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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0:0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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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国粮财〔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十一五”期间加大对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使粮油产业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力支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意义
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促进粮食加工转化增值,是贯彻实施“十一五”规划确立的现代农业建设战略,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虽然解决了粮食长期短缺的问题,实现了粮食供需的基本平衡,粮食加工、转化能力不断提高,但粮食生产的基础还不稳固,粮食科技开发和应用水平还比较低,促进粮食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粮食精深加工、转化水平和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这不仅不利于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而且制约着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培育和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将农民和市场紧密联系起来,加快粮食科技开发、推广和应用,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提高我国粮食的精深加工和转化能力,以及粮油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和国民经济协调稳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和信贷支持力度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广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实现粮食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粮食规模经营,使农民在粮食流通和产业化经营中切实得到实惠。支持粮食企业深化改革,以资产、技术为纽带,组建一批竞争能力强、辐射带动能力大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在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中发挥骨干作用。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要帮助其争取各级政府在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二)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挥现有和新开发的各类信贷产品的作用,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力度。一是继续发挥好粮食流转贷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短期贷款的作用,支持粮食顺畅流通,促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效解决农民售粮问题和粮食市场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用好合同收购贷款,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引导和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促进农民与市场的有效连接,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建设标准化、大规模商品粮生产基地。用好粮油种子贷款,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优质粮种繁育、加工和经营,加快粮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三是适度发放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加强农业政策性贷款与财政支农资金的有效衔接和优势互补,促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转化能力。四是更好地发挥仓储设施贷款的作用,支持粮食仓储物流和批发市场设施建设,以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发展农村现代粮食批发市场,搞活粮食流通。
三、认真做好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一)筛选确定拟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加快粮食产业化发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协作,做好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筛选确定工作。重点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确定的,以粮油生产、流通或加工(含精深加工,下同)、转化(包括过腹转化,下同)为主业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二是经农业发展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三是近两年来(新建企业投产运营以来),企业经营效益良好,各项经营指标居本省(区、市)前列;四是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具有带动能力,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筛选确定重点企业的具体方法是:由企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申请,经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双方共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行文,逐级上报至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最后由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查,确认并公布拟重点支持的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接到此通知后,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对辖区内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筛选和审核工作,填写《产业化龙头企业基本情况表》,并于2006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审核上报的具体问题,请与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一部联系。
(二)搞好对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掌握和了解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情况,帮助企业争取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指导企业大力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同时,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质量和效果。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向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定期宣传信贷政策,推荐服务品种,营销金融产品,在取得互信、互利的基础上,与其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贷关系。充分利用农业发展银行拥有的国家信用、政策优势和资金优势,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使其发展成为农业发展银行的黄金客户。根据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用需求情况,及时进行用贷前调查,免费提供粮油市场信息,主动帮助其建立粮食产、销区间的联系,提供安全便捷的结算服务。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加快实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计价格[200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根据“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用电负担,加快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步伐,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用电同价是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特别是电力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地限期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
  二、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为城乡用电同价打好基础。
  各地要按照“两改”的进度和城乡用电同价的要求,及时并从严核定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降低农村电价,缩小城乡用电价差,减轻城乡同价对城市电价的影响。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农村电能损耗、电工合理报酬和农网运行费用三部分构成。其中;
  (一)农村电能损耗指农村低压电网的供电变线损。原则上按国家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技术指标核定;低于规定指标的据实核定。
  (二)电工合理报酬指农村供电所电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电工人数按劳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定员定编规定确定,工资标准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可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适当计入。但农村供电所的工资总额要低于“两改”前农村电网维护费中规定的额度,不得以提高电工工资待遇为由,增加农村供电所工资成本。
  (三)农网运行费用指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农网折旧、大修费、保险费及农村供电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计入电价的折旧、大修费分别按改造后仍运行的原农村电力资产的5%和1%计算,因计提折旧对电价推动过大的地区,经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在农村电价中可少计或不计,以后视情况逐步计入;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新投入改造资金形成资产的折旧、大修费已在农网改造还贷加价中考虑,不得重复计算。
  各地要随着“两改”进度及时降低农村电网维护费,“两改”完成后,农村电网维护费要比“两改”前实际水平有明显降低。要将"两改"后变线损降低、用电增长带来的整体效益用于降低农村电价,不能简单的将城乡电价平均计算实现城乡同价。
  三、创造条件坚决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一)同价的时间要求
  改造农村电网和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为实行城乡用电同价创造了条件。第一批农网改造已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县(市),2002年3月底之前要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并尽快过渡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两改”未完成的县(市),也要将“两改”工作的成效集中体现到降低农村居民电价上,最迟要于2002年上半年内第一批农网改造全部完成时,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以地(市)、县(市)同价确有困难而必须以省(区、市)为单位同价的,要根据“两改”进程及时降低农村电价,于2002年上半年内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2002年底,第二批农网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各地原则上要同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二)同价的范围及方式
  要根据各地农电管理体制和城乡用户的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区分情况确定城乡用电同价的范围:具备条件的,应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实行同价;个别因体制等原因不能实行全省(区、市)同价的,也应以地(市)或县(市)为单位同价。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根据情况决定。
  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可以先从居民电价开始,逐步扩大到各类电价;但应尽可能做到同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先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地区,同价对城市居民电价推动力过大的,可将城乡居民用电价差在城乡其它用电量上分摊一部分。
  (三)审批权限
  以省(区、市)或地(市)为单位实现城乡同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报国家计委审批;以县(市)为单位实现城乡同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四)同价水平
  实行全省(区、市)城乡用电同价的,同价水平原则上以国家计委批复各省(区、市)“两改一同价”方案中的标准为基础,考虑变线损降低、电量增长及西部地区国债改拨款因素后,电价水平应适当降低;个别省(区、市)由于客观原因确需提高的,要说明理由。分地、市、县同价的,也要尽量减少对城市电价的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农村电价降至城市电价水平;在最大限度降低农村供电成本的前提下,城乡同价确需提高城市电价的,要充分考虑城市用户的承受能力。少数地区现行农村电价低于城市电价的,暂不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因体制原因只能先以县为单位同价的,如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应尽快研究解决办法:(1)同价后县城电价涨幅大于农村电价降幅的;(2)同价后县城电价上涨影响面大于农村电价降低受益面的。个别省(区、市)确有部分县(市)因上述原因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实现城乡用电同价的,要在城乡用电同价方案中详细说明理由,报我委审批。
  实现城乡同价后,原农村电网维护费对应的收入基数仍在财务上单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请各省(区、市)物价局(计委)按以上要求尽快制定本省(区、市)城乡用电同价的具体方案,最迟于2002年2月底上报我委。
  四、将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内用于农网改造还贷
  有关利用电力建设基金空间解决农网改造还贷问题,请各地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中的有关规定抓紧贯彻落实。


关于我与多哥共和国就多哥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多哥


关于我与多哥共和国就多哥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24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24日)
国务院:
  我与多哥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就多哥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事互换照会达成协议。现送上我方复照(副本)和多方来照(影印件),请予备案。多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多哥共和国就多哥在
        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的备案函

多哥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多哥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139/ATC/CAB/96号来照,内容如下:
  “多哥共和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多哥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通过友好会谈,就多哥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多哥共和国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多哥共和国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后不得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多哥共和国大使馆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并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