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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3:5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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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为了有效地用好财政资金,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迳与省财政厅联系。

福建省若干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搞活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跟踪反馈,是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从资金投入至产出的全过程管理与监督,强化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双方经济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项责任制度。
第三条 下列有偿和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实行跟踪反馈:
(一)由省级预算安排的单项用款五万元以上的专款、财政小型技术措施贷款;
(二)单项用款在十万元以上的事业周转金、工交商企业周转金以及出口创汇周转金;
(三)科文教和行政使用的外汇(不含出国用汇)以及由财政支付的配套人民币。
第四条 资金反馈的内容包括:有否按指定的用途和计划使用和分配资金;用款的进度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的时间和用款的实际效果;有偿资金还款进度。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由用款单位直接反馈和由用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地市财政集中反馈两种方法。
凡切块由地市分配的资金,或由省直接安排而由地市代拨代转的资金,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用款单位向地市财政反馈;地市财政定期向省财政厅集中反馈。
凡切块由省主管厅(局)统一安排的资金,或由主管部门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的资金,由用款单位向省主管部门反馈;主管部门定期向省财政厅集中反馈。
凡省财政直接安排拨出的专款、周转金或外汇,其单项投资在第三条规定额度以上的,由用款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六条 省级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由省建设银行负责资金使用的跟踪反馈。
第七条 实行跟踪反馈的专项资金,要做到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并通过签定合同书明确规定拨用款双方的责任。
用款单位和主管部门责任:报送用款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供可靠的技术经济咨询资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节约使用资金,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按规定时间报送资金使用反馈的信息。有偿使用的周转金和贷款要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占用费)。
财政部门的责任:认真审查项目的可行性资料,筛选平衡,审定项目和资金额度。做好资信审查,按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的进度监督拨款。检查用款单位有否按合同的规定合理使用资金,按期组织资金回笼和效益反馈。
第八条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用款单位如因外部条件变化,需调整用款项目的,应事先提出报告,按下列程序修订合同的有关条款:凡省财政直接安排拨付的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调整用款项目和合同的有关条款;凡切块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安排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和地市
审查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凡由省主管部门和财政联合安排的项目,或省直接安排由地市代拨代转的项目,由省主管部门或地市提出调整安排意见,商得省财政厅同意后调整。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需中止合同的,在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后,撤销原合同,已拨未用的资金应立即交回财政。
已购置的设备和支付的费用要进行清理,并由原用款单位负责维护设备财产的安全。
由于经营管理的失误而未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或用款单位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财政部门可以对用款单位停止资金供应,也可视情况的需要中断对地市或某主管部门的扶持,直至履行了合同条款为止。
第九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用款单位项目审批档案,连续记载使用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的时间、额度、还款情况和经济效果,以利于对用款单位的资金运用实行动态控制。
第十条 建立资金使用的报告制度。用款单位应按资金领拨关系,于每季终了后十天和项目竣工投产后一个月内,按第五条规定的反馈方法,向财政部门或其主管部门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表》,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地市财政和省主管部门亦应按第五条规定的办法,季度终了后十
五天内集中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凡节约使用资金或资金使用效果好,提前归还周转金和贷款的,可在资金节约额或收取的贷款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数额的资金,奖励用款单位。对人为地造成资金占压、损失的,对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实行反馈的各项财政专款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1988年8月4日
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董世连


  一、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范围和管理机构
  通用顶级域名包括以.com,.net,.org结尾的常用域名,还包括以.biz(已经运行),.name(已经运行),.aero(尚未运行),.museum(尚未运行),.info(尚未运行),.pro(尚未运行)和.coop(尚未运行)结尾的新的通用顶级域名。
目前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管理机构是1998年根据美国商业部制定的白皮书成立,总部设在加利福尼亚的互联网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
  凡认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持有人注册的域名侵犯了其在先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投诉,以解决其相关域名争议。
  二、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以下简称“争议解决程序”)的产生、适用规则。
  随着互联网络的有效利用,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争议不断增多。建立快速、可靠、高效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ICANN授权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颁布的相应政策和规则来解决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争议解决机构所作裁决由域名注册商按照规定条件负责执行,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
  争议解决程序适用的规则是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规则》及相应争议解决机构制定的补充规则。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为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及使用而引发的有关争议设定了条款和条件。域名注册时,《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将作为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注册人之间域名注册协议的附件,因此域名注册人(持有人)受该政策的限制。一旦第三方(投诉人)根据该政策,向一适格的争议解决机构投诉时,域名注册人(持有人)有义务加入该争议解决程序。
  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裁决的结果
  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争议双方的排序选择确定专家组,由专家组进行裁决。专家组作出的裁决结果只能是以下两种之一,即(1)投诉人败诉,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现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通用顶级域名;或(2)投诉人胜诉,专家组可裁决将所涉域名撤销或转移给投诉人。
专家组裁决既不涉及金钱赔偿,也不涉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四、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裁决的救济途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其实质类似于单位(互联网群体)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排除司法管辖。
  裁决作出注册人的域名应予注销或转移的,域名注册商一般会执行该裁决;但是执行前会等待10个工作日。如果注册商在得到上述裁决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收到投诉人和域名注册人间的争议已提交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则会停止执行上述裁决,除非注册商收到(1)令其相信双方争议确已解决的证据;(2)注册人的诉讼请求已被驳回或撤销的证据;(3)法院有关驳回注册人诉讼请求或认为注册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判文书。
  因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并向域名注册商并及时提交正式诉讼文件,阻止裁决的执行。(作者:董世连律师,2010-9-13)

作者简介:
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010-85879988-8230 13910629206
传 真: 010-85879966
邮 箱:law010@126.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对各地报税务总局备案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票样分析,结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的情况,目前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印制发票时擅自改变字体、字号;字间距不符合标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数字与汉字未对齐或数字上下未对齐;发票开具时随意涂改;纳税人保管不善,发票发生皱折等,影响了数据采集和认证的准确性,给纳税人的正常抵扣带来困难。为了配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同时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的准备工作,现就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新版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有关文件规定及税务总局下发的票样进行印制,切实保证印制质量,保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的印刷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见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三、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联次内容及顺序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印制,抵扣联和报税联必须采用52克干式复写纸。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检查本地区内已印制完毕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货运发票,一律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发票,在推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前使用完毕或收回。

  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