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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07:51: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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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3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4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和《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函[2005]2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和《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及《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县、市、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快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指外商(含港澳台)直接投资,内资指省外境内资金。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

第四条 外资考核项目为合同额、实际使用额(到位注册外资验资额)、增长速度;内资为实际使用额、增长额。

㈠外资(100分)

1、合同外资额计25分。完成目标任务计2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

2、实际使用外资额(到位注册外资验资额)计55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5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与上年实际使用外资额比较,每增长1%加0.5分,最高不超过25分;每增长20万美元加0.5分,最高不超过20分。

3、招商活动组织计10分。按规定参加市组织的各类招商活动,领导重视、组织严密、效果良好的计10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其中每缺席一次招商活动扣5分。

4、外商投资统计计5分。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报表报送及时、准确、规范,认真组织企业验资并及时提供验资报告的计5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5、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计5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率达到80%以上,管理工作规范,投诉处理协调好的计5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㈡内资(100分)

1、实际使用内资(省外境内)额计75分。完成目标任务的计7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比例减分;每超过目标任务1000万元加1分,加分不封顶。

2、统计工作计15分。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报表报送及时、准确、规范的计5分,每两个月按时上报签约项目进展情况的计4分,每季度按时上报重大内资项目建档情况的计2分,积极向市发改委报送内联引资各类资料(半年、年度总结,招商引资活动总结等)计4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3、招商活动组织计10分。积极参加市组织的内联引资招商活动,效果较好的计10分;未达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五条 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县、市、区统计上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项数据按属地统计。考核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先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条 招商引资先进单位按内、外资分别进行评选。县、市和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外资各评出3个先进单位;云溪区、君山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内、外资各评出1个先进单位。

第七条 外资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内资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





2005年县、市、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





单 位
内资

(万元)
外 资(万美元)

合同利用外资
实际到位外资

合 计
675000
19400
16800

临湘市
55000
1800
1500

华容县
75000
1800
1500

岳阳县
70000
1800
1500

湘阴县
95000
1800
1500

汨罗市
95000
1800
1500

平江县
75000
1800
1500

岳阳楼区
60000
1200
1100

云溪区
40000
1200
1100

君山区
16000
900
800

屈原管理区
14000
900
800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65000
3000
2700

南湖风景区
15000
1400
1300




关于印发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8〕23号


关于印发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现将《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五日


      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资源效能,加快城市建设,实现资金平
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内六区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区一个土地平衡项
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平衡,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委
托实施土地整理,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回土地整
理费用,按规定分配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实现资金平衡。
  第四条 和平、河东、河西、河北、南开、红桥区人民政府
及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自筹资金,组织开展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并可设立一个国有公司,作为市场化运作
平台,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公司可按实际投入的0.8%提取管理费,
作为日常运营经费。
  第六条 实施土地平衡项目,市内六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依据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
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提出《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分别报市国
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进行审核。
  《土地平衡项目申报书》应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规划
策划、建设内容、开发强度、市政基础设施、平衡方式、经济测
算及实施计划等内容。对不能自求平衡的项目地块与其他地块进
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对《土地平衡
项目申报书》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反馈市内六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审核项目的开发强度、经济测算、平衡方
式、实施计划。
  市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位置、四至范围、规划策划、建设内
容。
  市建委负责审核市政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第八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根据反馈意见编制《土地平衡项
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联合审查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用地位置、四
至范围;现状土地面积、土地所有(使用)权人情况、地上房屋
情况;规划性质、规划指标;土地预期出让价格、土地整理成本、
政府收益等经济测算情况;土地平衡方式、土地出让、市政基础
设施实施方案、开竣工及投入运营的时间等。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并下
达批复,明确政府收益分成政策,方案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及市
内六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平衡项目实施方案》和
纳入散片危陋平房拆迁计划的地块,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土地整理
计划,市土地整理中心向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出具
土地整理委托书。
  土地平衡项目由市规划局提出项目的规划条件,并将其纳入
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内六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公司向市规划
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审批手续;市建委将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内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市内六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整理计划及土地整理
委托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实施集体土地
征收、房屋拆迁安置,对需要拆迁的地上物按规定办理土地、房
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并做好征地拆迁的稳定工作。
  第十三条 区政府负责地块土地整理成本的核算,市土地整
理中心根据本市土地出让成本核算办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要
求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土地平衡项目和市区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整理
完毕后,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委托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
  第十五条 根据土地平衡项目招商引资需求,可采取综合评
标与拍卖、挂牌相结合的形式,实施公开出让;也可由区政府对
拆迁补偿费、土地交付时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现状条件公开出
让,区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将达到净地条件的土地交付给受让方使
用。
  第十六条 土地出让后,受让方与市国土房管局签订出让合
同,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成本返还给各区土地整理
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扣
除后,按市、区两级财政各50%的比例分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散片危陋平房拆迁地块,土地收益全部返还区财政,用于困难家
庭的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八条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依据职责对市
内六区人民政府负责试点工作的部门、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和业务
指导,加强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纳入试点的土地平衡项目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市
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建委负责推动、检查、监督各项工作
落实,市政府督查室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