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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17:47: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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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关于印发《老年人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的通知
惠市龄〔2005〕4号

各县(区)老龄委、旅游局、园林管理局:
为切实发展老龄事业,创建和谐文明的惠州,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全市老年人的关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老年人免费进入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惠州市旅游局 惠州市园林管理局
二OO五年八月十六日


老年人免费进入惠州市
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优待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要求,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爱,努力建设和谐社会,特制定惠州市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对老年人的优待办法:
一、 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凭惠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发的《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或本人身份证免费进入惠州市辖区内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一律免收门票。
二、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应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对老年人免收门票的标识。
三、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应根据实际,就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内的各项服务、游乐设施项目制定优待老年人的优惠标准。
四、 各公园、风景区、旅游景区(点)管理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根据本优待办法的要求,认真扎实做好敬老、爱老、助老服务工作。
五、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外资认证机构:
为妥善解决目前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的认证审核人员转化为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注册审核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目前,CNAT已专门制定了《持境外证书人员同级转换CNAT审核员办法》。请你机构按照《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CNAT申请办理本机构持有境外审核员注册证书人员的资格转换;
2.本次资格转换人员仅限于已获得批准的外资认证机构自聘人员,各机构不得为非本机构人员申请资格转换,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
3.如有与资格转换有关的具体问题,请直接与CNAT联系咨询。

附件:1. 持境外证书人员注册转换CNAT审核员要求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02905842.doc
2.申请材料交接单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02905866.doc
3.持境外注册证书人员同级转换CNAT审核员申请表
http://www.cnca.gov.cn/extra/col7/1102905893.doc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签订的中哥两国政府文化协定,经过协商,就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由哥伦比亚教育部部长或部长代表、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主任或主任代表及外交部代表组成的哥伦比亚政府文化代表团一九八八年访问中国,与中国签订中哥文化协定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哥伦比亚教育部国际关系司协调本项目的实施。

  第二条 双方每年交换一个艺术展。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中方通过文化部对外展览公司协调本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双方研究互派印刷和出版代表团的可能性,代表团的人数和访问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双方鼓励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文化委员会、中方通过国家出版局协调实施第三条和第四条。

  第五条 双方通过各自的国家图书馆,鼓励根据各自的国家书目交换有关的出版物。

  第六条 双方研究一九八七年一名中国作家访问哥伦比亚和一九八八年一名哥伦比亚作家访问中国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留学生,派出一方负担抵达旅费,接受一方负担回国旅费。留学生奖学金将按接受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教育贷款和国外技术学习委员会,中国通过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实施交换奖学金生。

  第八条 中方继续接受由哥伦比亚教育贷款和国外技术学习委员会建议的以奖学金-贷款方式派遣的学生在中国开放的专业范围内学习。这些学生必须符合中国学校所规定的有关条件。
  本条的实施细节,按一九八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事局与哥伦比亚共和国ICETEX执行计划》执行。

  第九条 在本计划期间,一个哥伦比亚教育代表团访问中国,一个中国教育代表团访问哥伦比亚。
  哥方由哥伦比亚教育部、中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协调实施本项目。

  第十条 双方鼓励互换广播、电视节目。所交换的节目应附西班牙文或英文解说词。

  第十一条 双方注意在对方重大节日时播放双方感兴趣的对方国家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在本计划期间,哥伦比亚一个广播电视采访组访问中国。
  哥方通过其邮电部协调并选择三至五名哥伦比亚广播电视记者组团。
  哥方通过哥伦比亚邮电部所属的全国广播电视委员会和视听材料公司、中方通过广播电影电视部协调实施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财务规定:除对交换留学生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交流计划派出的代表团、展览和人员由派出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运费;接待国负担其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展览等各项活动所需款项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用。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遇问题或困难,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一九八六年十月八日在波哥大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宋木文         埃斯台尔·洛萨诺·德·雷依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