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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试行办法

时间:2024-06-18 02:58: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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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试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试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万针,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加强国家对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外资、中外合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各区、县劳动局是本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在业务上受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指导。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设劳动保护监察员,执行监察任务。各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可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选任劳动保护监察员。
第四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应从具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熟悉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工程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具有五年以上劳动保护实际工作经验的干部中选任。
第五条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技术安全或劳动保护机构的负责人,均可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聘为劳动保护监察员。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企业和有关部门按第四条规定的条件选任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选任的兼职劳动保护监察员接受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任务,其任职条件和职权与专职监察员相同。
第六条 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市劳动局任命。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所在单位提名,从企业选任的劳动保护监察员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同所在单位会商提名,报市劳动局考核任命,并发给《劳动保护监察员证》。劳动保护监察员的免职也按
上述程序办理。
劳动保护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一律佩戴由市劳动局统一制做的标志。
对劳动保护监察员进行调动或因监察业务失误给予行政处分,应征得提名和任命机关的同意。
第七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的职权:
㈠对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㈡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验收,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实施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的,予以纠正。
㈢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㈣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发生意见分歧时,作出结论。
㈤对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企业,根据《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执行经济处罚,并提请有关部门对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㈥对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性危害严重的企业,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规定改善的限期,对逾期不改的,给予经济处罚或通知企业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㈦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及劳动保护监察员应监督、指导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群众监督。并与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
第九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的职权:
㈠在执行任务时,可进入企业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㈡发现企业生产作业现场有危及劳动安全的紧急情况,责令企业立即改正或停止作业。
第十条 劳动保护监察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工作成绩显著的,予以奖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以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6月22日
从四端入手

戴洪斌


  在两千多年前,我们的孟子就提出了,人具有四种本来就具有的心,即“四端”,也可以称之为人的“四心”。孟子提出的“四端”是指:“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揭示出了人是有四种本心的,人生来就具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

  孟子还认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是仁、义、礼、智四种品格的基础,也是四种品格的萌芽,也即是四端。在此人生基础上,就要特别重视人的这与生俱来的四种感情,并促发之,培育之,使之最终成为人的四种美好的道德品质,即:仁、义、礼、智。

  长久以来,经过无数人的宣扬和深化,经过时间不断的强化和完善,这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在中华文化得到了不断的加强,推动着仁、义、礼、智这四种人的品格的确立,使之成为了中华文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构成部分。

  孟子从自己的内心出发,也从所接触和看到的其他人的内心感受出发,经过分析,认识到了自己和他人都有相同的内在感情,都有善良的内在感情,这些基本的内在感情就是恻隐、羞恶、辞让和是非这四种感情。也认识到了,这四种内在感情都是善良的,也是可以不断培养壮大的,还可以不断进行扩展,由此发展成仁、义、礼、智四种品德。

  孟子是从人的内在感情入手,以人的品格为目标,来完善人的人格,进而推动社会上的人作个高尚的人,作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由此,中华文化一直强调的修、齐、治、平理想得以实现。

  这一入手于人的内心感情,以及以此为基础培养人格的模式,对于构建今天社会的真实感情世界,构建健全的人格结构,构建合理的社会的道德精神大厦,是有启发性的,也是有帮助的。

  也要从我们的内心入手,细细查看我们内心之中存在着的真情实感,找到内心深处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珍惜,爱惜,做好培育功夫,使之达到一个更高的境界,使得仁、义、礼、智成为我们的道德精神的构成要件,进而促进我们的个人精神是一个健全的个人精神,使得我们的社会的精神也是一个高尚的精神。



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

外交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

1984年3月3日,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一)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一日批示,原则同意你局制定的《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并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希望你们本着整党精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与健全岗位责任制,完善奖惩条例,在严格控制补贴总额的前提下,先按较低标准试行,通过实践再逐步调整和改进,力争在试行过程中使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考核指标,待试行一段时间后,视实际情况再进一步合理调整。为便于计算、管理和本着稳妥的原则,外交服务人员补贴暂定在一个渠道即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项下列支;人均每月补贴先按40元计入成本费用。到年终决算时,再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在人均每月补贴45元的标准以内,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外交服务人员补贴试行以后,奖金、提成和非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等即应予以取消,统一纳入外交服务人员补贴总额内,统筹解决。请你局根据所属各单位的经营特点,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办法,并请抄告我们。

附一:北京市外交人员服务局关于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外交服务工作的更高要求,促进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及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加强劳动和服务纪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外交服务人员补贴是根据我局外交服务工作的特点并报经国务院批准而制定的。具有岗位补贴和奖励的双重性质。
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按全局在编人数人均每月四十五元的标准从对外收入中提取。其中百分之六十作为固定补贴,百分之四十作为浮动补贴。固定部分在工资总额项下列支,浮动部分从利润留成中解决。
三、全局必须完成下列各项考核指标:
1.年度收入计划和利润计划;
2.职工受聘率95%;
3.房屋出租率95%;
4.服务良好率(包括维修合格率)90%;
5.收费合理率95%。
上列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应提补贴10%。
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直接受聘人员要适当高于直接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人员要适当高于非直接服务人员以及要贯彻按劳分配和知识分子政策的原则规定,全局补贴暂按下列标准分配,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由局酌情调整:
受聘翻译及对外汉语教员人均每月五十元;
受聘职员及工人人均每月四十元;
直接服务人员人均每月三十元;
后勤工人及基层管理人员人均每月二十五元;
机关管理人员人均每月二十元;
十三级以上干部(内含十三级)人均每月十五元;
余额留局用于调整和奖励先进。年终节余部分,转下年度使用。
五、局属各单位的补贴数额由局按其在编在岗人数及上述标准核定,各单位在局核定的总额范围内按下列比例掌握浮动补贴:
受聘职工 30%;
直接服务人员 60%;
后勤工人及各级管理人员 40%。
浮动补贴的80%作为经常性的奖励,奖给环境艰苦、工作繁重、服务优良、效益显著的职工;20%作为一次性的奖励,奖给在某一方面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的职工。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拟订,报局审批。
六、各单位的固定补贴数额应根据职工岗位和技术水平拟订等级标准,报局审定。初次来我局工作不足一年的职工,其固定与浮动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受聘翻译及对外汉语教员 30元;
受聘职员、工人 20元;
其它人员 10元。
学徒工不发补贴。
七、局对各单位按不同经营特点分别下达考核指标,并根据考核结果实行奖惩。
八、关于补贴减发、免发办法,除按局统一规定(见附件)执行外,各单位应本着严格要求的精神,制订必要的补充条例。减免补贴数额全部留归各财务单位使用。
九、对各单位的考核由局劳动人事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滥发滥用等现象,应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
十、本规定开始实施后,现行综合奖及国家统一规定以外的一切不合理的补贴全部取消。
十一、本规定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试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及各单位的实施细则报局劳动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理。

附二:关于减发免发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规定
一、未达到岗位责任制要求或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者,减发补贴50%。
二、病、事假一天,减发补贴的三十分之一。一个月内病假超过十天,事假超过五天(不包括节假日),免发一个月补贴。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只发固定补贴。超过规定假期,一律按实超天数免发。
三、旷工一日,减发一个月补贴的60%;旷工二日,免发一个月补贴。
四、受聘职工从解聘之日起停发补贴,其他职工不服从工作分配者,从领导通知之日起停发。职工待分配期间不发补贴。
五、发生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10~50元以内者,免发一个月的补贴。经济损失超过50元者或造成严重政治影响者,酌情免发三至六个月的补贴。
六、打架斗殴者,免发一至三个月的补贴;情节严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者,酌情免发半年至一年补贴。
七、凡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套购、行贿受贿、传播精神污染等犯罪行为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者,除如数追回非法所得金额和物品外,酌情免发半年至一年补贴。
八、有轻微流氓或赌博行为者,酌情免发三至六个月补贴;情节严重者,免发一年补贴;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分者,如经甄别确系本人责任,除拘留期间免发补贴外,恢复工作后的半年内不发补贴。
九、违反保密规定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酌情免发半年至一年补贴。
十、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参照有关规定酌情减免补贴。
十一、脱产学习半年以内者,只发固定补贴;超过半年后停发。
十二、双补考试不及格者,减发补贴20%,直至及格为止。
十三、本规定未尽事宜,各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制订补充规定,报局劳动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