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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张福坤

时间:2024-07-01 16:3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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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司法检验制度浅析

张福坤


内容摘要: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先进的鉴定技术背后一定有相对成熟的鉴定制度作为保障。研究历史上司法鉴定制度,有助于我们认清现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本文以宋代为切入点, 着重探讨古代司法鉴定的核心即法医检验制度,并从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洗冤集录》、检验制度的运用及其制度化以及司法检验的法律制度保障等四个方面对我国古代检验制度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检验;《洗冤集录》;运用;制度化;保障


  今天的司法鉴定概念是指在诉讼活动中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指聘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 ,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司法鉴定制度是指与司法鉴定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及实际操作规范体系的总和。主要包括司法鉴定决定机关、鉴定的程序、鉴定结论的效力以及鉴定活动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等内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活动历史久远,司法鉴定活动最早出现在西周,秦朝开始运用指纹,东汉时形成简单的法医检验方法,一直到宋代达到顶峰。 [1]中国古代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以法医检验为核心,故本文着重讨论检验制度。所谓司法检验是指司法人员对各类犯罪现场、物品、尸体等进行实地勘验的活动,是收集犯罪证据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宋代在审判中十分重视书证、物证、人证等,对于人命案件更加重视检验与现场勘验活动,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形成一套系统的检验制度。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证据理论的发达,检验制度也逐步走向科学和完善。宋代无疑是中国古代司法检验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一.宋代司法检验制度发达的原因

  宋朝的司法检验实践基本上体现的是中华法系定型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恤刑慎狱”,“决狱谨慎”,“礼法并用”,“为政在人”,“重证据”,“真理直刑”,“用法宽仁”。宋朝统治者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同时士大夫以积极人世的态度广泛参与法律活动。在士大夫的积极参与下,宋代编纂法典的活动空前活跃,规模也十分壮观。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宋朝重视使用口供、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尤其注重法医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官府设有专门的检验官,并制定勘验法规,以规范检验的范围、内容、程序、规则, 检验人员的责任及勘验笔录的文书程式等。《宋刑统.诈伪律》有“检验病死伤不实”门,《庆元条法事类》也有“检验”门及“检验格目”、“验尸格目”等敕令格式,具体规定了检查勘验制度。 [2]在唐朝物证制度的基础上,两宋朝廷对于检验人员、检验实施、验尸文件等均有所规定,并不断修改补充,使宋朝的检验制度日臻完善。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宋朝法律明确规定,除病死等一些死因明确者可在有关人员保证无他故、官司审察明白的前提下免除尸检外,均要经历初检、复检的程序。宋袭唐制,对检验失误有严格的处罚规定,也使得其司法检验的水平大大提高。 [3]另外,宋代是一个社会转型时代,商品经济十分繁荣,必然影响法制并促进民商、经济、财政等多方面的法制进步。比如纸币出现、版权保护制度等都说明了社会转型带来的法制进步。

二.《洗冤集录》——宋代司法检验技术概述

  宋人学贵创新、崇尚独立思考、提倡批判实用的士风熏陶下,大批从事司法实践的士大夫,认真总结前人的办案经验,特别重视调查研究,提倡在现场勘验中判别证据的真伪及物证的收集,证人的采访等。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产生了大量的法医学著作。如宋代赵逸斋著《平冤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宋慈的《洗冤集录》等。本文仅以我国乃至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即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为例对司法检验技术作简要介绍。《洗冤集录》内容自“条令”起,至“验状说”终,共5卷,53条。从目录来看,本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宋代关于检验尸伤的法令;验尸的方法和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死;各种钝器损伤;锐器损伤;交通事故损伤;高温致死;中毒;病死和急死; 尸体发掘;等等。[4]宋慈《洗冤集录》具体记载了检验官检验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框架下的法医学检验的具体内容。

(一)记录了有关检验官吏职责的法律规定

  该书卷一《条令》目下辑有宋代检验官吏职责的法令29则。这些条令明确规定了检验官员的差发、要求、职责,如第一条:“诸尸应验而不验.或不亲临.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沦。即凭验状致罪巳出入者.不在自举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这些法令在宋代皆有法律效力.有关官吏不得违背。书中《检疆总说》、《疑难杂说》目下,作者提出了检验官员应注意的事项.其中有要求态度认真的、如“凡检覆需在专一.不可避恶臭”.检验“需是躬亲尸首地头.监行人唱检,免致除脱重伤处”;有反对借检验而纵属下扰害民众的,如“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侯,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自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先驰看尸之类,皆是骚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需戒忌”;有强调须进行广泛地察访、调查研究的,如“凡遇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伤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巫师救治之类,即多病患,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白误”;有介绍查找死因经验的,如若尸体无伤,男应看头顶有无铁钉钉入,女当看阴门中有无异物。

(二)《洗冤集录》中关于司法检验的内容概述

1.尸体现象。

  我国古代已对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特点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洗冤集录》中称:“凡死人,项后、背上、两肋后、腰腿内、两臂上、两腿后、两腿肚子上下有微赤色。验是本人身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致有此微赤色,即不是别致他故身死。”就是说 ,死人项背 、后肋腰腿内、两臂上 、两腿后 、两脚 、肚子上下有微赤色,是因死后一向仰卧停泊,“血脉坠下”所致 ,不能误认为他因致死 。其所谓“微赤色 ”,是对尸斑的最早记载,这里所称“血坠”,即是现代法医学中的“尸斑”。本书还明确提出了动物对尸体的破坏及其与生前伤的鉴别方法:“凡人死后被虫、鼠伤,即皮破无血,破处周围有虫鼠啮痕,纵迹有皮肉不齐去处若狗咬,则痕迹粗大。”

2.机械性窒息。

  书中详尽描述了窒息的特点,对各种机械性死亡原因的鉴别,着重于区别或鉴定其为何物所伤,生前伤或死后伤,自杀还是他杀。提出了自缢、勒死、溺死、外物压塞口鼻死四种机械性窒息。《洗冤集录》关于缢死征象的论述指出:自缢伤痕“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即“八字不交”是缢死的最重要特征。“用细紧麻绳、草索在高处自缢,悬头顿身致死则痕迹深,若用全幅勒帛及白练、项帕等物,又在低处,则痕迹浅”。还指出关于勒死,书中指出它与缢死不同之处在于项下绳索交过,绳索多缠绕数周 ,并多在项后当正或偏左右系定,且有系不尽垂头处。对于溺死的征象,书中强调为:“腹肚胀,拍着响”“手脚爪缝有沙泥”等。

3.机械性损伤

  第一,他物手足伤。指出皮下出血“肿而坚硬”,并详细论述了皮下出血的形状、大小与凶器性状的关系。另一个受到重视的损伤即骨折。其中详细叙述了污骨的清洗法(蒸骨与煮骨检验)。指出了三个检查骨质损伤的方法,其中有涂墨法{有损处则墨进入}及棉拭法{遇损处则牵惹棉丝起}。如无骨折,要证明生前被打,则应在红油雨伞遮掩下验骨的方法,提出了“骨荫”的概念:“向平明处,将红油伞遮尸验骨。若骨上又被打处,即有红色路薇荫。”
  第二,刃伤 。提出了对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对于刃伤的特点,书中描述为:“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对于刃伤的生前死后鉴别,书中也作了极为详尽的论述:“如生前刃伤,其痕肉阔,花文交出;若肉痕齐截,只是死后假作刃伤痕。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创口皮肉血多花鲜色;……若死后用刀刃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原注: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色白也)。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荫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粘稠,受刃处皮缩骨露。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荫,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纵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5]
4.其中所载棺内分娩,则是世界法医学史上的最早记载。
  “有孕妇人被杀或因产子不下身死,尸经埋地窖,至检时却有死孩儿。推祥其故,盖尸经埋顿地窖,因地水火风吹死人,尸首胀满,骨节开裂,故遂出腹内胎孕。孩子亦有脐带之类,皆在尸脚下,产门有血水、恶物流出。”说明已经认识到这是 “尸首涨满,骨节裂开”的缘故 ,所以能出现“逐出腹内胎孕”这一尸体腐烂过程的伴随现象,并明确指出这一现象是在尸首胀满的情况下发生的。关于堕胎与杀婴宋明确提出了判定胎儿成型与否的标准:“若验的未成形象,只验所堕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块,若经日坏烂,多化为水。若所堕胎已成形象者,谓脑、口、眼、耳、鼻、手脚指甲等全者,亦有脐带之类。”

三.宋代司法检验的运用及其制度化

(一)通过检验实践总结一些检验原则和理论。
  第一,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重视实物证据 ,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即使犯罪者不承认也可以定罪;同时即使犯人已经招供也要查取证物以验证口供的虚实。 [6]
  第二,郑克提出了“重证据,轻口供”的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这是对自秦以来一直注重口供的诉讼理论的挑战。他在总结了前人的办案经验后,提出了“情迹论”的思想,所谓“情迹论”,情指案情真相,迹指痕迹、物证与伤疤,即阐述其关于案情与求迹的理论。他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采,互相参考。 [7]在司法实践中,据证与察情不可偏废“赃或非真,证或非实 ” [8]的情况非常多,所以说认真辨别证据是据证定罪的关键。在各类不同的案件中,会有各种各样的证据,将各种证据综合辨分。经司法官员过去伪存真,才能筛选出真正可靠的证据。实现公正断案 ,秉公执法的目标 ,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成功经验 。
  第三,办案者通过细致检查确凿的证据来论证罪名,达到惩治元凶、洗清不白之冤的目的。这就是说,中国古代司法对于“屈打成招”“有罪推定”的修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一个重大进步。 [9]
(二)宋朝的司法检验制度确定了检验结果决定案件处理的关系,检验结果对案件定性有重要地位。
  郑克著的《折狱龟鉴》记中有一个“烧猪验尸”的故事:浙江省的句章县有一人家发生了火灾,丈夫被烧死,妻子哭得死去活来。句章县的县令张举看了死者的尸体,特别是仔细检查了死者的口腔,见里面干干净净,便断定是妻子谋杀丈夫。那妇人不服,说是房子偶然失火以致丈夫被烧死。旁人也觉得她是无辜的。县令张举把众人请来,当场做了一个“烧猪验尸”的表演。令人把一头猪杀死,把另一头活猪用绳子捆好四脚。然后把两头猪扔进柴堆,点燃木柴。等大火熄灭后,张举请众人察看两头猪,只见那被杀死的猪口中干干净净,而那被烧死的猪张着嘴巴口中有许多灰炭。县令张举对那妇女说:“凡是在大火中被烧死的人,势必在火中挣扎,口中要吸进许多灰炭。而你的丈夫口中那么干净,说明他是先被杀死,然后房屋才着火的。由此可以清楚断定,你的丈夫是被谋杀而死。”那妇人听了,脸色发白,双腿发抖,不得不招出了谋杀丈夫的罪行……。 [10]
(三)法律从检验程序上设定了初检、复检、检复等制度。 [11]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交流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合作创新、加强转化、重点突破、引领跨越的指导方针。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以及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优先安排促进民族、边远、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办法,实行科学技术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激励创新。

                     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各类科学技术计划,支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优先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转化和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
  第十二条 培育和发展技术评估、技术交易、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服务。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应当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开展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开展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研究。
  第十四条 引进国外技术、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技术政策。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或者装备,应当在引进前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由有关部门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因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项目承担者通过财政性资金实施科学技术项目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实施转化。3年内没有实施转化的,政府可以无偿实施转化,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实施转化权。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从事社会公益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研究开发技术、开发产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创新研究开发平台,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创名牌产品。
  列入国家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创立国家名牌产品以及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鼓励员工学习科学技术,提高劳动技能,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攻关、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对取得成果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工艺,应用科学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促进对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推进循环经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绩效、人才团队建设等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四章   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村科学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安排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专项经费,开展农业技术普及和推广工作。
  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水平的农民,由有关部门进行以实践技能为主的相关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建设;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建立农业科学技术园(区)、示范基地,并在技术、资金、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为农业和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在技术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创新农村科学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第五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调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二十八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发展规划,增强研究开发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十九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转让等方面的绩效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立的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机制。
  鼓励、支持其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外开放,向社会提供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实现科技人才和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共享。
  
                         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 科学技术人员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时,采取措施培养造就人才、引进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权利,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条件,提高生活待遇。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创业和以多种形式开展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科学技术人员被选派到企业、农村服务期间,原单位应当保留其岗位、职务和工资。
  对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申请的科研项目,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依法设立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博士后工作站,培养高层次人才;依托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和重大工程,培养学科带头人。
  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企业聘用具有博士学位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人才团队建设。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和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验基地,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能人才。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学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以业绩、能力为主要评价指标的多元化动态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技术人才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成果转化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科学技术人员,在项目申报、岗位聘用、成果奖励、职称评审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科学技术人员业绩与报酬挂钩的分配制度,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技创新、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三十七条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诚信。
  有关单位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学术诚信管理制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体系,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使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能力建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风险投资资金,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学技术创业风险投资领域,扩大风险投资规模。
  第四十一条 建立科学技术创新的信用担保、保险、动产质押、第三方保证等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
  第四十二条 鼓励、引导组织和个人设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资金,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交流、成果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等。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引导科研基地、科学技术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园区的建设和发展。
  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进军民两用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十四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制度。项目评审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并进行成果评价。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进步统计制度,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浅议裁判方法

田凌

裁判方法表达了法官对如何更好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从而提高裁判的公正与效率水平的方法与途径的理性思考。
 一、裁判方法的价值  
裁判方法与司法公正具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首先,科学的裁判方法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法官的裁判能力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裁判方法一方面指导法官正确地进行法律思维,公正裁判;另一方面,法官掌握了正确的裁判方法,就能面对各种的复杂情况,运用法律规定、司法理性和良知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公正裁判。其次,科学的裁判方法是维护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法官通过科学的裁判方法使法律规则无数次得到实现,增强法律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使相同情况下的当事人通过裁判方法的规则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维护并提高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科学的裁判方法限制和约束着法官裁判中的任意性,规制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案件应采用相同的方法裁判,除非有充足的理由,否则应遵循先例,这样,通过裁判的一致性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尊严。 
 二、裁判方法的内涵   
梁慧星教授认为:“裁判的方法就是帮助法官进行正确的法律思维,有利于公正高效裁判的一些规则、技巧、方法和理论。”在我国,法官在实践中对法律规范价值的不同理解和评判常常与法学理论上抽象的公平、正义理念以及现实生活中具体案件的实质、合理性要求特别是与社会效果的评价之间产生矛盾,致使法官产生种种困惑而难以取舍。因此,有人认为,裁判的方法就是使法官逾越法律规范高度抽象的局限性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事物感性认识、多样认识这条鸿沟的桥梁。也有人认为,裁判的方法就是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方法论问题,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件事实和裁判方法是小前提,案件事实是千变万化的,它需要法官在法定规则下,运用价值判断、法律解释等方法,推导出一个结论。从审判实务角度对裁判方法的内涵及外延可以这样具体界定:从个案之外来看,裁判方法首先是政治学或经济学的方法。法官要有大局意识,不仅在个案中裁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而且要考虑个案中的利益分配与当事人所代表产业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公益的平衡。其次是历史学或社会学的方法。司法实质上是一个权衡的过程,当事人通过诉讼期待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从而使民众相信社会由正义主导;同时,诉讼对社会的终极意义在于通过个案化解纷争,以诉讼过程的小和谐衡平社会的大和谐。因此,法官要学会衡平的方法。从个案本身来看,裁判方法首先是法官认定事实的方法;第二是调解的方法,它能将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方法融为一体;第三是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
三、科学裁判方法的路径   
(一)、认定事实的方法   
认定案件事实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基础。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经历从客观事实到待证事实再到判决事实的过程,所以,法官只能通过程序法规定的证明手段,即从审查证据入手,过滤能够将客观事实上升为有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并非是对立的,认为法官只对法律事实负责是错误认识。法官应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事实,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去还原客观事实,通过裁判方法尽可能地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效率三种价值目标的内在统一。法官审理案件的正常过程是从已知的证据推出未知的事实,从而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因此,在此过程中,证据便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的灵魂,证据的严谨性、逻辑性、系统性就构成法官认定事实的关键,也成为裁判文书事实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1)、理清证据推理的顺序。法官在审理案件前,对案件事实应该是一无所知的,甚至可以说,每个案件在未经过开庭审理前,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根本不存在的,只存在一些已知的证据,这就需要理清证据推理的顺序,具体而言是在介绍当事人的主张和答辩意见后列举双方当事人的证据,然后说明对方当事人对哪些证据有异议、哪些证据无异议及法官对证据的认证情况。  
(2)、对证据进行分析和逻辑推理。证据分析和推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也是法官查明事实的唯一通道。因此,证据分析必须坚持从证据的“三性”入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严密的逻辑推理。即每一查明的事实都必须与已知的证据环环相扣,通过一个或一组证据推理出一个个事实。
(二)、调解的方法   
在中国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下,如果不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审判实践证明,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服判息诉方面有着判决无法替代的作用。一是法官需要登高望远,点击各方当事人的眼界的局限性,指明调解的光明前景,充分运用柔性法律,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赋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空间,寻求替代性的办法和方式对争端进行合理解决。二是法官发扬庖丁解牛的精神进行调解,法官既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更需要切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成讼和对抗的症结,激活各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的潜意识;法官又需要施展自己的调解智慧,也需要发扬苦口婆心的精神,充分展现法律与法官的双重魅力,以便说服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力戒简单、粗暴、急躁、暴躁、压制的调解方式。三是法官要从实际的办案效果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当各方当事人利益双赢可能达成调解时,也要避免老实人尤其是债权人过分吃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特点,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裁判原则。
(三)、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
裁判文书作为连接法官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的桥梁,法官要在裁判文书中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这就要求法官做到:一在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裁判理由,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法律解释、论据分析并最终推导出正确的结论。就民商事案件而言,叙写案件事实时应写清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同时,必须列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此外,还必须明确反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情况,是否查证属实,不能采信的,应当说明理由,体现出尊重当事人的诉权 。论述理由时,首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就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并阐述理由,为判决打下基础。其次针对特点。要针对每一起案件的特点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具体阐明判决所持的观点和理由,即判决的理由必须针对特殊性,即针对当事人的争议和诉讼请求,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然后抓住重点。最后,论述法律理由部分时,依法分清是非正误。主要体现在违法、合法、侵权损害等这些重点问题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依据有关法律,阐明处理原则,为最后的处理决定打下基础。二法官所制作的裁判文书要在彰显严谨缜密的作风同时,落实简案简写、繁案详写的文风,以体现案件的个性化特征。

综上,正确的裁判裁判方法,实际上就是事实认定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官掌握了裁判的方法,就可以正确地进行法律思维,保证裁判的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