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 财会〔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保险中介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5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附件: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说明
(一)为了统一规范保险中介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企业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保险中介公司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保险中介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保险中介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并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
(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日常经营业务的核算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有者出资、与所有者往来等的核算另行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在“应收账款”下增设了“垫付保费”、“代垫费用”二级科目;在“应付账款”下增设了“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增设了“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增设了“代理佣金收入”、“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公估费收入”二级科目,并对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了补充规定。
(二)补充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1131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垫付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为投保人垫付保费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垫付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时,应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垫付保费)。
四、“应收账款??垫付保费”科目应按投保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本科目下设置“代垫费用”明细科目。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保险中介公司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合同中规定的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如果业务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代垫费用的,应作为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成本进行核算。
六、发生代垫费用时,借记本科目(代垫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客户归还的代垫费用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垫费用)。
七、“应收账款??代垫费用”科目应按客户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1905存出营业保证金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二、缴存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中介公司缴存的营业保证金余额。
2121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代收保费”明细科目,核算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
三、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代收保费)。
将保费解付给保险公司时,应借记本科目(代收保费),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付账款??代收保费”科目应按保险公司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2181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用来核算保险中介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除代收保费之外的款项。
二、在本科目下设置“协作业务费用”明细科目,核算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进行业务协作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三、发生协作业务时,保险中介公司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用,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本科目(协作业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应按各协作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5101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其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二、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是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代理佣金,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代理佣金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保险经纪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含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分别设置“经纪佣金收入”、“咨询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经纪佣金收入指为客户拟订投保或分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办检验、索赔等业务的收入;咨询费收入指为客户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等服务的收入。
保险公估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承保前或承保后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及标的出险后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业务的收入,本办法在“主营业务收入”下设置“公估费收入”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保险中介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保险代理公司应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按照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佣金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代理佣金收入”科目。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应当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经纪佣金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咨询费收入”科目。
保险公估公司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公估费收入”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与之相关的成本也相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保险中介公司的协作业务收入应当在本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协作业务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即使协作方未履行完劳务,本公司亦可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后获得相应的收入,则保险中介公司应在完成自己的任务时确认收入。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协作应归属于其他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
保险中介公司应按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给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贷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保险中介公司支付给协作方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其他应付款??协作业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公司应收的其他中介机构的业务协作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二级明细科目。
四、如果保险中介公司提供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当劳务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时,则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三种情况进行确认和计量:
1.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2.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
3.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5401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保险中介公司从事主营业务而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给营销员的佣金,业务部门的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以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二、对于同一会计年度开始并完成的业务,公司应当在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的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对于跨年度业务,应当在年末按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时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格式及补充报表项目
(一)保险中介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中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二)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在“应收账款”下增加了“其中:垫付保费”明细项目,在“应付账款”下增加了“其中:代收保费”明细项目。
“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的“长期待摊费用”与“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之间单列“存出营业保证金”项目反映。
(三)在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下增加了“其中:代理佣金收入”、“其中:经纪佣金收入”、“其中:咨询费收入”、“其中:公估费收入”等明细项目。
(四)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不做变动。
根据本办法,变动后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格式如下: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9-caikuai0410-2_20050629.jpg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佳木斯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含粉磨站,下同)、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佳木斯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并组织实施。
(三)对水泥及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和进行监督管理。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职工培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科研成果的开发示范和推广。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受市经济委员会的委托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环境保护、统计、审计、税务、规划、城管、物价、人民银行、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通信息,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六条 到2010年全市散装水泥量占水泥总产量的比率总体应达到45%以上。各水泥生产、经营企业的散装水泥供应计划及散装水泥率由市政府区别情况依法定程序批准后分别下达。市区(含郊区)散装水泥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应当达到40%以上。
第七条 自2008年12月31日起,我市在城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自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城市城区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决算时,应当包含预拌混凝土价格,将其列入工程造价。工程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按规定能够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应当予以制止,停止工程签证并向市散装办报告。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并在相应等级范围内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使用单位或个人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按月向市散装办报送统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具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起止日期和其它技术参数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报市散装办备案接受指导监督。
建设施工单位可以购买预拌混凝土,也可以提供质量合格的原材料,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工制作。
第十一条 鼓励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和磨细矿渣替代水泥,以及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替代天然砂。对使用工业固体废物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以上的,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水泥生产企业达不到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标准的,不能申报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立项,重点扶持。
第十三条 对确需在禁行路段行驶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凭市散装办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临时或者长期通行证。
第十四条 铁路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运输实行优先计划、优先配车和优先运输,并做好散装水泥专用罐(集装箱)车调度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配置与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和使用散装水泥相应的设施、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展所需的综合配套能力。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70%以上散装率的标准进行设计,经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和验收。
第十八条 散装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生产、经营、装卸、运输、储备、使用设施和设备符合安全、计量、环境保护的要求。市散装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并落实检查、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依法报送相关报表。要按照填报散装水泥统计报表的各项要求于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管理行为发生后次月3日前,向市散装办及时、准确的报送统计报表,并真实提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禁止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中使用立窑水泥。
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
第二十一条 经营及使用本市和外埠生产水泥的单位,应向市散装办通报购进水泥品种、数量、窑型,并提供水泥出厂的质检报告以及相关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征收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年产50万吨以上及中直水泥生产企业,专项资金由省散装办直接负责收缴,其他水泥生产企业由市散装办负责征收。
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对专项资金不得擅自减免,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
第二十三条 市散装办直接征收的专项资金按照省 20% 、市 80% 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国库。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市散装办的管理经费,由市财政局按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如暂不具备条件,可从专项资金中拨付,但应逐步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
第二十五条 销售袋装水泥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销售袋装水泥量于销售袋装水泥行为发生后次月10日前向市散装办缴纳专项资金;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或者工程概算预计水泥使用量,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预缴专项资金,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散装水泥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地方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机构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专项资金预缴纳入当地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在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散装办应当对下级征收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的征收、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委员会委托市散装办依照《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未达到规定的散装率和散装水泥使用率的,按照袋装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量处以每吨30元罚款。
(二)建设单位在已经实施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措施的城市市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责令改正。现场搅拌超过 10 立方米的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 100 元或者使用袋装水泥每吨300元罚款。
(三)水泥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中转经营单位以及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未配置散装水泥相应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配置,逾期未配置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水泥生产企业未按时缴纳专项资金或者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未预缴专项资金的,责令补缴,并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资金0.5 ‰的滞纳金,拒缴专项资金的,处以拒缴资金20%罚款。
(五)在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立窑水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各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每次违法行为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在水泥及其制品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中,不提供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由市散装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散装办会同统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的,由市散装办会同统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减、免、缓征专项资金的决定无效,责令应缴单位按规定时限补缴应缴专项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罚款、征收专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三十条 行政相对人逾期拒不缴纳专项资金及罚款的,市经济委员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管理部门以及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在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审批、征收、返还和处罚而不依法履行的。
(二)在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四)滥施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佳政发〔1996〕31号《佳木斯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7号)
现发布我署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简称海关,下同)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运营人不得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邮电主管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运私人信件。
第四条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或《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对进出境快件征收进出口税,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收取规费、监管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报关的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下同)另行制定。
第二章 备案审批
第六条 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下列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一)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章程;
(六)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
(七)专用监管仓库图纸;
(八)海关需要的其它文件。
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自收到运营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作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
运营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七条 海关对运营人实行年审制度。运营人应当于每公历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对其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海关不再按本办法进行监管,而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九条 运营人如需变更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内容,应凭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所在地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三章 快件分类
第十条 在本办法中,快件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二)B类: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
(三)C类: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四)D类:前三类以外的物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的分类及每一类快件所适用的报关程序同时适用于进境和出境。
第四章 报关要求及规定
第十二条 快件的报送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
运营人要求海关派员驻场监管时,需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第十三条 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二)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
(三)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为保管。
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它作业。
(四)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
(五)发现快件中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A类、B类、C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一)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二)和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B、C类快件分别凭KJ2、KJ3报关单(见本办法附件三、附件四)、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前述规定报关的A、B、C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第十六条 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与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第五章 专差快件
第十七条 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等手续。经审核批准的,所在地海关同时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见本办法附件五),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当将专差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形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变更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一)个人自用物品;
(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它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出境快件”系指运营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物品、货物。
“专差快件”系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进出境的快件。
“运营人”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企业。
“监管时限”系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登记备案证书
<font size=+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 编号:__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海关注册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本关办理进出 ││境快件运营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 ││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 ││一年。逾期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 ││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 ││手续。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二: KJ1报关单 [适用于A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_______┌──────────────────────────────────┐│ 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进/出口日期:总运单号码: │├──┬─────┬─────┬──┬────┬──────┬────┤│ 序 │分运单号码│ 物品名称 │ 件 │ 重量 │ 收/发件人 │验放代码││ 号 │ │ │ 数 │ (KG) │ 名称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A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绿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三: KJ2报关单 [适用于B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 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 │分运单│ 物品名称 │ 价值 │ 重量 │ 件 │收/发件 │验放代││号 │号码 │ │ (RMB) │ (KG) │ 数 │人名称 │码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B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分,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境的,填收件人(收货人),出境的,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四: KJ3报关单 [适用于C类快件] 报关单编号:┌──────────────────────────────────┐│运营人名称: 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航次: 进/出境日期: 总运单号码: │├─┬──┬──┬──┬──┬──┬──┬──┬──┬──┬──┬──┤│序│分运│物品│价值│重量│商品│关税│关税│增值│增值│收/ │验放││号│单号│名称│(RMB│(KG)│编号│税率│税额│税税│税税│发件│代码││ │码 │ │) │ │(HS)│ │ │率 │额 │人名│ ││ │ │ │ │ │ │ │ │ │ │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运营人保证: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海关申报的上述物品 ││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中的C类范围内的物品, ││ 并就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向你关负法律责任。 ││ ││ ││ (运营人报关专用章) 报关员:____申报日期:____ ││ │├──────────────────────────────────┤│ 以下由海关填写 │├──────────────────────────────────┤│ 海关签章: 经办关员:___ 日期:____ 查验关员:___ ││ 日期:_____ │└──────────────────────────────────┘说明:一、本报关单一式两份,颜色为兰色。 二、“收/发件人”一栏,进口填收件人(收货单位),出口填发件人(发货人)。 三、“验放代码”一栏由海关填写。 四、本报关单规格:长为30cm,宽为21cm 附件五: 专差快件 登记备案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编号:_________关第________号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编号:_________ │├──────────────────────────────────┤│运营人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专差姓名:_____性别:________ ││按照号码:____________国籍:______ ││ ││ 根据海关总署______通知,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办理专差快件业务的││登记备案手续。自____年__月__日起,准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在本关区____口岸办理承运路线为自__││__至____的进出境专差运营业务。 ││ 本证书有效期1年。每年1月31日前向本关快件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营情况报告,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每年年度审验合格者,有效期延长一年││。不参加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者,本证书自动失效,所承运进出境的快││件,本关不再按快件进行监管,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监管验放手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 ││ 年 月 日 ││ │└──────────────────────────────────┘ 年度审验记录┌──────────────────────────────────┐│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__ ││ │├──────────────────────────────────┤│ 经审核,____年度审验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海关(印)经办关员:_____ ││ │└──────────────────────────────────┘ 附件六:─┬─┬───────────────────────────────┐ │ │ XXX公司专差快件 │ │ │ │ │ │ XXX OBC │ 10 │ │ cm │ 自(FROM)------至(TO)------- │ │ │ │ │ │ │ │ │ │─┴─┼───────────────────────────────┤ ├───────────────20cm──────────────┤ 说明: 一、专差快件标签颜色为白色,字为红色。 二、标签规格:长为20cm,宽为29cm。</font>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