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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时间:2024-07-10 18:4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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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条例


(2002年11月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为经济建设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秩序良好、环境整洁、生活方便、邻里和睦的文明社区。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当根据地域条件和居民分布状况,符合便于联系群众和有效管理的要求。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街道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地区性行政管理工作。街道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驻区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守和贯彻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完成市、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制定街道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规划,并组织管理实施。

街道办事处制定街道经济发展计划,管理街道经济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经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举报。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街巷、居民区的绿化美化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二)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

(五)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扰民;

(六)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二)组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开展治安保卫、人民调解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来人口以及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五)负责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救助、社会福利、征兵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社区建设标准,建立评审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二)大力发展社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科普等事业,对居民进行法制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社区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兴建社区文化站、市民学校、老年活动中心等,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三)发展社区服务业,指导创办便民、利民的服务实体;

(四)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下岗、残疾人员就业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由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区社会治安,搞好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三)做好社区居民的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绿化美化等公共事务工作;

(四)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做好社区计划生育工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青少年教育工作;

(六)发展社区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七)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创办便民利民的服务实体;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内失业、下岗及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对本社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进行指导、监督;

(十)依法自主决定社区各项事务。

街道办事处指导居委会建立社区议事委员会,决策、协调、监督社区事务。社区议事委员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驻区单位代表、社区民警组成。

第十三条 需要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其他工作,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者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协调、配合驻区内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违反社会管理和城市管理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有知情权。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的环卫设施、绿地、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设施,街道办事处有权提请规划、市容、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有权对有关部门驻区的派出机构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报告其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
劳动人事部


复函
你部(85)电生字0135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你部提出的氧化镉制造工等十三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试行。直接从事这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二)款的规定办理。在试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遇有问题请函告我
部。
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行业:碱性蓄电池
-------------------------------------------------
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1 | 氧化镉制造| 工艺流程:将金属镉放入850~1000℃炉内,使镉升华变成蒸气, |
|工 |进入冷凝汽内,氧化成氧化镉。 |
| | 劳动条件:烧重油产生各种有害气体,操作工经常调整风门,经常清 |
| |理曲颈瓶口镉尘每日烧镉1吨,工作环境镉尘超过国家标准。 |
--|------|-----------------------------------|---
2 | 负极合粉工| 工艺流程:将四氧化三铁、氧化镉粉、硫酸镍、25号变压器油混合、过 |
| |筛。 |
| | 劳动条件:每次合粉量200公斤、手工操作,经常接触氧化镉,工作 |
| |场地氧化镉粉尘超过国家标准。 |
-------------------------------------------------
续表
-------------------------------------------------
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3 | 正极合粉工| 工艺流程,将氢氧化亚镍粉碎,过筛(-200目),将氢氧化亚镍、氢氧|
| |化钡、石墨粉混合、过筛。 |
| | 劳动条件:每次合粉200公斤,经常接触剧毒物质,石墨镍尘飞扬严 |
| |重,超过国家标准。 |
--|------|-----------------------------------|---
4 | 电极工 | 工艺流程:将氢氧化亚镍、氧化镉与四氧化三铁混合物分别用多孔钢 |
| |带包装,形成极板条,后并条、压纹、切片、装筋、冲压等工序形成极 |
| |片。 |
| |! 劳动条件:手工操作粉尘通过钢带孔切口泄漏经常与镍尘、镉尘接 |
| |触。镍尘、镉尘飞扬严重,虽有除尘装置,现场镍尘、镉尘仍超国家标 |
| |准。 |
--|------|-----------------------------------|---
5 | 装配工 | 工艺流程:用手工将正负极片分别插到定位模具中,用氧、乙炔烧 |
| |焊、形成极组,搬运至装置现场,用绝缘棍将正、负极隔开,然后装入 |
| |电槽焊底,形成开口电池。 |
| | 劳动条件:用手经常接触带镉极片,装配有时敲打形成。镍尘镉尘飞 |
| |扬,焊接时有镍、镉飞扬形成的气熔胶,工作现场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 |
| |家标准。 |
-------------------------------------------------
续表
-------------------------------------------------
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6 | 半烧结式负| 工艺流程:由氧化镉、氢氧化亚镍、电解镉粉、25号变压器油混合成负 |
|极片制造工 |极物质过筛加“C、M、C”合浆,涂于带孔的镍带两边,60~90℃烘干、|
| |碾压、形成极片毛坯。 |
| | 劳动条件:过筛时镉尘飞扬,合浆时容易表面均益镉尘,因此操作者 |
| |经常接触,在烘干过程中有害气体及镉熔胶溢出,碾压过程中镉尘脱 |
| |落,污染工作现场。 |
--|------|-----------------------------------|---
7 | 半烧结式电| 工艺流程:负极片毛坯经冲切、烘干,清除多余镉物质,刮筋、点焊 |
|池装配工 |定位,滚焊成极片,用手工将正负极片隔膜相间重置极组,装入塑料壳 |
| |中,用苯酚胶粘结,而形成单体电池。 |
| | 劳动条件:极片冲切,大量镉物质脱落,清理极片时,使镉物物质飞 |
| |扬,烘干时有毒有害气体气熔胶溢出,粘接时有苯酚散发工作现场,造 |
| |成环境污染。 |
--|------|-----------------------------------|---
8 | 半烧结式密| 工艺流程:由氧化镉、氢氧化亚镍、电解镉粉,25号变压器油组成负 |
|封电池负极片|极物质,打片前加“C、M、C”用手搓合、过筛。称取一定量落入模具中, |
|制造工 |压成片状,脱模出片。 |
| | 劳动条件:每天生产一万片,搓合脱模时形成大量物质飞扬,在镉尘 |
| |环境中每天工作6小时以上,而且手要接触物质,工作现场镉尘浓度超 |
| |过国家标准。 |
--|------|-----------------------------------|---
9 | 半烧结式密| 工艺流程:正极片用盐酸处理引线,刮去镍化合物、负极片清除浮 |
|封电池装配工|粉,然后正、负极片和隔膜相间重叠或卷绕,装入钢管中,点焊,形成 |
| |开口电池。 |
| | 劳动条件:大部分手工操作,手要与镉极片直接接触,装配过程中物 |
| |质脱落,镉、镍粉尘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清理正片时还有酸雾。 |
-------------------------------------------------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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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种名称 | 工 艺 流 程 和 劳 动 条 件 |备 注
--|------|-----------------------------------|---
10| 银、镉、镍| 工艺流程:含镍、含镉、含银的物质,经过破碎过筛,用酸(硫酸或 |
|物质回收工 |硝酸)处理,得到溶液,再电解或化学提纯,得到所需金属银、镉、镍 |
| |等或者是电池所需的活性物质。 |
| | 劳动条件:因破碎造成镉、镍尘飞扬,大量有毒气体SO2和氮氧化物 |
| |气体,大量酸雾等。 |
--|------|-----------------------------------|---
11| 喷漆工 | 工艺流程:将电池洗净,先喷底漆,后喷磁漆烘干,成品包装。 |
| | 劳动条件:使用的油漆系有机剂苯、甲苯、二甲苯做稀料,每天工作6 |
| |小时以上,经常吸进气体,造成白血球、血小板下降,对人体健康有害。 |
--|------|-----------------------------------|---
12| 硝酸银、水| 工艺流程:银锭与浓硝酸反应,加热除铜、铁、净化制得高纯硝酸 |
|化隔膜制造工|银。三醋酸纤维膜通过氢氧化钾溶液,甲醇皂化,再经过银镁盐处理。 |
| |制得符合锌银电池所需隔膜。 |
| | 劳动条件:大量氮的氧化物和酸雾溢出大量的甲醇、碱蒸气,加上工 |
| |作条件高湿、高热。 |
--|------|-----------------------------------|---
13| 含汞物质制| 工艺流程:由锌粉、氧化锌粉、黄色氧化汞混合而得锌银电池负极物 |
|造压片 |质,加聚乙烯醇粘合剂混合成膏状、涂片、烘、压片而成负片。 |
| | 劳动条件:在烘干过程中有汞蒸气溢出。压片时有物质脱落,涂片时 |
| |手工操作,直接接触物质,工作现场汞蒸气浓度超过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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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3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2012〕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含芦台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城乡规划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审批以及其他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利用行为,均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

第五条 实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30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各村公告,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的内容:规划目标、期限、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第三章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补充耕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

第九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第十条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无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设区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

各设区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本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账,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通过网络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设区市及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和扣减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年度。

第四章 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审批和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等,应当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合规性审查,用地位于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用地位于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以1∶1万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为依据。

第十七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批次申请土地转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设新区,用地应当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确需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的,应当经批准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后,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现状建设用地不得用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复垦区。

第十九条 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非基本农田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

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列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再补划基本农田。用地报批时,呈报说明书和土地转用方案按一般耕地填写,组卷说明书应当对占用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的,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各类开发区(园区)等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其中新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允许建设区面积不得低于开发区(园区)总体规划面积的50%。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多划基本农田台账。经批准占用多划基本农田的要实时核销,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保护面积指标。

第二十四条 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动态管理。建设用地、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项目经批准后,应及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五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是指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规模、布局、用途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依法批准,可以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行政区划范围调整,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因调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四)因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布局发生重大变化,或实施省以上批准的重大战略性规划,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整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或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规划修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规划图件,更新规划数据库,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织听证,逐级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依据论证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按照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的,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调整允许建设区空间布局形态,或者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用地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需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除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用地,规划修改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外,其他建设用地,需先修改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审批用地。

修改调整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报告;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方案;

(四)涉及修改调整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标注地块修改调整前后位置、面积、地类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六)专家论证意见;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听证材料;

(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项目立项文件;其他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附具相关文件依据;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严禁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应当确保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

第三十二条 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民生、环保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以设区市、县(市、区)为单位,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并严肃查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规划实施效益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机构的资质管理,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规划技术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