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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3:2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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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信息中心《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OO四年八月日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办法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焦作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信息发布的总平台,也是政府对外宣传和为民服务的总窗口。为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各类信息报送、发布及管理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以政务信息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第二条 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市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市领导重要讲话;
(二)本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三)本市重要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工农业生产、第三产业、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与管理、新区开发、对外开放、教育、卫生、科技、旅游等方面的信息;
(四)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
(五)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事指南;
(六)投资指南、便民服务等信息;
(七)国家、省政策动向。
第三条 市信息中心承担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日常信息发布、技术开发和运行维护工作,并负责全市政府部门子网站的业务技术联络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向政府门户网站报送各类政务信息的责任部门,要落实具体工作部门并选拔既懂政务信息业务,又掌握信息技术、精干高效的信息采集、运行和维护人员。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应制定信息搜集、处理、报送等工作规范,建立报送、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和工作范围,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报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八条 政务信息采取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报送。凡由市政府组织承办的或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稿、审核并及时通知市信息中心,确保网站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新闻单位统一发布的重要政务信息(新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门户网站发送,不得迟报、漏报、误报。
对周期性、常规性和有明确分工的信息(如政府工作信息、市统计报表、焦作年鉴等)要建立报送制度并落实责任,由主管部门定期报送。
第九条 报送政务信息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
焦作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各单位主管领导是确保信息发布准确、报送畅通、维护及时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凡属市政府决策范围内,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和敏感性的重大事项,尤其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报送市政府。经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或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发布。
第十一条 报送政务信息应有严格的核签手续。
凡属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常规信息发布,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采集、编辑、审核、签发和上报的程序;涉及重要信息的发布,由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核签。
第十二条 市电子政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信息采用情况,并及时组织考核评比,对信息报送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市信息中心要定期组织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务信息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对迟报、漏报、误报、虚报政务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市信息中心提供的报送方式和格式传输和处理信息。
一般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到:jzxxzx@126.com(发送邮件的同时应及时电话告知市信息中心,电话:3569456)。
重要信息的发布需将领导批示原件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市信息中心(市政大厦A305室)。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的制作和报送要进行严格管理,严防病毒的感染和传播。
第十七条 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报送的电子信息实行原件存档管理。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日,国家海洋局

局属各单位: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海洋事业的发展,我局通过各种渠道派往国外留学、培训人员日益增多。为了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海洋局《关于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规定》、《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和《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或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当前,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管理,高度重视并保证选派出国人员的政治素质。组织、人事部门应全面考察出国人员的政治历史情况和现实表现,包括其道德品质。政审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增强政审的责任感。若发现政审有问题,必须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基本点是教育他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增强民族自尊心和抵制资本主义思想腐蚀的能力,形成讲国格、人格和遵守外事纪律的好风气。

附件一:关于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选拔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选派方针和精选精派、定人定向、力争保质保回的原则,保证我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选派质量,提高派出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局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选拔条件规定如下:
一、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突出,有为祖国奉献的责任感,愿为海洋事业积极服务。
二、业务条件
1.出国留学人员应是出国任务明确,专业对口的业务骨干,具有大学毕业文化水平,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特殊优秀者或因工作急需者可适当缩短),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务)的出国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55岁)。
2.出国培训人员应是能保证项目圆满完成的骨干,要业务对口,学用一致,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执行经贸、科技等协定(议)所规定出国培训人员,以及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自行安排的出国培训人员,要有五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应在50岁以下。执行引进国外技术设备项目合同规定的出国培训人员,须与项目有直接关系,保证培训后仍从事与培训内容有关的工作,一般要有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50岁以下。
有高级职称(务)或特殊职业需要的出国培训人员,在保证能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对其工龄、年龄、学历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凡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对年龄、工龄、学历等有明确规定的,可按其要求执行。
三、外语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培训人员都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文阅读专业书刊,具有一定的听、说、写能力,要有外语水平考试成绩(EPT),EPT分数应在90分以上,高级访问学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75分)。项目合同或协定(议)中明确不要求具备外语能力的,外语可免试。
四、身体条件
各类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应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严重慢性病,能胜任在国外的工作、学习、培训任务,凡出国三个月以上者,均须经省市级医院检查,并出具健康合格证明。

附件二: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经费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改善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经费管理,保证留学、培训人员身体健康和在国外的正常学习、科研及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即按国家统一计划,面向全国招生,统一选拔、派出的留学人员),所享待遇按(85)财文字第259号《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即按部门、地方、单位计划,面向本地区、本单位招生、选拔、派出的留学、培训人员,包括个人经本单位同意和支持,通过取得各种奖学金、贷学金、资助等并纳入派出计划的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1.单位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所享待遇与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相同,即按(85)财文字等259号文执行。2.根据我国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国外有关方面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协议,领取国外提供经费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或使用给我国的贷款和联合国有关组织及其他多边形式给我国的捐款而派出的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如下:
〈1〉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单位公派留学、培训人员,在国外的生活包干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交际费等)。参照(85)财文字第259号文件,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现行的生活包干费标准执行。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含有医疗保险国家的医疗保险费),参照所在国使、领馆对国家公费留学人员的规定予以报销。根据本人在国外的表现和经费的结余情况,可按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现行的生活包干费标准的15%左右给予奖励。
〈2〉出国半年以下的单位公派留学、培训人员所享待遇按(84)财外字第583号文件执行。即国外伙食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预算标准的40%实行包干,住宿费、医疗费、国际旅费等实报实销。
〈3〉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刚到国外的开支较大,可从所得资助费中一次性支取50美元作为安置费。
〈4〉在批准派出的期限内,按以上规定开支费用后多余的经费,回国后上交原派出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不足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补助。上述经费的审核报销,由派出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
3.由个人申请获得国外资助费、奖学金或生活费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含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所获得的资助费、奖学金或生活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学习、生活、医疗、国际旅费等全部费用。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出国制装费,各单位可参照国家规定自行确定。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一切费用自理;所获得的国外资助费或奖学金,一律由本人支配。

附件三:关于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申报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公派出国留学、培训工作的管理,严格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审批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费
1.派出单位按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分配的名额和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择优推荐人选。
2.派出单位需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国访问学者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表》各一式七份;《出国进修人员审查表》(简称《审查表》)一式两份。《申请表》和《审查表》必须有一份原件,复印件要清晰,纸张的大小要与原件相同,照片、签字、盖章等必须是真迹。
3.派出单位将《申请表》、《审查表》及本人在近期(一年以内)市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在规定的日期内报到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4.人事司审核汇总,择优选拔人员,经局领导初审批准后,报国家教委。
5.国家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审核录取。被录取的出国留学预备人员由国家教委统一安排培训、集训、办理出国手续。
二、单位公派
1.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人员与经费条件,制订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的年度派出计划。在计划内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培训人员(一般不批准计划外的单位公派人员)申报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派出单位请示报告一份。报告中应写明出国人员出国进修、培训的任务来源、派出身份、国外进修单位、学习内容及方式、学习时间及期限、经费来源等。
〈2〉出国留学、培训人员,均需由单位负责填写《出国进修人员审查表》一式两份。表中在“拟去何单位”、“合作教授或导师姓名”栏里应详细填写进修单位的地址及导师或单位的电话号码。
〈3〉出国留学人员的JW102表。
〈4〉出国培训人员的《国外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一式两份。
〈5〉明确出国任务、学习内容、时间和经费的国外邀请信(美国要IAP-66表)。
〈6〉近期市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7〉本人二寸护照相片10张。
2.局领导批准后,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3.留学人员与单位签定《出国留学协议书》。
4.局人事劳动教育司安排出国前集训,国际合作司办理出国手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政发法字〔2006〕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水平,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由市、区财政出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融资的下列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以下简称服务作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一)道路、广场的清扫保洁、冲洗、洒水;

  (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

  (三)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清掏、管护,居民共用厕所的清掏;

  (四)道路、广场、桥梁的清冰雪。

  第三条 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

  审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招标人: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三)重点区域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服务作业项目,由重点区域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编制招标文件并予以发布。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招标项目;

  (二)招标项目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报价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和投标书的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六)开标时间和地点;

  (七)服务作业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和规模;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投标资格审查形式及审查内容;

  (五)投标资格预审结果公布的时间、地点;

  (六)报名时间以及报名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投标保证金缴纳说明;

  (八)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招标公告应当在报刊、信息网站等媒介上发布,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九条 招标人设置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向有关部门备案。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或者在投标截止日期到达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章 投 标第十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在工作业绩、技术能力、财务状况等方面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无效。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服务作业的实施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送达。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补充、修改的内容进行签收和保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部门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按照要求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服务作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服务作业内容、范围和有效期限;

  (二)服务作业的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服务作业的终止和变更;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履约担保;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的途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招标过程和结果报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不得将服务作业项目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中标人在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中标人自动放弃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连带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或者撤销中标结果。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泄漏招标事项或者标底、与投标人串通骗取中标或者收受投标人贿赂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参加本市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投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