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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1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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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对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的管理,确保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我委制定了《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以下简称“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完成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和目标,根据《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二期)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应建立联合共建、流动竞争和开放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设立独立账册,专款专用。

  第四条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建项目。   

第二章 经费投入

  第五条重点学科建设应作为学校发展的关键工作,学校要优先支撑和充分保障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学校为学科建设的主体,对重点学科需优先予以投入,其中学校直接经费投入比例不低于学校总投入的50%。学校投入经费也应设立独立账册,专款专用。

  第七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学科类别、学科建设规划,以及学校对重点学科的投入强度,在规定额度内对重点学科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

  第八条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国家、部委、上海市和企事业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各学科根据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可有所侧重),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条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建设包括研究基地改造、实验装备及图书资料购置等。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先进的实验装备,其中设备引进主要以公共实验平台建设的需要为依据(优势学科需将相对集中、有足够空间并且实验条件先进的研究基地作为重要建设内容)。学科所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集中管理,要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和开放度,以形成国家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产学研中试基地等大型、公共研究基地。

  第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要设立开放经费,用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基地进行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第十二条在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中,要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强化学科队伍实力,增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学科应对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及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重点学科应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积极争取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为重大项目的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也可以用于开展必要的预研究。

  第十四条鼓励重点学科主办及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国际合作研究。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下拨及决算

  第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学科根据建设任务和目标提出经费总预算及年度经费预算,经专家论证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确定,实行事权和财权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及经费预算,按年度下达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动态调整,滚动发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在年度检查、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验收的基础上,对完成情况好的学科予以奖励;对完成情况较差,甚至无法完成建设规划的学科停拨建设经费,直至取消“上海市重点学科”称号。

  同时,建设期间如教育部开展重点学科评审工作,优势学科不能被评为重点学科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取消其优势学科的命名,并降低投入强度,其降低后所造成的经费缺口由所在学校补足。

  特色学科和培育学科在建设期间获得突出进展的,将相应提高投入经费的额度。

  第十八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自然年度为核算期,各重点学科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的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经费决算报表,并于年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二十条学校要加强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重点学科建设资金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管理,学校学科建设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有关高校领导、各学科带头人都应自觉维护国家的财经纪律,其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支出。应认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科经费使用、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需统一注明为“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项目编号:XXXXX”。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关于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


关于印发《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关于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直工字〔2004〕7号


署机关各工会分会,基层工会: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要求,我会制定的《关于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的实施办法》已经全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

2004年3月12日

审计署直属机关工会关于

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的实施办法



开展送温暖活动是审计署机关凝聚队伍,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为进一步推动这项活动的深入开展,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在署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下,署直属机关工会负责送温暖活动的经费筹集和检查落实工作。

(二)按照分工,署直属机关工会福利委员会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送温暖工作的重点;了解职工群众对送温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署直属机关工会全委会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

二、活动内容

(三)办理有关保险。工会每年拨款50 000元为在职职工办理子女(从出生到大学毕业前)大病住院保险和家庭财产意外损失赔偿保险,并帮助职工处理投保范围内发生的问题。

(四)做好为职工庆贺生日和结婚挚禧活动。在职职工过生日,工会组织要按时送上100元礼金和生日贺卡;职工结婚,工会给予500元礼金同喜同贺。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组织相关活动,表达组织的关爱和祝福。

(五)对机关职工本人或家庭出现突发性的事件,确实给生活带来难以克服的困难,将给予一次性的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职工本人患恶性肿瘤(手术、术后治疗、化疗等,附医院证明)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2 000元。

2.职工无工作的子女患严重疾病,全年自费负担的医药费 5 000元以上(附原始发票、医院证明),确实给家庭带来严重经济负担的,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1 000元。

3.职工家庭被盗或遭遇其他事故,家庭财产保险无法弥补,确实造成生活困难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 000元。

4.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 000元。

(六)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按照署党组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的要求,与办公厅、人教司、老干部局等单位联合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家庭活动(《送温暖活动确定困难职工的基本条件》附后)。慰问金标准暂按现标准一等1 500元、二等1 000元、三等800元掌握。

(七)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除署统一组织的联欢活动外,各基层工会和分工会还可以组织有职工家属参加的各种文体活动,进一步增强机关的凝聚力。

三、经费来源和补助申请程序

(八)根据全总《送温暖工程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署直属机关工会送温暖专项经费的主要来源有:行政经费;工会年度决算节余经费的50%;个人和单位的公益捐助。经费由署财务处代管,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

(九)凡申请补助的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分会审核,司局领导签字同意后,由署直属机关工会福利委员会核发。

(十)本办法由署直属机关工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送温暖”活动确定困难职工的基本条件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附件1:



“送温暖”活动确定困难职工的基本条件



1.职工本人长期患重大疾病(心肌梗塞、恶性肿瘤、瘫痪、慢性肾衰竭、重大器官移植、脑中风、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住院及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和经济上困难很大的;

2.职工本人当年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较重急、慢性疾病住院及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和经济上困难较大的;

3.职工配偶、子女和须由职工本人单独赡养的直系亲属,当年因重病或意外事故住院及手术,造成家庭生活和经济上困难较大的;

4.职工本人家庭当年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和经济困难较大的。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国信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管理,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和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
  (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安全管理权限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原则管辖。
  第五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安全事故:
  (一)一次死亡3至9人的;
  (二)一次重伤10至49人的;
  (三)铁路、水运、水利、电力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500万元的;
  (四)公路及其他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的;
  (五)其他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国家、省对重大安全事故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事故的范围是: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制定本辖区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制定本辖区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当本辖区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领导定期巡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根据市或者县区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制定本部门(系统)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重点和内容,并组织实施;
  (五)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六)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管理问题时,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管理范围的,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七)对本部门(系统)内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超出职责范围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或同级政府;
  (八)制定本部门(系统)的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九)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所属企业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奖励
第十二条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
  第十三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连续三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负责人嘉奖或者记三等功奖励: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本辖区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的部门的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本部门(系统)未发生人员死亡安全事故的。
  第十四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连续三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优秀,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负责人记二等功奖励:
  (一)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的。
  第十五条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并报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审批。
  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由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或者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受到奖励的人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对受奖人的奖励决定,收回奖励证书、奖章及物质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处罚
第十八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市或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1起死亡3至5人或重伤10至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200万元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
  (二)给予与安全事故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2起(含2起)以上第十九条规定的安全事故或者发生1起死亡6至9人或重伤31至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给予事故单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
  (二)给予事故单位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
  (三)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降级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事故单位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大过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
  (五)给予与事故相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记过处分,负重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对负责人除按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安全管理问题受到惩处的,取消该负责人所在单位当年一切评选先进资格。
  第二十三条特大安全事故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东营经济开发区,乡镇包括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