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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0 22:54: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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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散装水泥的发展,保护和美化城市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进行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散装水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散装水泥日常管理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和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加强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管理,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编制,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临潼区、长安区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阎良区及市辖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区域。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出厂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应配置足够的散装水泥发放设施。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所生产的水泥散装发放能力不低于70%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 散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必须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清洁,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运输车辆的有关规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公安、交通、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推广、扶持、发展散装水泥,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按每吨处以30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30000元;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及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按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补交和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擅自扩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或者减免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亦称商品)混凝土(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散装水泥库容量占水泥仓库容量的比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已以国办发〔1999〕20号予以转发。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严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基建程序管理。自1999年起,国家将批准条件成熟的城市启动轨道交通项目。新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必须上报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并以国产化率目标作为审批立项的首要条件。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和利用外资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报告研究办理有关手续。”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城市轨道车辆、牵引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金车体材料、信号系统领域的项目。上述领域的建设项目(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或审批。
请你关在接受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认真审核,如遇问题,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徐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发农村人才资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市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徐人才[2006]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为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服务农民、发展农业、建设农村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的各类劳动者,主要包括种养殖能手、能工巧匠、经营管理能人和乡村科技人员等农村技术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条 从2007年起,重点选拔培养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30名,农村实用拔尖人才300名,农村实用骨干人才2000名。到2010年,市、县、镇培养管理的农村优秀实用人才达到1万人以上,基本满足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实用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对 象
  第四条 选拔对象为工作在农村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营销、新技术开发应用、新产品推广等方面有一技之长且作出积极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条 件
  第五条 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的选拔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突出、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明显专长,生产经营项目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规模大、辐射带动作用突出;
  (二)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业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在安置剩余劳动力就业、向国家缴纳税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五)在发展农村经济中积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条件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业绩比较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方面有一定专长,生产经营项目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较强;
  (二)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意识,在企业经营管理及农副产品购销中有较好的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在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在安置剩余劳动力就业、向国家缴纳税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者;
  (五)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市级农村实用骨干人才的具体选拔条件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章 选 拔
  第八条 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层层筛选、择优确定的方式进行。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选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选拔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人事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农村实用人才标兵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建议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评,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市级农村实用骨干人才,由各县(市)区组织评审。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对入选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由市和各县(市)区分层次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有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分批选送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或国外农业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联系。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生产项目,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创业贷款、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在职称晋升、成果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优先聘用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第十四条 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入党;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各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评选;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作为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实行分层管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332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对入选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按照“上下结合、分层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标兵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和骨干人才由各县(市)区统一管理。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技术、业绩档案,及时掌握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技术特长、科技成果以及发挥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每年底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总有关情况报送市人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实行动态管理。培养对象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根据管理权限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进入下届管理范围。
  第十八条 培育农村人才市场。充分利用各级人才市场和徐州人才工作网等信息服务网络,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发布市场供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促进人才资源共享和智力成果转化。同时,积极依托各类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培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引导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通过协会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联系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制度。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联谊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征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对乡村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等新农村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建议,鼓励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建言献策。
  第二十条 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对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创业精神和工作业绩的宣传,创造有利于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徐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徐州市人事局
徐州市农业局

             2007年4月25日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doc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汇总表.doc


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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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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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从事专业是指《徐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列的五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