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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7:2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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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东府〔201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农业局等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企业的认定和资助申请。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金融企业的申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内资工业商贸企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的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市国资委负责受理市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申请;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企业的申请。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的,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部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的,可以直接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第三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四)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工商纳税大户、50强民营企业和大集团企业,应优先推荐。

(五)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东莞市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并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或符合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有关行业要求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四)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六)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拟上市企业将《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拟上市企业将相关资料及行业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整理后,上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现场考察并召开有关部门及专家现场评审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筹备上市工作汇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及初审意见,然后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认定。

(四)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批并发文确认。

(六)已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考察和评审、公示,由企业直接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七)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但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其中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供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资格证件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上市辅导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支付下列相关费用:

①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

②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③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费用。

(2)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

(三)资助标准: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额核定资助额,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合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府金融工作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5)省证监局出具的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复印件;

(6)省证监局出具的验收证明复印件或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7)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奖励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奖励计划申请书》;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首次迁入我市(或市外上市公司首次将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最近一年盈利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迁入我市满两年,近两年持续盈利且第二年对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申请资料参见第十条第(四)款),合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完成规范历史年度(股改前的连续三年(不含股改当年),最多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帐务处理,并已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三)资助标准:

以企业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增加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度为考核指标核定资助额,在企业完成第一、二阶段工作后分别核拨资助额的50%。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补缴税款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已上市企业资助。

(一)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的。

(二)资助标准:

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已上市企业首次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对比该周期的前12个月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四)企业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东莞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已获得过市财政其他税收奖励或资助的,则在申请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中作相应的扣减。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由市政府颁发“上市后备企业绿色通道卡”,享受东莞市重点项目所有优先、优惠待遇,自动纳入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凭《东莞市拟上市企业专项工作申请表》,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每年度对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成功上市企业享受过市财政资助的,资助后应在莞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资助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退回财政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市行业主管部门、金融工作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经论证认定无法继续上市的,报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对于拖延、隐瞒报告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支持经费,追究上市辅导机构的相关责任,并作出通报。

第十九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府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颁布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0〕90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有冲突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规划局关于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6〕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规划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危旧房近期改造规划
编制和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委 市规划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目前,杭州市老城区和部分老集镇还分布着部分设施简易、结构危旧、市容破旧等不适宜居住的住宅建筑。这些住宅建筑有的分布在城市已完成改造地块的夹缝中,有的分布在规划道路、绿化或其他规划非居住用地上,还有的分布在风景区或历史风貌保护区内,改造的制约因素多。为切实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措施和范围
  危旧房改造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房屋结构质量和消防安全质量。
本办法所指危旧房改造的措施,是指对国有土地上的结构简易、结构危旧、设施不全的住宅建筑进行拆迁、翻建、改扩建(拼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维修及改善水、电、路等基本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
  (一)纳入本次改造范围的危旧房分以下三类:
  1.砖木结构的危旧住宅建筑。
  2.厨房、卫生间和阳台不全的住宅建筑。
  3.其他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危旧住宅建筑。
  (二)以下住宅建筑不列入本次危旧房改造范围:
  1.集体土地上的各类危旧住宅建筑。
  2.已确定改造单位或各级政府近期建设地块内的危旧住宅建筑。
  3.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等设施基本齐全、结构安全,仅面积偏小或日照间距不足的住宅建筑。
  4.已列入各级历史保护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的危旧住宅建筑。
  危旧房改造的具体范围,由规划部门配合房管部门核准经统一调查的资料后确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必须及时拆建排危的住宅建筑,在风景区、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内或属历史建筑的,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他情况可按危房翻建的相关政策申请翻建。
  二、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原则
  (一)规划居住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城市规划住宅用地内的危旧房,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或进行翻建。
  位于城市规划居住用地内公建配套设施(如中小学校、集中绿地、农贸市场等)用地上的危旧房,其规划用地性质能合理调整的,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或进行翻建;其规划用地性质无法调整的,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进行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除经鉴定属结构危险必须拆建排危的房屋外,不允许进行翻建。
  (二)规划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城市各类规划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允许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除位于城市各级大型公建中心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规划市政设施用地上的危旧房外,位于其他非居住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在通过规划调整,合理处理相邻地块关系的前提下,允许翻建。
  (三)规划道路和绿化带内的危旧房改造。
  规划道路和绿化带内的危旧房改造应以修缮为主,居住条件恶劣、通过修缮无法改善居住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等设施;除经鉴定属结构危险必须拆建排危的房屋外,其他危旧房不允许翻建。
  (四)历史文化街区可建设用地内的危旧房改造。
  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的危旧房按以下情况处理:
  危旧房密集分布的区域,可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作为特定区域,依据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要求,编制相应的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技术指标,在符合历史风貌保护和满足消防规范、基本满足环保和卫生规范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情况确定。
  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协调区内零星布置的危旧房,能修缮处理的,应以修缮为主;厨房、卫生间和阳台设施不全的,可按实际情况结合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的要求予以改造。拼扩建、翻建的技术指标按本办法的相关标准控制。
  (五)风景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
  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风景区内经鉴定确认的危房,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统一收购。经鉴定结构不属危险范围的,原则上以修缮为主,但不得进行改扩建。
  (六)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危旧房改造。
  位于规划重大基础设施用地(如规划地铁站点)范围内的危旧房,原则上只宜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拼扩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设施,不允许翻建;确需翻建的,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再按规定编制改造规划或方案设计。
  三、危旧房改造的配套标准和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指标控制要求
  (一)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和小范围零星翻建的危旧房改造工程,不要求补充居住建筑配套设施。较大范围成片改造翻建的,按组团配套标准的下限要求建设必需的配套设施。
  (二)零星布置的危旧房翻建改造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按实际情况控制。对较大区域的危旧房进行成片翻建改造时,建筑密度一般不宜大于45%,绿地率一般不宜少于15%;绿地率原不足15%的,改造后应不低于原有标准。
  (三)危旧房拼扩建厨房、卫生间、阳台设施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指标按实际情况控制。
  (四)危旧房改造的停车位标准,按实际情况控制。
  四、危旧房改造的建筑间距要求
  (一)低、多层危旧房改造的山墙间距,地块内按消防间距控制;与地块外的居住建筑,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标准的下限值控制,与地块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可按消防要求控制。
  (二)低、多层危旧房改造建筑日照间距,地块内按1:0.8控制;与地块外的已建居住建筑,按1:1.0控制。
  (三)高层建筑与地块外的居住建筑间的建筑间距,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相关标准控制;地块内的,在满足日照分析(大寒日有效日照一小时)和消防规范的前提下,综合建筑通风、采光和城市景观要求,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危旧房地块改造可能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开发强度时,应对周围地块进行模拟建筑方案分析,确保城市土地基本的开发强度。
  五、危旧房改造的退让边界要求
  (一)危旧房改造拼建厨房、卫生间时,建筑后退各类道路和地界不宜少于2米,拼接阳台不应少于3米;改造为骑楼的,不宜少于2米。
  (二)危旧房翻建时,后退40米以上级道路不宜少于3米,后退其它道路不宜少于2米。后退正向用地边界的距离,低、多层建筑不宜少于1/2H(最小值6米),高层不少于1/3H(最小值9米);后退侧向用地边界,低、多层建筑不宜少于3米,高层不宜少于6米。
  (三)当危旧房改造地块外侧为待建地块时,改造设计方案应同步考虑相邻地块今后按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六、危旧房改造的建筑面积控制
  危旧房拆建改造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55平方米,最少不得低于48平方米。拼接厨房、卫生间的进深一般不超过1.8米,无日照间距影响的可适当放宽其进深控制标准;阳台的进深不得超过1.5米。
  七、危旧房改造的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
  (一)危旧房改造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整合工作,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房管部门的危旧房现状调查资料,下达指令性设计任务,委托规划设计机构完成。规划整合后危旧房改造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方案设计由各建设主体委托设计。
  (二)危旧房改造工程经计划立项后,产权人意见明确或符合市政府关于危旧房改造相关政策的,可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成片改造的危旧房设计方案,报市建委会同规划部门审批,如对周边已建住宅有一定影响的,方案批复前应进行公示。
  (三)零星翻建或拼扩建厨房、卫生间和阳台的危旧房改造工程,经计划立项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规划部门审定。
  八、本办法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滨江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区、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经字(1991)第2号《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规定,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企业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之后,即成为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全面负责。企业经
营者因政府有关部门免去或变更其厂长(经理)职务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担任厂长(经理)的,属于人事任免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企业经营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