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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6-26 16:57: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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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1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2号公布)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资源[2002]9号

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
地方商委(行业办),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
实。
二OO二年一月十日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和生活过程
中产生的能够回收利用的各种再生资源日益增多。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为贯彻
落实“十五”计划纲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十五”规划。
  一、 发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已有一定规模。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一系列鼓励再生资
源回收利用优惠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再生资源
回收加工体系初步形成。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废旧物资回收企业5,000多家,回
收网点16万个,回收加工厂3,000多个,从业人员140多万人;据不完全统计,200
0年我国再生资源回收量已突破5,000万吨,年回收总值450亿元;废旧物资回收企
业主要品种年加工预处理量达2,000多万吨,废旧车船和机械设备拆解能力近千
万吨,有色金属和贵金属回收、加工能力和加工质量大大提高。目前,一个遍布
全国、网络纵横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体系已初步形成。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九五”期间,我国
累计回收利用废钢铁1.6亿吨,废有色金属600多万吨,废塑料1000多万吨,废纸
4,000多万吨。据测算,每利用一吨废钢铁,可炼钢850千克,相对于用铁矿石炼
钢可节约成品铁矿石2吨,节能0.4吨标准煤;每利用一吨废纸可生产纸浆800千克,
相对于木浆造纸可节约木材3立方米,节约标准煤1.2吨,节电600千瓦,节水100
立方米。“九五”时期,仅回收利用的废钢铁和废纸两项,相当于节约成品铁矿
石3.2亿吨,节约标准煤6400万吨,节约木材1.2亿立方米,节电240万千瓦,节
水40亿立方米。目前我国钢、有色金属、纸浆等产品三分之一以上的原料来自再
生资源。
  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近年来,我国废旧物资回收企
业基本摒弃了“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采取了清洗、除油、去污、
干燥、拆解、剪切、打包、破碎、分选、除杂等加工预处理手段,加工生产各类
再生原料,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在铂族金属回收利用工艺研究上,我国已
充分运用现代分离提取技术,实现了高效回收和提纯。某些废旧物资,如含贵金
属废料的回收利用技术,废橡胶制取超细胶粉,废塑料生产化工涂料等回收利用
技术已接近或达到国际水平。
  我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资源回收率低,不易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丢弃现象严重。据测算,目前我国
可以回收而没有回收利用的再生资源价值达300-350亿元。每年约有500万吨左右
的废钢铁、20多万吨废有色金属、1400万吨的废纸及大量的废塑料、废玻璃等没
有回收利用。由于我国废旧物资零星分散,其回收、加工、运输费用高,销售价
格低,致使部分品种回收量减少,与实际生成量相差较大,资源流失严重,再生
资源回收利用率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如我国每年丢弃的镉镍电池(二
次电池)2亿多支;废旧家用电器、电脑及其它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还未能提上
日程。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尽管国家出台了一
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但目前绝大多数废旧物资回
收加工企业仍是微利或无利,基本没有条件和能力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而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
程。另一方面,国有回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人员、债务包袱重,市场竞争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差,相当一部分回收企业亏损严重,某些回收公
司经营难以为继,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发展呈低水平徘徊。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投入严重不足。由于资金投入少,技术开发能力
弱,导致废旧物资加工处理工艺落后,技术及装备水平极低,一些与再生资源加
工处理相伴的环境污染物未能妥善处理。即使是先进适用的技术,也由于缺少资
金而难以推广应用。大部分再生资源的加工处理技术还十分落后,与资源综合利
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差距甚远。
  二、“十五”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提出,“十五”时期,要大力推
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弃物处理的产业
化,促进废弃物转化为可用资源。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
挑战。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
利用,将大量社会生产和消费后废弃的资源回收再利用,可以减少对原生资源的
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既节约了大量的资源,又推动了经济增长方式由
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因此,大力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是促进资源永续
利用的重要措施。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垃圾累计
堆放量已达60多亿吨,占用土地5亿平方米,对土壤、地下水、大气造成现实和
潜在的污染相当严重。因此,积极推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治理污染的重要措
施。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环境质量的要
求会越来越高,国家将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的力度,这将为再生资源回
收利用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严峻挑战。随着经济的发展,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拥
有量的增加,以及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将面临更加繁重的任
务。一是公众对过去未能很好回收和处理的废干电池、废润滑油等污染严重,危
害较大的废弃物更为重视,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二是未来几年
电脑、复印机、手机等电子废弃物以及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空调器等废旧家
用电器的数量将大幅度增加,如何有效地回收和处置这些现代垃圾,使之变废为
宝,将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
  三、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与重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和保护环境为目的,
加快法规建设,依靠技术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提高回收利用水平,减少环境污
染。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回收网络建设,加快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的市场化、规模化进程,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健康、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05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总值达到550亿元以上。主要品种年回收量为:
废钢铁3600-3700万吨,废有色金属200 万吨,废塑料500-600万吨,废纸17
00万吨;回收拆解报废汽车80 万辆,拆解废船100万轻吨,轮胎翻新总量79
0万条,废家用电器和废电脑回收量达到废弃总量的80%以上。
  (三)发展重点与示范工程。
  加强再生资源加工设施建设,提高加工质量,加快产业化进程。建设具有一
定规模和水平的再生资源加工基地,并以此为中心,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
利用的产业链条;研究开发一批急需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和再生资源加工利
用技术,如:废旧镉镍电池(二次电池)、废润滑油、废油漆及电子废弃物的无
害化处理技术,废家用电器、电脑及报废汽车等的再制造工程及资源综合利用技
术。
  建设若干个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集散基地和规范
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规模经营和一体化进
程,提高社会综合效益。
  重点建设几个规模适度、管理先进、符合环保要求的废家用电器、电脑,报
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减轻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
  集中力量支持一批示范工程,包括:以钢铁企业为龙头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一体化示范工程,废旧铬镍电池(二次电池)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废润滑油回
收处理示范工程,废纸回收分选造纸示范工程,废家用电器、电脑再制造及加工
处理示范工程等。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通过
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制改造,开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形式,培育一批有竞
争力的大型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集团,以此带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产业化方向发
展。
  四、主要对策与措施
  (一)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依法管理。
  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及相配套的办法和标准,包括:《
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电脑
等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纸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废旧轮胎回
收利用管理办法》以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国内废纸分类标准》
等,提出一些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
轨道。
  (二)加大经济政策的支持力度。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有关政策,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
征增值税的政策,翻新轮胎免征消费税政策,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等。
  研究提出有效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措施。在财政体制和投资体制改
革的过程中,研究加大公共财政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支持力度,并在信贷等方
面给予必要支持,对经济效益差、但社会效益显著的不易回收的再生资源,国家
在政策上鼓励企业回收和利用,包括支持一些经营好、符合上市条件的物资回收
企业上市,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对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处理中心、再生资源
信息网络等方面的示范项目,优先安排技改投资并给予财政贴息。
  (三)推进技术进步,增加科技投入。
  国家将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科技开发的投入,支持有影
响、有带动作用的关键项目,尤其是那些不能一次性处理且生产成本高,经济效
益低,但社会效益显著、量大面广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拟通过科技攻关重
点突破。对再生资源科技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纳入科技三项费用的
支持范围。同时,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当引进国外先进的再生技术、设备,
按照市场经济的办法引进国外的人才和资金,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管理水
平的提高,以适应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环境。
  (四)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引导各地建立以社区回收网点为基础的点多面广和服务功能齐全的回收网络,
形成回收和集中加工预处理为主体、为工业生产提供合格再生原料的再生资源回
收体系。同时推动建立设施先进、管理手段现代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科学先
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中心等组成的系统工程,促进再生资源回收 加
工预处理 利用良性循环。
  (五)加强信息和统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强化信息服务,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
回收利用信息,引导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上水平、上台阶。积极推动中介组
织和协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管
理水平。
  (六)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民资源意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全社会的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通过宣传,使公众了解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
保护的严峻现实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重要意义,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
念。尤其是要建立自觉利用再生品,愿意承担一部分废旧物资加工利用成本的意
识。将有关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知识列入中、小学教材,提高全社会对废弃物资源
化重要性的认识,使全民都来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
完)

关于印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2〕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设定、评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三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相关媒体和市科技网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 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四分之三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和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励人选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重大贡献奖奖金为30万元,其中15万元属获奖个人,15万元由获奖人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为每项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每项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每项1万元。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资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9 月25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