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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专利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05 02:50: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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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专利奖励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玉溪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群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

  (一)第一申请人为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广阔市场开发前景;

  (三)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二) 当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 当年国外专利申请已被国外法定专利审查机构授权;

  (四) 当年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五) 当年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受理或授权的时间以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获得奖励

  (一) 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特征、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有广阔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

  (二) 我市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专利,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发明专利;

  (三) 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专利。

  第五条 奖励额度

  (一) 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1000元;

  (二) 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

  (三) 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30000元

  (四) 已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000元;

  (五) 已授权的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每件600元。

  第六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玉溪市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已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缴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三) 已授权的国内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 已授权的国外专利,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 申请人为单位的,必须在首次提出奖励申请的申报材料中,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六)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申请;

  (二)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三) 市知识产权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

  第八条 受奖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市、县区知识产权局对受奖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对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限期纠正、撤销奖励、不再受理当事人再次申请等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 八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2]37号


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等相关制度和《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综合排名考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依据记账式国债相关制度规定和《主协议》约定对2012-2014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进行考评。

第四条 考评采用量化评分方式,总得分高者排名居前。评分公式为:

承销机构总得分=∑(×本项考评指标的权重×100)。

第五条 单项考评指标及权重分别为:

(一)承销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承销的记账式国债面值。权重为70%。

(二)投标准确度,指承销机构对年内各期次关键期限国债(不含续发行时,待偿期短于1年的品种)投标准确度算术平均值。权重为10%。其中:

单次投标准确度=×100

投标偏离值=



(三)分销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分销的记账式国债面值。权重为5%。

(四)现券交易量,指承销机构年内累计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现券面值。权重为5%。

(五)承销机构履行《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权重为10%。该单项指标满分100分,最低分0分,起评分80分。财政部在起评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包括:

1.承销机构未及时准确缴纳发行款的,晚缴一笔减10分,多缴一笔减5分。

2.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外,承销机构如事后未能出具财政部认可的第三方故障或不可抗力证明,每发生应急投标一次减5分。

3.承销机构未及时报备或更新报备材料的,一次减5分。

4.承销机构在财政部组织的国债研究中或在配合财政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一次加10分。

第六条 财政部按季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综合排名结果。

第七条 财政部按年进行评优表彰,授予全年综合排名居前1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优秀奖”;授予较前一年综合排名升幅较大的前5名且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违规事件的承销机构“记账式国债承销进步奖”。

第八条 全年记账式国债承销面值不足50亿元的承销机构,财政部有权会同人民银行、证监会通知其退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

第九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认真做好有关考核指标的统计工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或按财政部要求,将汇总数据报送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2012年综合排名考评办法.doc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guozaiguanli/gzglzcfg/201204/t20120423_644700.html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字〔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及贷款

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金融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党发[2008]5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是,我市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小巨人企业、引进先进设备企业和实施节能减排技改的企业,在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期间新增的贷款,贴息标准按新增贷款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计算)的30%予以贴息。

第三条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内各驻银金融机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用于我市乳制品企业、小巨人企业的贷款风险补偿。当贷款逾期经追偿后,按贷款最终损失额的20%予以补偿。单笔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市经委、市商务局负责对申请贴息资金企业资格的认定。由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经委、商务局、农牧局参加,共同对驻银各金融机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企业新增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进行审核、认定。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 申请程序。由企业和各金融机构、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分别填写《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和《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市金融办、财政局、经委、商务局、农牧局审核、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拨付。贴息资金每半年拨付一次,风险补偿金一次拨付。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