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5:57: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

汇综发[2012]1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改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汇收支监测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格式(附件1、2)。

二、为配合报表调整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了升级。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报送。其中,外汇局访问地址为:http://100.1.48.51:9101/asone/,银行访问地址为:http://asone.safe:9101/asone/。系统使用方法详见ASOne平台首页“常用下载”栏目“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三、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上线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一)2012年8月20日-9月3日,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进行试运行。在此期间,银行仍然通过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正式数据。银行应同时在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中报送不少于2个交易日的数据,以确保可以通过新版系统正常报送数据,但相关数据只作为测试数据管理。

(二)自2012年9月4日(报送9月3日的结售汇综合头寸数据)起,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正式运行,旧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停用,银行必须通过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向外汇局报送数据。新版结售汇综合头寸系统启用后,银行不再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四、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和大额结售汇交易的其他制度性要求,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6号)执行。

五、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

业务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71、68402313;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220。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gjszywhtj/yhjshywgl/node_zcfg_yhjshywgl_store/0820de804c5d1504ae21aea46e1b18c9/
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gjszywhtj/yhjshywgl/node_zcfg_yhjshywgl_store/0820de804c5d1504ae21aea46e1b18c9/




2012年8月10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附件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附件1:

(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项 目 差额 结汇/买入 售汇/卖出

上一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1)
当日对客户即期结售汇 (2)
当日自身结售汇 (3)
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交易 (4)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签约 (5)
当日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签约 (6)
当日对客户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7)
当日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 (8)
当日结售汇综合头寸 (9)

当日末对客户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 (10)
当日末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累计未到期 (11)
当日末对客户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2)
当日末银行间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 (13)
当日收付实现制头寸 (14)
附加项
当日对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及期权行权 (15)
备注:



注:1、(9)=(1)+(2)+(3)+(4)+(5)+(6)+(7)+(8)
(14)=(9)-(10)-(11)-(12)-(13)
2、“当日对客户/银行间期权Delta净敞口变动”:对形成银行外汇多头的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形成银行外汇空头的

一笔期权,如Delta敞口比上一日增长,则以负值计入变动差额,反之以正值计入变动差额;对当日全部期权的Delta敞口加总形成Delta净敞口变动。
3、期权到期,如果执行,则Delta值计为1;如果不执行,则Delta值计为0。



附件2:

( 银行)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结汇/售汇
交易类别 客户名称 交易性质 交易币种 折美元金额 交易品种 备注




注:1、区分结汇和售汇分项填报;2、交易类别分为银行对客、银行自身;3、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4、交易品种分为即期、远期(签约)、期权(签约);5、大额结售汇交易的标准为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以上(含)。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工作若干规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乡、民族乡、镇(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
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可以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召集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换届后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决定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准备工作。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处理办法草案等,提请预备会议通过;会议有选举议程的,负责拟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提请大会通过。
(二)负责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邀请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驻本行政区域的办事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报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设立的选举委员会。
(五)办理依法应由主席团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召开会议,按照规定的职责,讨论有关事项,并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解代表工作情况,组织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开展视察、调查活动,总结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三)督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办理结果。
(四)反映代表和选民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五)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协助选区依法办理补选、增选、罢免代表的有关事项。
(七)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居住或者工作在本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代表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情况。
(九)办理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4月27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2〕17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11月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信用网企业不良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的管理,维护汕头信用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本市企业信用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信息提供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采集、披露不良记录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提供单位和征信机构提供、采集、披露不良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有关工作规程,自觉维护汕头信用网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披露不良记录的具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五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税务、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人行汕头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公安、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等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并根据标准依法向征信机构提供不良记录。
第六条 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企业的主观过错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改正情况等因素,按照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四个时间段,分别确定相应的披露期限。
第七条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标准对采集的不良记录进行核实,对符合标准的应当予以披露,并遵守规定的披露期限。
第八条 对披露期限届满的不良记录,征信机构应当在披露期限届满的次日将该不良记录从汕头信用网删除。
第九条 企业认为征信机构披露的不良记录不符合事实的,可以依法向征信机构提出从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删除的要求。
企业要求删除不良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征信机构提出,详细陈述事实和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征信机构对企业的删除要求,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删除或不予删除的书面答复,不予删除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对征信机构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申诉。
删除不良记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征信机构应当自受理删除要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征求意见;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三)征信机构应当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审查;
(四)市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审查决定;
(五)征信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要求删除不良记录的企业。依法应当删除不良记录的,应当及时在汕头信用网上予以删除。
第十一条 信息提供单位、征信机构、信用征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0日起施行。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已经在汕头信用网披露的不良记录的披露期限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