和刑事证明的桥梁,证据、证据规则与诉讼程序是密不可分的。对证据的理解不能脱离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适用证据规则又是在诉讼程序中动态的塑造证据的含义,而诉讼程序又为证据问题预留了必要的程序空间,借助于证据规则的适用,证据、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三者牢牢地捆绑在一起。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以刑事证明为出发点,在动态的证明过程中审视证据制度,重新界定了证据概念并丰富了证据的种类,新增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实现了证据章由从静态的刑事证据规范到动态的刑事证明过程的立法转向。在面临诉讼模式转型的中国,考虑到刑事诉讼中控辩对抗的强度将日益提高,我们应当充分肯定这一变化对未来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可能产生的积极意义。

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从便于证明的角度对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进行了修改。在证据概念方面,新法采“材料说”的观点,极大削弱了“证据”与“事实”的联系,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同时强调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区分了“证据”和“定案根据”的含义。摒弃“事实是证据”的进步意义自不待言,但如何理解“证据是材料”又成了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实际上,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其内容是指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其形式是证据内容的载体,包括法律明确列举和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证据种类。在证据种类方面,考虑到未来刑事证明过程中可能会不断涌现新的证据类型,新法没有作绝对限制,而是将“证据有下列七种”修改为“证据包括”,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以下”二字,强调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根据。另外,证据种类的细微变化目的在于更加契合刑事证明过程。例如考虑到物证和书证在审查判断和质证方式上的差异性,将两者分开单列,增加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电子数据使证明过程有法可依;再如从“鉴定结论”向“鉴定意见”的转变实际上反映出立法机关认可了鉴定结果的主观性。实际上,鉴定结果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客观问题作出的主观判断,在英美法系是以专家证言的形式出现的。

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两个证据规则,即第五十条中的口供自愿性规则,第五十四条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自愿性规则体现的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基本精神,核心要旨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是为了遏制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取证行为。上述两个证据规则的目的都是为了防止因刑讯逼供而发生的冤假错案,人民法院为了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可以确认某一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从而拒绝将其作为定罪的依据,这极大加强了证据在刑事证明和诉讼程序中的重量。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一次在我国引入了对证据合法性的裁判程序,将证据资格与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和证明程序联系在一起,充分体现了证据、证明与证明规则之间的密切关系。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1年度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局《关于印发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121号)以及2011年3月国家局与省(区、市)局签署的《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2011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责任书》中已明确要求,2012年2月底前,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品种必须赋码,所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必须通过电子监管网实现数据上传,不能开展基本药物品种核注核销的企业不得承担基本药物配送工作。为认真贯彻上述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各省(区、市)局要高度重视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含未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实施电子监管的,一律不得承担基本药物生产与配送工作。各省(区、市)局要切实强调组织领导,制订详细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2011年7月29日前上报国家局信息办。

  二、加强增补基本药物的药品电子监管
  为保证药品电子监管政策的统一与协调,各省(区、市)增补的基本药物品种,如果某企业该品种在一个省份中标并实施电子监管,不管其在其他省份中标与否,该企业向其他省份供应的该品种也一律进行赋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均应对该产品进行核注核销,以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可靠。

  三、进一步加大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力度
  各省(区、市)局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药品电子监管培训工作,协调并做好所在地的电子监管技术服务工作。
请各省(区、市)局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本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并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联 系 人:胡 漾、王嘉君
  联系电话:010—88331614、88330830
  传  真:010—88331624
  电子邮箱:xinxiban@sda.gov.cn,xiaojy@sda.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