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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2:1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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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

1995年10月24日  证监发字[1995]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各期货交易所:

  近来,部分期货交易品种交易异常活跃,出现过度投机态势。一些会员和客户为了牟取暴利,蓄意违规,联手操纵市场,进行疯狂的投机活动甚至金额犯罪活动。有的期货交易所为利益所驱动,不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三令五申的规定和章程规则,对此类现象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放松管理,变相放纵,屡屡造成市场风险难以控制的局面。这些蓄意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危害期货市场的生存基础。为了进一步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的行为,经研究决定:

  一、各期货交易所必须严格控制市场持仓总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各期货交易所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结合本交易所的具体情况,制定交易活跃品种的市场持仓总量控制线,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布实行。对超过市场持仓总量控制线的新开仓部分,必须追加收取成交金额50%以上的交易保证金。

  二、禁止T十0结算,即各期货交易所不得允许会员单位用当日乎仓后清退的保证金和平仓盈利于同一交易日开新仓。仍实行T十0结算的明货交易所,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改变结算方式。

  三、从新推出的合约月份起,除确需进行实物交割的套期保值头寸外,各交易所一律不得允许会员单位利用仓单抵押代为支付交易保证金。

  四、除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经纪公司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二级代理业务,对违反者按超范围经营根据有关法律给予严厉处罚。凡接受此类机构二级代理业务的交易所会员,中国证监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令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吊销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许可,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五、各交易所要严肃查处超量待仓、垄断市场和联手操纵市场的行为。对于涉及此类行为的交易所会员,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进行罚款,责令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吊销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许可证。对涉及此类行为的客户,中国证监会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罚款,通报各交易所和会员单位,禁止其进人期货市场。

  六、对监管不力、不能有效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将追究交易所理事长和总裁的领导责任,责令交易所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七、各期货交易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颁布的各项措施和制度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工作,不符合规定或者没有达到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改正,并将自查和改正的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凡不改正的,一经核实,中国证监会将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交易所理事长和总裁的领导责任。停业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国务院批准取消其试点资格。

  为了确保期货市场试点工作正常进行,各期货交易所要以市场大局为重,切实抓好市场风险控制,坚决与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作不懈的斗争。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卫生部

公安部             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卫监督发[2005]386号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工商局、中医药管理局:

2005年9月23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医院门口的“牛皮癣”》为题报道了“号贩子”、“医托”在北京协和医院活动猖獗,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问题。为此国务院领导指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谋财坑害病人的不法分子,并予以曝光。《焦点访谈》报道的问题在其他地方尤其是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大城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破坏了医疗服务秩序,不仅使病人蒙受经济损失,还延误了疾病的诊治,严重损害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整顿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 “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作为推进和深化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公安、工商、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体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近期内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将专项执法行动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结合起来,与打击商业欺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结合起来,依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二、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由卫生、公安、工商、中医药管理部门共同部署,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逐级落实责任。要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和不法分子,决不手软,切实将专项执法行动抓好、抓出实效。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整治医疗机构周边的治安秩序,指导医疗机构保卫部门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好医疗秩序。对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充当“医托”行骗和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号贩子”、“医托”活动频繁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室,依法打击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或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要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有关要求,指导医院尤其是三级医院合理配备医疗技术力量,安排好专家门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就医流程,增加门诊服务窗口,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病人就医。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医疗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号贩子”、“医托”等违法经营行为。
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医院尤其是三级医院加强院内保卫力量的配备,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防范“号贩子”、“医托”的诈骗活动,要在医疗机构醒目位置放置警示牌、粘贴防范标语、进行广播宣传,不断提醒患者谨防“号贩子”、“医托”的行骗行为。有条件的可通过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宣传。
七、各地要积极主动与宣传部门联系,切实加大打击“号贩子”、“医托”的舆论宣传力度。对无证行医、违法违规从事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对“号贩子”、“医托”等违法分子要建立处罚记录并及时互通信息。对典型案例要在大众媒体上曝光,揭露骗术骗局,教育群众加强自我防范,谨防上当受骗。
八、“号贩子”、“医托”问题由来已久,治理难度大,工作任务艰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立足从源头上加以治理。要建立工作机制,形成制度,今后每年都要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打击行动,进一步加大日常执法力度,使“号贩子”、“医托”无可趁之机、无立足之地。
请各地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工作情况分别上报主管部(局)。


卫生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中医药局

二○○五年十月五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刚刚形成,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还很不健全,使房产价格上涨过猛,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流向了单位和个人,给国家造成了
损失。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解决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暂时实行在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二、征收土地收益金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合理调节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使房地产交易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并为向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过渡创造条件。
三、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
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实行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办法后,凡过去地方在房地产交易中采取的收取环境差率、超标费、罚款等措施同时废止。
四、土地收益金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情况与其他交易资料一同放入产权产籍档案,以便与今后按照国家及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再行交易时相衔接。
五、土地收益金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了有效地解决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克服偷漏国家税费现象,对房地产买卖要实行先评估价格后交易,并对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取税费。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部门要共同做好价格评估,推行挂牌交易,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进行监
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可从现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补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七、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进行私下交易、哄抬房价、隐价瞒价、偷漏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199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