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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0:42: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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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健全财务制度,正确计算盈亏,合理分配盈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以下简称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的;
(二)虽有帐簿,但各类帐簿设置不全,总帐及相关明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三)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多头设帐,私设小金库,有意分散资金,偷逃国家税收的;
(五)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
(六)申报不实,检查调整额占应纳税所得额30%以上的。
第三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可采取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依据:
(1)企业经营规模;
(2)企业产值(销售)盈利率或同类企业盈利率;
(3)企业所处地段级差情况;
(4)其他调整因素。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依据:
(1)上年度应纳税额;
(2)当地本年度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3)其他调整因素。
第四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的具体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对已确定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应知照办理的有关纳税事宜。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月或按季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实行定期税收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征收方式及核定额度等作出适当调整。同时,要加强管理,帮助纳税人规范财会核算,督促自觉申报纳税。经整改基本符合查帐征收
条件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改按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由实行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后,纳税人在实行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当期应计而未计的有关费用及损益,不得转入查帐征收年度。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规范核定征收方式,不得随意扩大范围或自定其他变通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0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2年12月17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管局


批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
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199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