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肇庆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5 17:34: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肇庆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肇庆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8月9日十一届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肇庆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肇发〔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的,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扶助残疾人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报道残疾人事业,弘扬社会扶残助残风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社会各方面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就业扶助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安排1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表彰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管理。  



第六条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福利企业、工疗站、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各类企事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废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八条  残疾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依法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含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贫困残疾人在当地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和个体经营活动,创业初期有困难的,由当地残联核准后给予适当的扶持。对兴办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加工等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并帮助、带动5户以上残疾人创业且每户年收入1万元以上的,经当地残联核准后给予适当的资助,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应当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如卫生保洁、绿化、彩票销售、停车场、收费公厕及招聘基层残协组织专职委员等,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工作需求的残疾人列入“双转移”培训计划,免费给予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与残联每年安排举办1场以上招聘会,积极为残疾人就业搭建平台。农业部门应当将残疾人种养技术培训纳入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残联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应当将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十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  

第十四条  对从事辅助性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收入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财政和残联逐步给予适当补贴,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

列支。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安排下岗分流人员时应当照顾残疾职工,对只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非因单位撤销、解散、停产和破产,一般不安排下岗。对国有企业下岗残疾职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发放《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为他们实现再就业优先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三章  生活救助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符合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多重残疾等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后家庭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按照分类施救办法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对农村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敬老院(福利院)。

  

已开展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解决。

  

第十七条  贫困残疾人经批准修建或改建住宅,建设部门应酌情减收报建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政府实施的公共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安排,对低保户残疾人实行减免租金政策。属危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应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对于贫困家庭自负部分仍有困难的,由残联纳入年度专项预算计划中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各地要建立残疾人托养机构,有计划地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或实行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贫困残疾人集中托养、居家安养或日间照料所需费用,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社会慈善组织和个人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康复等慈善福利机构,对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可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扶助残疾人。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时,凡符合条件的应优先给予办理,并给予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贫困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进行残疾评定时,评残机构应给予减半收取残疾鉴定费,对属五保、低保的残疾人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

  

经济有困难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按照规定减免诉讼费。



第四章  康复医疗



第二十二条  农村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重度残疾人和低保户家庭的残疾人,免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减免50%参保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上述所需资金除各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在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金及城乡医疗救助金中解决。

  

第二十三条  将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人假肢装配和聋儿、脑瘫、弱智、孤独症儿童和肢体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

  

贫困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低保证(卡)到乡镇卫生院和县以上公办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贫困残疾人入院治疗,医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金。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社区建设,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社区卫生服务内容。对低保家庭和家庭困难、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按照家庭贫困程度适当给予辅助器具防护用品配送。

  

对接受康复医疗的贫困残疾人,由各级残联、卫生、民政和财政部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由各地制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的抢救性康复工作。残疾儿童进入我市各级残联所办的聋哑、脑瘫、自闭症和弱智儿童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训练费由各级政府承担;到民办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按公办机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章  教育扶助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经费列为教育事业费的组成部分,随教育经费的增加逐年递增。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应当拨出一定比例用于残疾人教育。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校生给予生活补助。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和残疾人学生提供助学金,并逐步实现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免费制度。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有义务对残疾人进行就业前的各种技能培训;公办的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培训费;鼓励民办学校及培训机构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残疾人优先录取并减免培训费。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科技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并免收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残疾人专用车寄存费。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1名陪护人员减半收费进入。

  

第三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长途公共汽车站、火车站,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优先购票。

  

第三十二条  文化、体育部门和残联应积极组织、指导残疾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等活动,活动期间免费提供训练、排练器材和比赛场馆。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期间,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其正常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对获奖的残疾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三条  城市及重点城镇新建、扩建、改建市政道路、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公共图书馆应设立视障人士阅读区和无障碍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公共设施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逐步配置语音、字幕等无障碍设施。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扶助残疾人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家庭或有关单位用欺骗等手段获得有关补助的,将予以追回,并视情节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残联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1999年3月2日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肇庆市残疾人优待办法》(肇府〔1999〕11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答复
1995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行(1995)2号请示收悉。关于河道采砂应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1994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录中将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建筑用砂、铸型用砂、水泥标准用砂、砖瓦用砂)列在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之内。据此,采砂人凡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施行以后在河道采砂的,均应依照该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复。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2年9月10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提高内地西藏班(校)的办学水平,为西藏自治区的各项建设事业培养骨干力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和《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与过去所发文件精神不符,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
二、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西藏自治区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在发展西藏教育事业方面采取了许多特殊措施,在内地创办西藏班,就是其中一项富有成效的工作。
内地西藏班,包括初中预备班、初中班、高中班和各类大、中专班等。自1985年创办以来,到目前在内地学习的西藏学生已达9000余人,今年已有第一批近千名高中和中专毕业生完成在内地学习的任务,除部分升入内地有关高等院校继续学习外,绝大部分毕业生已返回西藏参加各项建设事业。
几年来,内地西藏班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怀下,通过内地办学单位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辛勤努力,越办越好,已取得显著成绩,深受西藏各级干部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实践证明,在内地为西藏办学,是党中央、国务院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对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将起到重要作用,利用内地较好的办学条件帮助西藏培养人才,有利于密切西藏同内地的关系,有利于西藏各项建设和对外开放,有利于学生的全面成长。
在内地创办西藏班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利用内地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师资优势,帮助西藏培养一批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初步的科学世界观和较扎实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一定的劳动技能的建设骨干,有效地促进西藏的改革开放、经济的繁荣和事业发展。
为了进一步办好内地西藏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对内地西藏班的领导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智力援藏的要求各尽其责,共同办好内地西藏班:
1.国家教委是内地西藏班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会同西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制定内地西藏班发展规划,提出每年招生和毕业生分配的意见,加强同各地、各部门的联系,对内地各类西藏班工作进行调研评估,总结交流经验,帮助协调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
2.办有西藏班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要有专人负责,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内地西藏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帮助办班学校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
3.西藏教委是西藏自治区负责内地西藏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有关经费的分拨、藏文师资的选拔和派遣、组织学生进出藏以及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务和突发性事件,保证教育援藏工作顺利进行。
4.各地要选拔好内地西藏班的领导、管理干部和任课教师,建立一支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的内地西藏班师资队伍,以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
5.为办好内地西藏班,各方面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国家教委、西藏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特别是西藏要加强同内地各办班部门的联系,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6.凡涉及改变内地西藏班的办学体制、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经国家教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搞好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安排好返藏学生
1.招生工作,既要坚持从西藏的需要出发,又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确保送到内地上学的生源质量。
2.为适应工作需要,国家教委成立内地西藏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有关问题。下设办公室,与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共同负责内地西藏班大、中专招生和录取工作。
3.初中班要按计划招生,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办负责把关,严格按标准录取。在录取中,农牧民子女应占录取总数的70%以上。
4.每年内地西藏班初中毕业后的升学分流计划,经西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由西藏教委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根据各省市内地西藏班的生源和高一级学校专业设置的情况,将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向各办学省市、部门下达招生分流计划,通过省市、部门在本部门计划内予以落实。
5.大学本科、专科人才的培养,由西藏自治区各业务厅局每年向对口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委提出招生计划,纳入部委计划后,由部委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经批准后实施。招生工作统一由内地西藏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6.内地西藏大、中专毕业生,一律返回西藏,由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安排,内地不得截留。
三、加强管理,提高教育水平
1.要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认真加强德育工作。特别是加强爱国主义、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党的基本路线、艰苦奋斗和增强改革开放意识的教育,并寓德育于各科教学和各项活动之中。除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组织教学外,还要根据西藏学生的思想实际,补充一些有关西藏历史、地理和生物知识的课程,加强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西藏农奴翻身史、科学思想和无神论的教育。
2.内地西藏初中、高中、中专班(校)要创造条件,实行与汉族学生合校组织教育教学的办学体制,并在实验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藏汉合班,以利于各族学生间增进了解加强团结。
3.要从西藏学生的知识基础和心理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内地学校现有设施、师资、管理水平的优势,精心组织教学,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大纲的基本要求,从建设新西藏的需要出发,尽可能安排一些选修课和讲座,使学生经常了解西藏的新发展和建设的新成就,激发他们热爱西藏、建设西藏的感情;同时,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社会实践和劳动,使他们既学到较扎实的文化知识又懂得一定实用技术。对个别学习较差的学生,还要给予特殊的帮助,使之能跟班学习。各学校都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措施,使每个西藏学生都能明确学习目的,增强信心,调动他们的内在动力,提高学习积极性,争做优秀学生。
4.对西藏学生既要给予关心和照顾,又要根据特点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本着“爱、严、细”的精神,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的教育,使他们养成艰苦朴素的作风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今后,学生的人头经费由原来的完全包干,改为实行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办法发放,同时设立特困补助费,根据农牧民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四、切实解决好办学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几年来,国家和各省市、各部门为办好内地西藏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今后仍需继续做出努力。国家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进一步明确内地西藏班有关经费的政策和标准。为进一步改善内地援藏办学的条件,“八五”期间,国家将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给予补助。学生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将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不足部分,由省、市政府和主管部委补贴。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的学生的生活待遇原则上按中专生对待。从事西藏班工作的教职工,由于工作量大,工资补贴应参照原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和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函(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由省市政府和主管部委负责解决。
西藏建设,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援西藏建设,办好内地各类西藏班,是贯彻中央指示的一项具体内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都要把这项工作当成自己的事情,坚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树立长期办下去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从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办学经费、师资配备等方面给予充分的重视,不断提高内地西藏班的教育教学水平。

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的管理,结合内地开办西藏中学班(校)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内地西藏中学班(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为西藏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团结,德、智、体全面发展,初步具有科学世界观和立志献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中学毕业生。
第二条 国家教委负责对西藏中学班(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检查评估,制定有关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协调工作。凡涉及办学体制、方针政策和招生计划等办学中的重大问题,必须逐级上报,归口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由所在省市教委和西藏自治区教委双重领导,以所在省市教委领导为主。省、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西藏中学班(校)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教委负责西藏中学班(校)的招生、进出藏的组织、经费分拨、派遣藏文教师等工作,并根据西藏的实际需要,提出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分流的初步意见,报国家教委审批,并配合有关省市教委和协调小组解决办学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为了利用内地的办学优势,内地西藏中学班(校)一般设在内地条件较好的学校,实行合校分班或合校混班组织教学,今后不再单独设校。西藏班的工作要纳入全校工作计划,统一管理,认真办好。
第六条 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的领导和教职工,要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并有管理和教育经验的人员担任。西藏中学班(校)的教学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的教职工应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西藏派到内地西藏中学班(校)的工作人员,应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进行工作。
第七条 内地西藏中学班(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重视德育工作,有针对性地把政治思想工作寓于各科教学和校内外各项活动之中。政治课除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外,还要根据西藏学生的思想实际,特别注意加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增强西藏学生改革开放意识,加强藏民族起源、发展,汉藏民族团结史的教育;加强以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的爱国主义教育;加强行为规范、革命传统、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无神论的教育。
第八条 内地西藏中学班(校)要结合西藏学生知识水平的实际,按国家教委制定的中学教学大纲要求,制订教学计划。用汉语授课,同时加授藏语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课时,可根据藏族学生的实际作适当调整,调整意见要报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适当增加有关西藏乡土教材的内容。
第九条 凡拨给西藏中学班(校)的生活补助专项经费(包括生活、节日补助、慰问、服装等),要在校长统一管理下,专款专用,收支单独列帐核算,并将收支帐目和预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挪用挤占。
第十条 内地西藏班学生生活待遇、粮价补贴、户籍管理诸方面参照中专生的规定安排。努力创造条件,办好学生伙食,其生活费开支除西藏拨给一部分外,不足部分由所在省市财政补贴。补贴部分可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分等发放,并逐步推行奖学金制度。
第十一条 鉴于西藏学生在内地长年吃住在学校,教职工编制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资补贴参照原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和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函(8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地西藏初中班限招户口在西藏的各民族学生,凡勤奋学习、遵守纪律、品学兼优、学完小学全部课程、年龄在11-14周岁、身体健康的小学毕业生,均可报考。考试科目为藏语文、汉语文、数学三科,由西藏自治区教委负责命题和组织考试录取的工作。按照招生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每年录取的新生中,农牧民子女应占70%以上。内地西藏高中班从内地初中班毕业生中每年择优录取250~300名入学学习。
第十三条 凡报考内地西藏中学班的学生,必须按体检要求,在县以上医院进行全面身体检查,严格进行肝功化验和胸肺透视。体检表须由县以上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有效。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四条 西藏区内各地考试、体检完毕,将合格考生档案、成绩、体检表统一报送自治区教委受援办公室,由招生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发入学通知书。
第十五条 被录取到内地西藏初中班的学生档案、报名登记表、试卷、体检表、小学毕业前两年级的评语和成绩,都要随学生送内地该生所在学校。到校后由学校进行复查,发现条件不合格的学生由西藏各有关地市教体委的同志负责将学生带回。在招生中有舞弊行为的,由西藏有关部门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学校凭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和注册的手续,并建立学生档案。对在册但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三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商西藏有关地市教委派人负责接回西藏治疗,家长要留子女在内地治疗,各项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 内地西藏班学生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长爱幼,团结互助,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不打架,不骂人,不吸烟,不喝酒,不赌博,不拿别人的东西,按时作息,不得无故旷课,因故不能上课或有事外出的要经批准。学校应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和劳动技能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定,作为对学生奖惩和升留级的依据。学生操行评定,应每学期进行一次并通知家长,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十八条 经过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要进行补考。补考后仍有两门主科或两门以上学科不及格者,予以留级,留级后仍不能跟班学习的,应令其退学。
第十九条 内地西藏中学班(校)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或休学。
第二十条 西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寒暑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就近组织好假期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附近工厂、农村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积极组织好各种生动活泼、内容健康的文体活动,以丰富学生的文化生活,并适当安排一定时间补习功课,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结束,返藏探亲所需要的费用,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藏政办发(1989)18号文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要由学校写出报告,报省市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同时报国家教委民族地区教育司和西藏教委备案。凡被退学返藏的学生,由西藏有关地市教体委负责接回。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给予必要奖励。学习期间,凡受表彰的学生,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参考。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