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铁路篷布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6-16 12:0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篷布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铁路篷布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


货车篷布是铁路运输的重要工具。在当前棚车不足的情况下,大量粮食、化肥、糖、盐等使用敞车装运,需要苫盖篷布。由于篷布购置、修理价格不断提高,使用费过低等问题,导致篷布购置资金不足,加之目前篷布实行高度统一管理,服务面窄,因此篷布难以满足运输需要和市场需
求。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篷布运用管理机制进行改革。为此决定对篷布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待条件成熟时成立篷布公司。
一、经营范围
1.篷布使用、租赁;
2.篷布日常调度和管理;
3.篷布制造、购置和修理;
4.篷布技术开发和综合利用。
二、机构设置
为便于启动和操作,篷布的经营管理划归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暂作为该中心篷布经营管理部,独立开展业务。各铁路局、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铁路总公司、下同〕、车站篷布调度和管理人员由同级集装箱运输公司(中心)管理。其具体机构设置、定员调整由各铁路局自定

三、资产
将现有铁路篷布划拨给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负责保值增值。
四、计费
将现行的篷布使用费按张次计算,改为按使用里程长短计算,这样运用实际与计费办法相适应,也趋于合理。费率的确定另行公布。要创造条件,逐步向直接租赁方式过渡。
五、财务管理
1.收入管理:篷布使用费在车站收取,逐级上缴,部财务司直接清算给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其他经营收入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单独收取。
2.支出管理:篷布的购置、修理费用及有关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负担。
3.各级篷布调度及管理人员所需费用,通过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系统各级机构支付。
4.篷布财务决算由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报部财务司。
六、运输管理
1.各级篷布调度由集装箱调度兼管,在运输管理上归运输调度统一领导。
2.篷布的回送、装卸等由篷布经营管理部门交纳运杂费,计算办法另行通知。



1995年5月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税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1367号

1990-11-03国家税务总局


天津市税务局:
  1990年9月26日税二(1990)166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联营分回利润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如果该合营企业是经主管部门批准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成立,在注册资本额中所含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并享受有关减免税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国内企业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凡符合上项规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均免予计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对不符合上项规定的,应按国内联营企业处理,先分利,然后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制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有抬头,一些流动人员在路边、桥头非法摆摊设点,或由其他人员帮助收活、再到秘密窝点非法刻制公章;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印章大肆进行诈骗活动,严重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有的还造成很坏的政治影响。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非常重视。为严
厉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印章业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清理、坚决取缔非法刻字摊点。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时间,统一行动,对本地的刻字摊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取缔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对为非法刻字人员承接、介绍刻字业务和非法买卖印章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合法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体刻字工商户,只能在指定地点营业,不得在路边、桥头等地乱设摊点,并不得承制公章。
二、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春季严打攻势,把严厉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从破获的案件中,注意发现和深挖伪造印章犯罪线索,对有伪造印章行为的,要坚决追查到底,依法追究委刻方和承制方的刑事责任
。对流动摆摊设点非法刻制印章的,除坚决取缔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93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收容审查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刻字业的日常管理。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刻字业的开业审批条件,对无本地常住户口和曾受过刑事处分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不予批准;无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合法经营的刻字单位,要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防
范制度,严格管理,严禁非法承制印章,严防公章坯料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把本辖区内刻字业的管理纳入工作视线,明确责任,对非法承制印章的摊点,发现一个,取缔一个,绝不允许其存在和蔓延。
各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此通知后,应认真研究本地刻字业管理方面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印章业管理。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6月底前报告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