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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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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3月27日 生效日期1991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纳米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鼓励对方国家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博物学和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以上学科的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在温得和克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纳米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吉佩定             古里拉布
    (签字)             (签字)

印发全国控办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全国控办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7)控购字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再作如下通知:
一、对违反专控商品管理规定的供货部门,除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没收其违章销售的利润外,对明知故犯,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还要处以销售商品原价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的领导,可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两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并由其上级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
二、对违章购买和违章供应专控商品案件,属于市控办审批的商品,由市控办处理,其罚没收入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上缴市财政局;属于区、县控办审批的商品,由区、县控办处理,其罚没收入和没收物品的变价收入,上缴区、县财政局。
三、违章单位自接到罚款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三日内上缴入库,逾期不缴者,通知银行扣缴。
四、对在本“办法”下发前已查出、尚未作处理的违章案件,均按本“办法”处理。
请接到本文件后立即传达到基层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7)控购字第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商委、商业厅(局)、公安厅(局),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加
发南京市、成都市):
现将《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改进意见,请随时告诉我们,以便在执行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补充和修订。

关于违反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严肃控购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违反规定的,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违反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规定的,由各级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作出处理;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国家每年批准的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层层下达到基层单位。各单位购买非生产用商品,应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内执行,不得超过。执行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指标不足时,应逐级上报申请追加。不层层下达控制指标或不按控制指标执行,任意突破的
,应责令作出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处以罚款并追究领导人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购买、制作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应事先报经授权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批标。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购买、制作;供货部门(含生产单位)不得供货;银行不得付款;财务部门不得拨款、报销;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发放行车牌照。如有违反,按第六条、
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对专项控制商品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没收所购商品等处罚。
一、对讲排场,摆阔气,不顾国家规定,不听有关部门劝阻,明知故犯,弄虚作假的,除通报批评、没收其所购商品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处以所购商品原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二、自作主张,乱拉资金、乱购商品的,除责令退货,通报批评外,应当处以相当于所购商品原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确因不明政策,而所购物品属当前必需,符合配备标准,资金来源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又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的,对其错误有深刻认识并作认真检查的,可给予补办控购审批手续。如对其错误没有认识,并拒不检查的,给予通报并罚款。
对上述一、二两项违反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可视情节处以相当于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并建议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银行、商业供销物资等供货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都负有监督执行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对供货部门还应没收
其违章销售的利润。
第八条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监督部门都要以身作则,尽职尽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单位所处的罚款,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支付;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都不得用国家拨款支付或列入成本、费用开支。
个人应缴的罚款,由个人直接交付,或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条 应缴的罚款,由决定罚款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通知被罚单位上缴同级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的,可停止受理其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申请。没收的物品由决定没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机关处理,价款上缴同级财政金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知到达之日起执行。



1988年1月15日

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进口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8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药品口岸报关和报验的管理,打击药品走私活动,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和人民用药的安全有
效,维护和促进正常药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的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国办发[1998]35号)
,原卫生部主管的进口药品审批管理工作已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自1998年8月起,进口药品的审批管理工作已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承担。1999年4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新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第6号令),自199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卫生部颁发的原《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进
口药品的管理规定停止执行。
  二、新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香
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生产的药品向内地销售、使用的,必须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上述“注册证”式样附后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注册证专用章的通知》(国
药管注[1998]第126号)的规定,卫生部原药政管理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
》)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现行进口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换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
产品注册证》。
  三、国外捐赠药品、国内灾情疫情急需药品、临床特需药品、试验样品以及药品生产专用辅料等品种,必须按
照有关规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审查批准,取得允许进口的批准文件后,方能办理进口报关和报验手
续。
  四、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见附件1)HS商品编码范围的药品,海关均凭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见附件2)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
  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管理目录》的原料药的单位,必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中的各项有关规定,主
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使用和购买进口原料药的单位必须向供货方索要《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及《进口
药品检验报告书》,未经注册和检验的原料药不得作为药用。
  五、进口单位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进口药品报验单》(见附件3)并将规定的其它资料
,报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原《进口药
品报验单》和《进口药品报验证明》同时废止。
  六、口岸药品检验所要加强与各地海关的协调和配合,及时交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做好进口药品的监督
管理工作。
  七、进出境人员携带的少量自用药品,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九、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进口药品管理目录》
   2、《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报验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1:
 
                进口药品管理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04100010       燕窝
05069090  10    虎骨              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
05071000  10    犀牛角
05079010       羚羊角及其粉末和废料
05100010  10    牛黄
05100010  20    猴枣
05100040       斑蝥
05100090  10    其他野生动物胆汁及其他产品   不论是否干制;鲜,冷,冻或
                           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05100090  90    胆汁,配药用腺体及其他动物产品  不论是否干制;鲜,冷,冻或
                           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
09041100  10    毕拨
09061000       未磨肉桂及肉桂花
09062000       已磨肉桂及肉桂花
09070000       丁香(母丁香、公丁香及丁香梗)                   
09081000       肉豆蔻                              
09083000       豆蔻                               
09091010       八角茴香                             
09095000       小茴香子;杜松果                          
09102000       番红花             西红花         
09103000       姜黄                               
12111010       鲜或干的新疆胀果甘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1090       鲜或干的其他甘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10       鲜或干的西洋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20       鲜或干的野山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91       其他鲜人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2099       其他干人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1       鲜或干的当归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2       鲜或干的田七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3       鲜或干的党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4       鲜或干的黄连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5       鲜或干的菊花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6       鲜或干的冬虫夏草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7       鲜或干的贝母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8       鲜或干的川芎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19       鲜或干的半夏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1       鲜或干的白芍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2       鲜或干的天麻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3       鲜或干的黄芪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4       鲜或干的大黄、籽黄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5       鲜或干的白术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6       鲜或干的地黄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7       鲜或干的槐米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8       鲜或干的杜仲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29       鲜或干的茯苓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1       鲜或干的枸杞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2       鲜或干的大海子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3       鲜或干的沉香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34       鲜或干的沙参          不论是否切割,压碎或研磨
                           成粉         
12119049  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12119049  20    药料用麻黄草                           
12119049  90    其他主要用作药料的鲜或干的植物 包括其某部分,不论是否切
                           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12123011       苦杏仁                            
13021990  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13021990  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29242910       对乙酰氨基苯乙醚(非那西丁)             
29242920       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                    
29329990  20    紫杉醇                            
29331920       安乃近                            
29371010       垂体(前叶)或类似的激素                    
29371090       垂体(前叶)或类似激素的衍生物            
29372100       可的松、氢化可的松等      包括脱氢皮(质甾)醇 
29372210       地塞米松                           
2937229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的卤化衍生物           
2937291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                      
29372990       其他肾上腺皮质激素的衍生物             
29379100       胰岛素及其盐                         
29379200       雌(甾)激素及孕激素                      
29379900       其他激素及其衍生物等      包括其他主要用作激素
                           族化合物
29381000       芸香苷及其衍生物
29391000       鸦片碱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29392100       奎宁及其盐                          
29392900       其他金鸡纳生物碱及其衍生物、盐           
29393000       咖啡因及其盐                         
29394100  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29394100  20    硫酸麻黄碱                          
29394100  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29394100  40    草酸麻黄碱                          
29394100  90    麻黄碱盐                           
29394200  10    伪麻黄碱            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29394200  20    硫酸伪麻黄碱                          
29394200  90    假麻黄碱盐           D-2-甲胺基-1-苯基丙醇
29394900  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  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29394900  90    其他麻黄碱及其盐
29395000       茶碱和氨茶碱及其衍生物、盐
29396100  10    麦角新碱                            
29396100  90    麦角新碱盐
29396200  10    麦角胺                             
29396200  90    麦角胺盐
29396300  10    麦角酸                             
29396300  90    麦角酸盐
29396900       其他麦角生物碱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397000       烟碱及其盐
29399010       番木鳖碱(士的年)及其盐
29399020       可卡因及其盐
29399090       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生物碱等    包括生物碱的盐、醚、酯及
                           衍生物
29400000       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    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
                           糖、编号29.37-2939产品除外
29411011       氨苄青霉素                             
29411012       氨苄青霉素三水酸                          
29411019       氨苄青霉素盐                            
29411091       羟氨苄青霉素                            
29411092       羟氨苄青霉素三水酸                         
29411093       6氨基青霉烷酸(6APA)
29411094       青霉素V                              
29411095       磺苄青霉素                            
29411096       邻氯青霉素                            
29411099       其他青霉素或衍生物及其盐    包括具有青霉烷酸结构和青
                           霉素衍生物及其盐    
29412000       链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3011       四环素                              
29413012       四环素盐                             
29413020       四环素衍生物及其盐                        
29414000       氯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5000       红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10       庆大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20       卡那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30       利福平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40       林可霉素及其衍生物、盐                      
29419051       7氨基脱乙酰氧基头孢烷酸     包括7氨基头孢烷酸 
29419052       头孢氨苄及其盐                         
29419053       头孢唑啉及其盐                         
29419054       头孢拉啶及其盐                    
29419055       头孢三嗪(头孢曲松)及其盐               
29419056       头孢哌酮及其盐                    
29419057       头孢噻肟及其盐                    
29419058       头孢克罗及其盐                    
29419059       其他先锋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60       麦迪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70       乙酰螺旋霉素及其衍生物     包括它们的盐    
29419090       其他抗菌素                      
29420000       其他有机化合物
30012000  10    其他野生动物腺体、器官及分泌物            
30012000  90    其他腺体、器官及其分泌物提取物              
30019010       肝素及其盐                        
30019090  10    蛇毒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19090  20    其他未列名的动物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19090  90    其他未列名的人体制品      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   
30021000       抗血清、其他血份及修饰免疫制品 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
                           制得          
30022000       人用疫苗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30029020       蓖麻毒素                         
30029090  10    治病、防病或诊断用动物血制品               
30029090  90    人血、其他毒素等        包括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
                           母)及类似产品        
30031011       氨苄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2       羟氨苄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3       青霉素V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19       其他青霉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1090       其他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的混合药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2011       头孢噻肟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2       头孢他啶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3       头孢西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4       头孢替唑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5       头孢克罗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6       头孢呋辛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7       头孢三嗪(头孢曲松)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8       头孢哌酮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19       其他头孢菌素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30032090       含有其他抗菌素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3100       含有胰岛素的混合药品      不含抗菌素且未配定剂量或
                           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或
30033900       其他含编号29.37激素等的混合药  不含抗菌素且未配定剂量
                           或非零售包装,混合指含两种
30034010       含奎宁或其盐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4090       含其他生物碱及衍生物的混合药品 但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
                           的激素或其他产品   
30039010       含磺胺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9090  10    含紫杉醇的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39090  90    含其他未列名成份混合药品    未配定剂量或非零售包装,
                           混合指含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
30041011       氨苄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2       羟氨苄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3       青霉素V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19       其他已配剂量青霉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1090       已配剂量含有青霉素或链霉素药品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1       已配剂量头孢噻肟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2       已配剂量头孢他啶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3       已配剂量头孢西丁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4       已配剂量头孢替唑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5       已配剂量头孢克罗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6       已配剂量头孢呋辛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7       已配剂量头孢三嗪(头孢曲松)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8       已配剂量头孢哌酮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19       其他已配剂量头孢菌素制剂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209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抗菌素的药品  包括制成零售包装    
30043100       已配剂量含有胰岛素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3200       已配剂量含肾上腺皮质激素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390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激素等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包括零售包装 
30044010       已配剂量含有奎宁或其盐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的
                           激素或其他产品,包括零售包装
30044090  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       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
                           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30044090  90    已配剂量含有其他生物碱等的药品 不含抗菌素及编号29.37的
                           激素或其他产品,包括零售包装
30045000       已配剂量含有维生素等的其他药品 包括含有编号2936所列产
                           品的,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10       已配剂量含有磺胺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20       含联苯双酯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49051  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药酒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1  90    含其他成分的中药酒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2       片仔癀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3       白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4       清凉油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9  10    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中式成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59  90    含其他成分的中式成药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
30049090  10    含濒危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   已配定剂量或零售包装,不
                           含紫杉醇
30049090  20    含紫杉醇成分的药品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90    其他已配定剂量的药品      包括零售包装 
30063000       X光检查造影剂,诊断试剂
30064000       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    包括骨骼粘固剂
30065000       急救药箱、药包
30066000       以激素等为基本成分的化学避孕药


附件2:
             进 口 药 品 通 关 单
 编号:
 ┌─────────────────────────────────┐
 │                                 │
 │           海关:                   │
 │                                 │
 │      根据国家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下列进口药品已      │
 │    接受报验,请予以办理报关手续。              │
 │                                 │
 │      申请进口单位:▁▁▁▁▁▁▁▁▁▁▁▁▁▁▁     │
 │                                 │
 │      报验单位:▁▁▁▁▁▁▁▁▁▁▁▁▁▁▁▁▁     │
 │                                 │
 │      原产国(地区):▁▁▁▁进口口岸:▁▁▁▁▁     │
 │                                 │
 │      注册证号:▁▁▁▁▁▁HS商品编码:▁▁▁▁      │
 │                                 │
 │      合同号:▁▁▁▁▁▁▁▁▁▁▁▁▁▁▁▁       │
 │                                 │
 │      进口药品名称:▁▁▁▁▁▁▁▁▁▁▁▁▁▁      │
 │                                 │
 │      剂型:▁▁▁规格:▁▁▁包装种类:▁▁▁▁      │
 │                                 │
 │      进口数量:▁▁▁▁▁(公斤)价值:▁▁▁▁▁     │
 │                                 │
 │      备注:▁▁▁▁▁▁▁▁▁▁▁▁▁▁▁▁▁▁▁     │
 │                                 │
 │      本通关单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须重新    │
 │    办理。                          │
 │                                 │
 │                                 │
 │                                 │
 │                   药检所(印章)       │
 │                                 │
 │                                 │
 │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提货时如发现残损,应向港口商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鉴定。
     2、海关放行后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发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才能调拨、使用。
     3、本证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本所存(黑),交海关(红),报验单位存(绿
)。


附件3:
            进 口 药 品 报 验 单
                         HS商品编码:
┌────┬───────────┬────┬────────────┐
│    │中文:        │    │中文:         │
│药品名称├───────────┤商品名 ├────────────┤
│    │英文:        │    │英文:         │
├────┼───┬───┬───┼────┼──┬─────┬───┤
│剂型  │   │规 格│   │包装规格│  │药品有效期│   │
├────┼───┼───┼───┼────┼──┼─────┼───┤
│注册证号│   │合同号│   │检验标准│  │ 索赔期 │   │
├────┼───┼───┼───┼────┼──┼─────┼───┤
│货物数量│   │件 数│   │ 批号 │  │货物价值 │   │
├────┼───┼───┼───┼────┼──┼─────┼───┤
│发货港 │   │发 货│   │运输工具│  │航/班次 │   │
│(地) │   │日 期│   │    │  │     │   │
├────┼───┼───┼───┼────┼──┼─────┼───┤
│到岸港 │   │到 岸│   │到岸海关│  │ 存 货 │   │
│(地) │   │日 期│   │    │  │ 地 点 │   │
├────┼───┴───┴───┴────┴──┼─────┼───┤
│生产厂商│                   │ 国 家 │   │
├────┼───────────────────┼─────┼───┤
│发货单位│                   │ 国 家 │   │
├────┼────┬────────────┬─┴─────┼───┤
│    │名 称 │            │《药品经营企业│   │
│    │    │            │许可证》证号 │   │
│ 收  ├────┼────────────┼───────┴───┤
│ 货  │地 址 │            │           │
│ 单  │    │            │           │
│ 位  ├────┼───┬───┬────┤    公章     │
│    │联系人 │   │电话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    │名 称 │            │《药品经营企业│   │
│    │    │            │许可证》证号 │   │
│ 报  ├────┼────────────┼───────┴───┤
│ 验  │    │            │           │
│ 单  │地 址 │            │           │
│ 位  │    │            │    公章     │
│    ├────┼────┬───┬───┤           │
│    │联系人 │    │电 话│   │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所  │□1.《进口药品注册证》     □2.《药品经营企业许  │
│    │   复印件;             可证》复印件;  │
│ 附  │                             │
│    │□3.产地证明原件;       □4.购货合同副本;   │
│ 资  │                             │
│    │□5.装箱单、运单、货运发票;  □6.出厂检验报告书;  │
│ 料  │                             │
│    │□7.中、英文说明书和样品;   □8.其它有关资料。   │
└────┴─────────────────────────────┘
(请注意背面“注意事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注 意 事 项


1.本表由报验单位填写,一式二份;报验单位和收货单位需在指定“印章”处盖章。
2.香港或其它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同时呈报进口香港或其它地区时的购货合同、装箱单、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3.“检验标准”为《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质量标准和编号。
4.“货物数量”指以《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包装规格为基本单位的货物总数,如: 盒数、瓶数、公斤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