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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5 20:2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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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七号



第一条 为加强松花湖拦网渔业的管理,保护松花湖渔业资源,促进渔业资源的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根据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拦网渔业是指,利用松花湖的沟、汊、套子行养殖的一种渔业生产形式。
第三条 凡在松花湖水域从事拦网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规定。
第四条 松花湖拦网渔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分级开发、共同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客部门是松花湖拦网渔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渔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松花湖拦网渔业规划;
(三)监督、检查、指导有关县(市)、 区松花湖拦网渔业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跨县(市)、区水域的拦网渔业, 协调处理跨县(市)、区的渔业纠纷;
(五)保护和改善松花湖水域生态环境, 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物。
第六条 松花湖沿湖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拦网渔业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环保、工商、 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渔业行政主客部门执行本规定。
第七条 鼓励松花湖沿湖乡镇、村社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松花湖沟、汊、套子发展拦网养殖。
第八条 凡从事拦网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同意后, 在六十日内设置拦网,经验收合格发给《养殖使用证》后,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第九条 《养殖使用证》不得涂改、买卖和出租。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 《养殖使用证》有效期限为五年,每年检验一次。《养殖使用证》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 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并进行必要的建设和采取相应的增殖措施。对占而不用满一年的,或者投放量低于每年每亩10 厘米以上四公斤或夏花鱼种1000尾的,视为荒芜水面。投放鱼种必须在市、县(市)、区渔政部?
偶喽较陆小?
第十二条 禁止采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捕捞鱼类及其它水生动物。
第十三条 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禁止破坏他人养殖水体或养殖、捕鱼设施。
第十四条 拦网渔业者不得利用鱼类洄游规律采取“提网”、“压网”以及“挂门帘”等非法手段将拦网外的鱼类套归已有, 确需修补拦网的,应向渔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修补。修补拦网必须在每年的四至五月或九至十月份进行。
第十五条 禁止向拦网渔业水域排泄污水、污染物。不得在渔业水域涮洗含有毒物的器具。
第十六条 拦网渔业经营者应在每年初第一季度内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水面使用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未办理《养殖使用证》进行拦网养殖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养殖使用证》,并处100元到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 《养殖使用证》期满仍不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罚款。限期内不办理延续手续的,责令停止其生产活动。 其水面使用权收回另行分配。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当年未达到鱼种投放量的,责令不年补投,并按每亩处以0.5元罚款。逾期仍不开发利用,连续两年鱼种投放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吊销其《养殖使用证》。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渔业者在自己的拦网内用炸、 毒、电的方法捕捞鱼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养殖使用证》, 并处以500元到50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七)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环保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3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0月18日

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广西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发布的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第三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市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规划、市政、公安、建设、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招生等的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当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合的经营资格及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
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批文: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广告样稿(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置证;
(五)广告内容有关批准文件。
需要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数据、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二条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户外广告登记》号和发布者名称。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广告内容、形式、地点、时间发布。
第十四条 已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凡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该单位和个人可要求当事者进行清理或者告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广告主应当接受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逃避或拒绝检查。广告登记监督管理机关应保守有关的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发布及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未按登记的内容、形式、时间发布或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需延长时间或者变更其他登记事项,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时间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单位、居民住宅区乱贴、乱散发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对广告主或张贴人、散发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招生等的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户外广告未经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广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和批准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者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审查、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1月2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等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司法部门严格执法,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需要通过银行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阅有关资料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理处、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下同)签字后并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二、关于冻结单位存款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免于起诉、不予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免予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的有关存款。
银行受理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执行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如发现不符,或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以及法律文书副本有关内容与“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支付能力,银行应如实提供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实事求是地确定应予执行的期限,对于立即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解或分期执行。在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的,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
扣划的款项,属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应直接划给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贷款;属于给付债权单位的款项,应直接划给债权单位;属于给付多个债权单位的款项,需要从多处扣划被转移的款项待结案归还或给付的,可暂扣划至办案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赃款暂收户或代扣款户(不计付利息)。待追缴工作结束后,依法分割返还或给付;属于上缴国家的款项,应直接扣划上缴国库。
四、关于异地查询、冻结、扣划问题
作出查询、冻结、扣划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直接到协助执行的银行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不受辖区范围的限制。
五、关于冻结、扣划军队、武警部队存款的问题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证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六、关于冻结、扣划专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存款的问题
人民法院因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专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款项,应通知被执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动履行。
七、关于冻结、扣划单位存款遇有问题的处理原则
两家以上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同一存款冻结、扣划时,银行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和扣划。在协助执行时,如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冻结、扣划通知有争议,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八、关于各单位的协调和配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银行要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积极配合。遇有问题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协助执行的银行意见不一致时,不应拘留银行人员,而应提请双方的上级部门共同协商解决。银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无故拒绝协助执行、擅自转移或解冻已冻结的存款,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的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协助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文书格式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存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
………………………………
事由:因
…………………………………
……………………………………………
……………………………………………
查 询:
………………………………
单位银行存款
查询人:
…………………………
批准人:
…………………………
填发人:
…………………………
……………………………………院(局)
年 月 日
注:(1)查询人填负责向银行联系的承办人。
(2)正式印刷时,应将查询、冻结、解冻、
扣划机关加上,如××人民法院协助查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存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
………………………
事由:因
…………………………
……………………………………
……………………………………
关于
………………………单位在
…………行(处)…………帐户
的存款 元,请暂停支付 月
…… …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批准人:
…………………………
承办人:
…………………………
填发人:
…………………………
…………………………………院(局)
年 月 日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
………………………………
兹因
…………………………………
……………………………………………
须向你行查询
……………………………
单位的银行存款,特派我院(局)
……
同志前往你处,请予协助查询为盼。
附:可提供当事人银行存款线索:
存款单位名称:
…………………
帐号:
……………………………………
其他:
……………………………………
……………………………………………院(局)
年 月 日(公章)
询、冻结、解付、扣划存款通知书,标
用式样“尺寸大小”的文字不要印上。
(3)纸长36公分,宽17公分,上空3公分,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兹因
…………………………………………………
…………………………………………………
…………………………………………………
关于………………………………单位在你属
……………行(处)……………帐户的存款
元,请暂停支付 月(从 年 月
…… … …… ……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
…… …… …… ……
可支付。
院(局)长签字…………………
……………………………院(局)
年 月 日(公章)
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回执)
字第 号
…………………………院(局):
你院(局)字第 号查询通知书
………………
收悉。现将 单位
………………………
的银行存款情况提供如下:
……………………………………………
……………………………………………
……………………………………………
……………………………………………
……………………………………………
××银行
…………………………………
年 月 日(公章)
下空2公分,各联长12公分,宽17公分,
左空3公分(装订线在正中),右空1公分,
内容长为8公分,宽12公分。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字第 号
院(局):
……………………………………
你院(局)字第 号冻结通知书
收悉。关于 单位
…………………………
在我行(处)的 帐户存款
…………………
应冻结 元,已冻结 元,
……… ……………
未冻结 元,原因
……… ………………………
……………………………………………
……………………………………………
××银行
………………
年 月 日(公章)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存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
…………………………
事由: 年 月 日字第 号
冻结通知书冻结 单位
……………………
在你行(处) 帐户的存款
…………
元,现请解除冻结可以支付。
批准人:
…………………………
承办人:
…………………………
填发人:
…………………………
…………………………院(局)
年 月 日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存根)
字第 号
发往银行:
………………………………
事由:根据
………………………………
………………………………………………
………………………………………………
请将 单位在
………………………………
行(处) 帐户
……………… ………………
的存款 元,扣划至
…… …………………
单位银行帐户或
……………………
国库。
………………
批准人:
…………………………
承办人:
…………………………
填发人:
…………………………
…………………………院(局)
年 月 日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
……………………………
年 月 日字第
号冻结通知书冻结
……………………
单位在你行(处) 帐户
…………………
的存款 元,现请解除
…………………
冻结可以支付。
……………………………院(局)
年 月 日(公章)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字第 号
××银行:
……………………………
根据
………………………………
…………………………………………
因 单位在期限
…………………………
内未予执行,请将该单位在你属
行(处) 帐户的存款
元,扣划至
………… ………………
单位银行帐户 国库。
……………………
收款单位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帐号:
…………………………………
院(局)长签字
………………………
………………………………(院(局)
年 月 日(公章)
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回执)
字第 号
院(局):
………………………………
你院(局)字第 号解除冻结通
知书收悉。关于 单位
…………………
在我行(处)的 帐户
……………………
存款 元,已解除冻结,
此复。
××银行
………………………
年 月 日(公章)
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回执)
字第 号
院(局):
………………………………………
你院(局)字第 号扣划通知书
收悉。关于 单位
…………………………
在我行(处)的 帐户的存
……………………
款 元,已扣划至
……………… ……………
单位银行帐户或 国库。
………………………
未扣划 元,原因
……………… …………
××银行
……………………………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