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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01:46: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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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周口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周口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多渠道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按照保证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住房。

第四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为: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售并举。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以下简称廉租补贴),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有关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售并举,是指《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房管局〈周口市廉租住房出租(售)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政办〔2009〕48号)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实施;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动态监管、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市、县(市、区)政府成立住房保障领导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籍;

(二)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居民居住水平、收入、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第十条 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存款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采取新建和收购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廉租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在用地规划布局中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助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新建廉租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五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九条 对申请廉租补贴和实物配租、租售并举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街道办事处;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审核材料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四)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五)终审: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1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准租(购)证;

(六)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租赁或借住合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四)交警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车辆证明;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纳税证明;

(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证明;

(七)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有关表格;

(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轮侯配租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廉租住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修缮等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及时进入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购)住房的,追缴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收回房源,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廉租住房的。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交易、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擅自提高廉租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廉租住房价格的违法行为,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出售廉租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追缴租赁补贴、收回房源,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申请家庭资格审查、销售和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2007-11-29 10:28:49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1994年8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矿区建制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兼职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清洗。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
  第八条 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
  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停车场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摊贩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整洁。
  第九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等处堆放、悬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护栏、电杆及树木上吊挂张贴物品和涂抹、刻划。
  第十条 在市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不准沿途吐痰和抛撒废弃物。
  各种车辆停放有序,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
  第十一条 凡允许行驶的畜力车,必须配带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在街道上遗弃任何牲畜粪草等污物。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种植、修整后的枝叶、渣土、杂草等,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
  第十四条 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围场作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等杂物,严禁随地便溺。
  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第十六条 城市环境清扫保洁(包括扫雪),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街道、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清扫保洁,由城市环境专业单位负责。
  (二)城乡结合部责任地段的卫生管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划分的界限,由责任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地方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对沿街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
  (四)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街心花坛(池)、游园、绿化带的清扫保洁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六)城市水渠(含污水渠)的水面及两岸的清扫保洁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七)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十)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的环境卫生,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和民办清扫队负责责任区段的清扫保洁。清扫时间夏秋季节在夜间十时后至次日清晨五时半前,冬春季节在夜间九时后至次日清晨六时前。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设有垃圾转运站的地段,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倒运,对生活垃圾做到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经营性废弃物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的处置必须预先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严禁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
  第十九条 城市粪便由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包掏包运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粪车出入市区时间,做到密闭运输、定时清运、消毒,保持厕所内外清洁
  近郊的粪池(库)设置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依据城市规划共同选定,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孳生蚊蝇。
  第二十条 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粪便清运、疏通、清理,街道清扫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点)、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到市焚化站进行处理,严禁任意遗弃。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部门应逐步做到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逐步建造和设置。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二十五条 城市危旧房改造,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场所,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造、改造、设置和维修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开发区、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垃圾转运站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八)垃圾处理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谁投资谁受益,按有关规定收费。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中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者停用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确需拆除、移动或者停用的,须报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拆除的,应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意堆放物料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污染,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十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二十五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四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改造、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二点五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乱倒垃圾、渣土、粪便不足一吨的,处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处罚时须出示证件。所有罚款需开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养犬,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4月14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一、原条例的名称修改为“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第一章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县(市)、矿区建制镇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第一章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原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作为第一章第四条修改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片负责,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镇市容环境卫生专兼职管理、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六、第一章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七、原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四条作为第一章第六条修改为“对在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第二章标题改为“城市市容管理”。
  九、原条例第二章第三条的部分内容作为第二章第七条修改为“城市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清洗。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
  十、原条例第二章第三条的部分内容和第四条作为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
  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摊位、停车场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摊贩要按指定的范围、地点、时间摆摊经营,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整洁”。
  十一、原条例第二章第五条作为第二章第九条修改为“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等处堆放、悬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护栏、电杆及树木上吊挂张贴物品和涂抹、刻划”。
  十二、原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作为第二章第十条第一、二款;原条例的第二章第九条作为第三、四款修改为“各种车辆的停放有序,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严禁在街道上清扫洗刷车辆”。
  十三、原条例第二章第八条作为第二章第十一条。
  十四、原条例第二章第十条作为第二章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十五、原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作为第二章第十三条修改为“沿街行道树、花坛、绿地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种植、修理后的枝叶、渣土、杂草等,管理单位应随时清除”。
  十六、原条例第二章第六条作为第二章第十四条修改为“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围场作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十七、第三章标题改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十八、原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作为第三章第十五条。
  十九、原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款扩展为第三章第十六条“城市环境清扫保洁(包括扫雪),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街道、广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的清扫保洁,由城市环境专业单位负责。
  (二)城乡结合部责任地段的卫生管理,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划分的界限,由责任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胡同等地方的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对沿街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
  (四)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街心花坛(池)、游园、绿化带的清扫保洁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六)城市水渠(含污水渠)的水面及两岸的清扫保洁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七)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集贸市场和早夜市的清扫保洁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十)铁路、公路沿线两侧的环境卫生,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
  二十、原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删去第二款作为第三章第十七条。
  二十一、原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作为第三章第十八条修改为“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倾倒。设有垃圾转运站的地段,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倒运,对生活垃圾做到密闭运输,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单位和居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经营性废弃物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的处置必须预先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严禁露天焚烧垃圾、树枝、树叶等杂物”。
  二十二、原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作为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近郊的粪池(库)设置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乡、村依据城市规划共同选定,并做好无害化处理,防止孳生蚊蝇”。
  二十三、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三章第二十条“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粪便清运、疏通、清理,街道清扫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许可证”。
  二十四、原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作为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二十五、原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作为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点)、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到市焚化站进行处理,严禁任意遗弃”。
  二十六、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凡委托环境卫生部门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部门应逐步做到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二十七、第四章标题改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二十八、原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部分内容和第二十一条作为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逐步建造和设置。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二十九、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城市危旧房改造,新建居住区、开发区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以及集贸市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场所,应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工作用房等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十、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四章第二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造、改造、设置和维修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数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开发区、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六)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店、饭店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管理单位负责。
  (七)垃圾转运站由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
  (八)垃圾处理场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三十一、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按照城市建设规划,承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谁投资谁受益,按有关规定收费。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中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改正后投入使用”。
  三十二、原条例第四章第十九条的部分内容和第二十条作为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三十三、原条例第五章删去,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已纳入第一章第四条。
  三十四、原条例第六章作为第五章,标题改为“罚则”。
  三十五、原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为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任意堆放物料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元至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污染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至五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造成污染,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十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元至二十五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四元至二十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改造、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处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每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二点五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乱倒垃圾、渣土、粪便不足一吨的,处以八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以每吨五十元至二百五十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的,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外,并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处以相当于其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五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三十六、原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和第二十九条的部分内容作为第五章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执法人员进行处罚时须出示证件。所有罚款需开具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交财政部门”。
  三十七、原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部分内容作为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八、原条例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五章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追究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九、原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为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四十、原条例第七章作为第六章。
  四十一、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六章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养犬,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十二、原条例第七章第三十条删去。
  四十三、增加如下一条作为第六章第三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解释”。
  四十四、原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作为第六章第三十七条。


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教育部


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 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李岚清在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1-12-08



  第三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会议,深入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七一”重要讲话,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了两年来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研究部署了加快改革步伐、完善高校后勤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高校后勤服务质量和整体水平等问题,会议开得很好。这几天,我看了会议的有关材料,到西安地区一些高校实地考察了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情况,刚才又听了几位同志的发言,很受鼓舞和启发。关于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进展情况和2002年的工作安排,陈至立同志已经讲了,我都同意。请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会议精神,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当前,国际形势跌宕起伏、复杂多变,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面临许多新的任务和课题。随着知识经济加速到来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我们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大意义,集中力量,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

  第一,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从新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江泽民同志在2001 年“七一”讲话中系统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明确地把发展教育科技事业与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与实现我们党的宗旨联系起来。他指出:“大力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努力实现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跨越,这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我国科技和教育工作者肩负着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我们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教育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先导性、基础性、全局性作用,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增强科技实力,把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实现我国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证。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以知识经济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重要的源泉。过去我们一直讲,中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但细致地加以分析就可以看出,我国地虽大而可利用土地较少,物虽博而与经济发展需要相比较贫,有些战略物资还依赖于进口。惟有人口是一个可以不断挖掘利用的资源。加快教育发展,培养愈来愈多掌握现代经济管理和科学技术的人才,就是一支巨大的不可战胜的力量。世界许多资源贫乏的国家,如欧洲和日本,经济发展走在世界前列,主要是走了科教兴国之路。而有些资源丰富的国家落在后头,也在于人才培养没有赶上世界先进潮流。应该看到,在传统经济方面我们与世界发达国家确实存在较大差距,而知识经济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这方面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并不大,许多领域是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只要我们把工作做好,只要我们大力培养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就有可能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通讯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有力的证明。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我们没有雄厚的物质资本,只有依靠丰富的人力资源,依靠人的知识和智慧。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发展科技要靠人才。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 “一个十亿人口的大国,教育搞上去了,人才资源的巨大优势是任何国家比不了的。有了人才优势,再加上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目标就有把握达到。”我们要通过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变为巨大的人力人才资源优势,这是中国的希望所在。

  第三,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是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以综合国力为核心的国际竞争非常激烈。各种形式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竞争。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目的是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第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我国已履行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所有法律程序,再过几天就将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我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对各种优秀人才的需求将更加迫切。要抓住我国加入 WTO的机遇,应对其挑战,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关键也在于加快各方面优秀人才的培养,造就一大批通晓国际经贸规则、紧跟世界科技潮流的人才。做不到这一点,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就难以收到成效。我们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一方面要创造良好的条件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事业,培养和造就大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教育是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根本手段,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快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二、深化改革,加快高校学科建设,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从1993年开始,我们按照“调整、共建、合作、合并”的方针,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目的就是要把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高等教育带入21世纪。现在全国高校大规模的调整已基本结束,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各项改革任务完成得比较好,为21世纪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下一阶段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学科结构,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ナ紫龋高校学科建设要牢固树立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我们在高校体制改革中明确要求,不管是中央办的高校还是地方办的高校,都要坚持与地方共建。共建的基础是贡献,高校首先要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这是因为任何一所高校都是建在一个地方的,都是与当地紧密联系的。只有脚踏实地地为当地服务,才能更好地为全国服务,高校自身的发展才会有基础、有动力,地方政府和群众才会全力支持高校的发展。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一是要成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摇篮,为地方输送各类优秀人才;二是要成为科技创新的源泉,为地方贡献更多的高新技术成果;三是要成为新兴产业的“火车头”,为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注入新的活力;四是要成为地方政府的智库,为地方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助手。所以,高校的学科建设要与地方的需要紧密结合,要围绕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设置学科,缺什么人才,就抓紧培养什么人才。テ浯危学科建设要坚持改革和创新,大力发展新的学科和交叉学科。高校合并,为调整学科结构,优化教育资源提供了条件,也为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学科的内容、结构也要按照科技发展和社会的需要进行调整,加速合并高校的融合。不仅相近的学科要合并,还要建立新的学科、交叉学科。比如现在信息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软件设计人才,我们要根据社会的需要,发挥各自的优势,利用多学科的支撑来满足这种需要。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计算机、生物技术、电子通讯技术、医药、材料、自动化等专业,对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急需的法律、金融、财会、外贸和现代管理等专业,都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加大对这些学科的支持力度。对那些设置不合理、不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专业,请教育部统筹规划进行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

  第三,要提高基础课的教学质量。高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素质人才,必须把提高教学质量放在首要位置。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的基础课比专业课更重要。高校扩招以后,学生人数大量增加,社会上反映,有的高校基础课教学质量低,甚至有些课程还没有优秀的中学老师教得好。因此,提高大学生特别是本科生基础课的教学质量迫在眉睫。越是名牌大学,越要重视基础课教学。要提高教学第一线教师的整体素质,注意把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时融入、渗透到教学内容中去,不能现买现卖,不能吃老本。有的高校废除了教授的终身制,把竞争机制引入高校,强化了教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于提高教师素质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有的高校实行选课制,扩大学生自主选课的权利,也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要抓紧改革教学管理体制,助教只能帮助做教学辅助工作,不能直接授课,授课必须是讲师以上教师,鼓励那些教学经验丰富的名教授上基础课。对外开放、加入WTO,吸收世界先进文明成果,需要掌握英语这一重要交流工具。现在很多大学生学习了多年英语,可还是听不懂,说不好。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现在的英语教学不重视听说训练,不符合先听、后说、再阅读的语言学习规律。高校要加强和改进英语教学,特别要加强学生听、说能力的培养,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文学科的知识对提高学理、学医、学工学生的全面素质非常重要,不能把人文方面的课程列为课外活动内容,而要列入教学大纲,全面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培养他们的创新创业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サ谒模高校规模要与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相适应。经过连续三年的扩招,高校学生人数大幅度增长,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但仍不能满足需要。还有许多地方要求增加招生指标。从实际情况看,一些高校的确还有扩招潜力,今后我们还要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扩招,但是,高校的规模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要核定高校的规模。高校招生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必须与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相适应,否则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根据当前高校实际,要明确规定生师比的高限、学生人均经费的低限和硬件的最低标准,科学地确定一定面积的校园容纳学生的数量。新招学生要按 “4:2:1”来安排宿舍,即本科生4人一间,硕士生2人一间,博士生1人一间。硕士生、博士生的房间面积可以比本科生的房间面积适当小一些。教育部正在研究改革今后高校招生指标下达办法,实行招生数额与高校师资力量、校舍、食堂条件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相挂钩的办法,根据条件确定招生数量,使招生工作科学合理。当前,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对高等教育需求大,投入多,积极性高,但师资力量不足,而一些高校有师资,但扩招又受到资金、教学设施、后勤设施等制约。高校要对教育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教育。对于买地搞异地办学,扩大规模,要特别慎重。建大学城要充分考虑客观需要和现实可能性,量力而行。

  第五,加快高等教育信息化步伐,提高高校管理水平。随着电子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学应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要求,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多媒体手段,进行形象生动的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要采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扩大教育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能够接受到优质的高等教育。大学图书馆的主要功能不是藏书,而是用书,要转变观念,加快建设现代化、数字化图书馆,提高图书的使用效率。一流的高校必须有一流的管理,扩大招生对加强和改进高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管理水平不高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我们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校长、党委书记及其他管理干部的系统培训,可以把世界名校的校长请来讲课,借鉴和吸收他们先进的管理经验,切实提高我们高校的管理水平。

  第六,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外合作办学。据了解,各地对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积极性很高,许多高校正在国外、境外寻求合作伙伴。这件事做好了,的确有利于培养和吸引人才,但搞不好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我们要持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要有组织、有领导地搞,要有法规和批准程序,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决不能一哄而起。我们支持高校对外合作,但高校一定要从自身的条件出发,不能盲目发展,更不能放任自流。合作一定要与名校合作,不能良莠不分,口惠而实不至。对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要有选择,要警惕和防范西方敌对势力借机搞渗透、西化和分化。国内名校要积极寻找对外合作伙伴,教育部、科技部也要提供协助。对符合合作办学条件的,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三、真抓实干,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和拥护。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制约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仍然是后勤设施。近年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改建、扩建,只是满足了扩招的需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成果还是阶段性的,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地进展很不平衡。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认识不到位,统筹规划、组织推动不力;有些地方对中央制定的有关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有偏差,落实得不好;有的地方高校后勤改革单纯推向社会,财政投入太少。学生公寓建设贷款渠道仍不畅通;有些建设工程标准过高,盲目攀比,超出了学生负担能力和居住需要;食堂卫生监督机制、学生公寓的管理机制和思想政治工作体制还不够健全,等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

  第一,必须进一步提高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重要性的认识。从两年多来的实践以及各地介绍的经验来看,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是初步解决了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的瓶颈制约问题。两年来通过新建、改造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保证了1999-2001年高校扩招152万人任务的顺利实现,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迫切需要。二是推动了高等学校办学模式的重大转变。长期以来,高校自我封闭搞后勤,大包大揽办社会,严重制约了办学水平的提高。高校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后,使高校领导可以集中精力搞好教学与科研,进一步密切了高等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联系,促进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了人员结构调整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三是增强了高校培养人才、吸引人才、凝聚人才的能力。通过后勤社会化改革,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生活条件和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条件大为改善,出现了广大学生勤奋学习、教师安心工作、人才向高校流动的可喜局面。四是促进了高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前几年高校中的一些突发事件,往往是由饮食、住宿、医疗等生活问题引发起来的。通过后勤社会化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学生食堂的饭菜品种增加了,质量提高了,价格降低了,学生公寓宽敞了,校园美丽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减少了不稳定因素。招生规模扩大,缓解了城市就业的压力,也促进了社会稳定。五是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顺利推进,不但加快了高校后勤服务产业化的进程,也有效地带动了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商业零售、餐饮等服务业的发展,拉动了社会需求,促进了所在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六是带动了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后勤社会化改革。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的显著成效,对其他部门和单位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许多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纷纷效仿,加速了整个后勤服务行业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上事实充分说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向正确,作用巨大,意义深远,是在新形势下贯彻邓小平教育理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成功实践,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大创举,是加快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必由之路。今后5到10年,我国高等教育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各类高等教育学校在校人数将不断增加,高校后勤工作将面临更加艰巨的任务。各级领导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进一步认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

  第二,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发展教育事业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统筹、组织、推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同样也是政府不容推辞的一项光荣任务,这项改革涉及政府的计划、财政、建设、税务、土地管理等许多部门和金融、施工、房产管理等社会许多方面,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抓住重点和难点问题,亲自组织,直接指挥,协调各方,限期解决。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今明两年各地领导班子变化较大,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变动也很大,新上任的领导要尽快熟悉情况,进入角色,保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连续性,决不能因人事变动而延误工作。目前,国务院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大政方针已经明确,关键是狠抓落实。这次会议以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对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尽快研究采取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于那些按规定需要审批的,要特事特办,加快审批,任何部门和领导都不得为改革出难题、设障碍。要进一步落实好高校学生公寓建设的贷款资金,各有关金融机构,应本着一要积极贷款,二要防范风险的原则,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主动地做好贷款工作。

 第三,高校要充分发挥在后勤社会化改革中的主体作用。高校是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主要受益者,必须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改革中去,决不能坐等人家 “送货上门”。要加快后勤系统与高校行政管理体系的规范剥离,因地因校制宜,分类指导,采取多种方式组建新型的后勤服务实体,使他们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同时必须加强对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决不能放任自流,一包了之。要认真做好广大后勤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做改革的主人翁和主力军,积极参与改革,坚守工作岗位。特别要认真研究后勤社会化改革给学生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带来的变化,积极探索适应改革要求的新的学生工作体制和机制,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进入到公寓,落实到每个学生。对建在校外、多校共用的学生公寓,要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派专人进驻,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学生食堂的卫生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也关系到高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决不能掉以轻心。

  第四,后勤服务企业要始终坚持为教学科研工作和广大师生服务的正确方向。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和服务,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加快发展。高校后勤服务企业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市场经济规律与教育规律之间的关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既要引入竞争机制,又要注意适应教育工作的特点和我国国情,重视社会效益和长远利益。学生公寓和学生食堂的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在“坚固、耐用、够用”的前提下,把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上去,把工程造价和收费标准降下来,不能盲目追求高标准,搞“形象工程”。不能以追求高额利润为目的,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学生负担。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学生公寓的厕所、洗澡等卫生设施,不要进房间,电话也不要进房间,可在一些楼层中适当安排。这个要求我已讲过多次,以后建学生公寓必须做到这一条。我们要坚决反对并纠正建设标准盲目攀高、追求豪华的倾向,不能把学生公寓变成宾馆、把学生食堂变成饭店。学生就是学生,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规定一间宿舍住几个人就住几个人,不能想一个人住就让一个人住。我不赞成把多所高校的学生公寓集中建在远离校园的地方,这样做既给学生上学带来交通不便,容易引发事故,高校也难于管理。要尽量调整和利用好高校附近的资源。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学生负担能力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做到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第五,西部地区高校要抓住机遇,加快后勤社会化改革步伐,为西部大开发作出积极贡献。西部大开发为西部地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提供了新的机遇。陕西省和西安市,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次会议选在陕西省西安市召开,其中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总结交流陕西省和西安市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经验,进一步推动西部地区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快高等教育发展,更好地服务于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和高校,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扩大开放,认真借鉴已有的成功经验,抓住机遇,乘势前进,加快改革步伐,大力改善后勤服务设施,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以科教大发展支持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贫困人口多。高校后勤设施建设,既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又要因地制宜,讲求实用。要充分考虑大多数学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保证多数学生上得起学,念得起书。西部地区地广人稀,目前不宜多建大学城,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快发展电视教育、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减少学生往返高校的费用负担,缓解高校后勤的压力。全国各地特别是东部地区,要以各种形式加大对西部地区教育的支持,帮助西部地区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近几年,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中央财政利用中央发行的国债,支持西部地区每省(区)办好一所高校、一批示范性职业学校,支持西部高校搞好信息网络建设的工作,正在逐步落实。西部地区要立足于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作好长期奋斗的准备,不等不靠,尽力而为,务求取得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实效,促使科技、教育事业有较大发展。ピ谡饫铮我还要讲一讲助学贷款问题。两年来,经过四家商业银行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和高校的密切配合,助学贷款从无到有,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发展不平衡,规模不大,遇到很多困难。这里既有认识问题,也有工作问题。应该看到,助学贷款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通过助学贷款扶持一部分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培养了人才,对国家、社会都有好处。既然是贷款,总会有风险,我也多次强调要防范风险,但助学贷款的对象分散,贷款规模较小,风险比一些大的加工项目要小得多。学生苦学多年,总体上看不会因为欠贷问题自毁前程。我们不要因为防范风险就拒绝贷款,要以积极的姿态研究探索防范风险的措施和办法,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大力推行助学贷款。要树立为学生服务,支持人才培养的观念,克服怕麻烦、效益低的思想。国家助学贷款可在几家银行适当集中办理,不要每个银行都搞。高校也不能把责任全推给银行,要积极协助银行想办法、定措施,充分发挥高校学生学历查询网的作用,推动贷款业务的开展。银行和高校要通力合作,共同把这项事关人才培养的大事做好。ネ志们,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时间紧,任务重,我们一定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以只争朝夕的精神,真抓实干,努力实现三年改革规划整体目标。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积极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