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

时间:2024-05-21 05:17: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搬迁期限, 实施中住宅应按15天执行,非住宅应按20天执行。
第三条 凡需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除须按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到计划、城市规划、土地、 消防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取得相关许可证,并须具备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件,方可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
第四条 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拆迁期限是指回迁期限,七层以下(含本数)不得超过18个月(2个自然年内), 八层至十五层(均含本数)不得超过3年,十五层以上不得超过4年。
第五条 按条例第十条办理的, 暂停办理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自行解冻。 拆迁人因故不能实施拆迁的,应及时作出报告,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解除暂停办理的通知。
第六条 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办理房屋评估和灭籍手续的,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房屋评估和灭籍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办结评估和灭籍手续,并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按本款第(四)项规定签定书面协议, 必须使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拆迁
协议书。
第七条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搬迁过渡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
拆除住宅房屋, 拆迁人应自房屋拆除之日起6个月内将搬家补助费、搬迁过渡补助费、越冬补助费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 每逾期1个月(未满1个月的, 按1个月计算)加发应发补助费总额的3%。
搬家补助费每户300元,搬迁过渡补助费每户400元; 跨年安置的越冬补助费每一自然年每户300元。
超过回迁期限的, 按下列标准增发搬迁过渡补助费(不含搬家补助费);
(一)3个月以内的(含本数)增发50%
(二)3个月以上至1年的(含本数)增发100%;
(三)1年以上的每年增发200%;
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一次性安置的, 只发给搬家补助费。被强迁的不发给各项补助费。
按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的奖励为:在10天之内搬迁的,奖励补助费总额的20%;15天之内(均不含本数)搬迁的,奖励补助费总额的10%。
第八条 按条例三十一条执行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 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补助标准为:职工生活补帖费按被拆迁单位在册职工人数(含离退休职工)计算,每人每月120元; 营业损失费按被拆迁单位在册职工人数(不含离退休职工)计算, 每人600元;设备搬迁费,重量?
冢担埃肮镆陨系陌刺ò喾鸭扑悖?其标准按当地当年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补助费必须按月或季度结清。逾期的按第七条二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新建的安置房屋使用面积不得低于一室一厅25平方米、二室一厅35平方米、 三室一厅50平方米(均不含阳台面积)的标准。
未达到前款所列标准的,按下规定处理:
(一)少于应安置面积1平方米以上2平方米以下(均含本数)的,折成建筑面积,拆迁人按商品房价格给被拆迁人以补偿。
(二)少于应安置面积2平方米以上的, 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重新安置住房。
超出应安置面积1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被拆迁人应按实际超出的面积交纳扩大面积费。
本条例中所称使用面积是指墙砖内壁间的面积。
第十条 条例第三十五条《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施行前,即指1986年2月21日前;按本条规定有偿安置的, 其费用不予减免。
第十一条 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由区位好的地段安置到区位差的地段的,区位类别不得相差三类, 并须按下列规定增加安置使用面积:
(一)区位类别相差一类的,每户增加安置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区位类别相差二类的,每户增加安置使用面积8平方米。
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和公用事业建筑的,比照前款规定相应降低一个档次增加安置使用面积。
拆迁区位类别按城市建设发展状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拆迁人拆迁商业营业用房的,应按原层位安置被拆迁人;需改变安置层位的, 必须经拆迁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基础设施、 公用设施和公用事业建筑的除外。
第十三条 条例第三十八条减免扩大面积费的范围及标准为:市、区财政预算内开资的中小学、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 可免交50%扩大面积费,城市建设维护费开资的环卫工人, 享受抚恤补助无工作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 民政部门给予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可免交本人承?
2糠值睦┐竺婊选?通过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可免交扩大面积费。
前款所列人员申请减免扩大面积费, 须持市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的证明,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经确认后, 由拆迁人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 适用于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所有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7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3年12月1日
一、免去周贤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昆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李培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贤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韩LiLi(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范慧娟(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华君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侯清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石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华君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12月11日
一、免去金桂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钱锦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金桂华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新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世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金桂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联(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成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柳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俊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

  为全面反映我国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面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指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对2006年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3号)继续执行,现印发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上半年报及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

  村镇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方面。

  二、填报范围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镇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填报方法

  (一)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二)建制镇和乡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四、数据报送

  (一)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二)半年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三)年快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四)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

  1、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城市(县城)建设部分发送至:guoqh@mail.cin.gov.cn,村镇建设部分发送至:huanghq@mail.cin.gov.cn。

  2、纸报表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城市、县城、村镇各部分分别装订。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统计组织与实施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做好这两部分报表数据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数据汇总后相互共享。保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时按质完成统计任务。

  附件:1.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2.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修改说明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9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续批<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3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农村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