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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2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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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前,全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已基本结束。为总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加强对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现就《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局《关于延长药品监督管理许可证使用期限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453号)和《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的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持有的由原医药、卫生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到2001年6月30日。凡未取得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换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正在进行整改的企业,也要暂停药品经营活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快对换证整改企业的复查工作,并于2002年3月底以前完成换证工作,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为总结《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报我局。内容包括: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总结;

(二)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三)按照《关于做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应用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9号)要求需要上报的数据。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

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项目
\ 数量 \
分类 \ \ 换证前 换证后 转为
非法人
企业 转为
配送
企业 转为
零售
企业 转为零
售连锁
企业 转为零
售连锁
门店 兼并
联合
重组 备注
1.法人批发企业







──
2.非法人批发企业

──




──
3.批发配送企业

── ── ──


──
4.零售企业

── ── ──




5.零售连锁企业

── ── ── ── ──


6.零售连锁企业门店

── ── ── ── ──


7.委托代理批发企业

── ──



──


注:换证中新增的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请填在备注栏中。


关于引进外国教材所需非贸易外汇及经费结算的暂行办法

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关于引进外国教材所需非贸易外汇及经费结算的暂行办法

1979年2月2日,教育部 外交部 财政部


为了保证外国教材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尽可能节省外汇、节约开支的前提下,努力做到及时地、充分地把外国教材引进来,以适应我国高等学校赶超世界先进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按照《关于加速引进外国高等学校教材的几项规定》的要求,通过各个途径引进的各种外国教材及教学资料,所需的非贸易外汇及经费的支付结算办法如下:
(一)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购进的外国教材及教学资料,所需外汇,由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解决。所需人民币的结算办法,凡由教育部及其他各有关部委(包括部委的委托单位)集中选购的,由各有关部委与中国图书进口公司具体商定。凡是各校自行通过当地外文书店订购的,由各校自行与当地外文书店结算。
(二)通过我驻外使馆协助选购的外国教材,所需外汇先由使馆垫付,然后以“托收书”通过外交部统一向教育部结算。所需人民币再由教育部按照实际支付数与有关部委结算。
(三)凡是教育部及有关部委派出的代表团及考察组使用选购仪器、设备、样品的小额贸易外汇购买少量急用的教材样本,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
(四)各有关部委或高等学校,拟委托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士、外国专家及外国友好人士购买或通过有交流关系的外国大学供给一部分教材时,凡需要偿还对方外汇的,都需要事先将引进教材的目录和所需外汇,由主管部委审批后送教育部审核同意。教材引进后,由主管部委将外汇数额及有关单据送教育部审核后,将外汇直接汇还外籍人士及外国学校,所需人民币由教育部按实际支付数与引进单位结算。
(五)引进外国教材的非贸易外汇(不包括按国家计委规定审批的及中国图书进口公司支付的外汇),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委及所属高等学校引进外国教材所需非贸易外汇计划,由主管部委审核汇总后送教育部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季度非贸易外汇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各有关方面对非贸易外汇的审核和使用必须十分认真负责。一般只限用于引进外国学校编印的讲义和教学资料以及某些特别急需难以购到的教材,并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公开出版的教材,一般均应通过中国图书进口公司购买。
(六)引进外国教材所需经费,在财政部核定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各有关事业费预算指标内(属于高等学校使用的,列教育事业费款高等学校经费;属于科研、中专、技工学校使用的,列各部门事业费科研、中专技工学校经费)统筹安排,调剂解决。
(七)本办法自1979年起试行。


关于违纪项目分类和违纪金额统计口径及界限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违纪项目分类和违纪金额统计口径及界限的规定
1991年5月27日,铁道部

为了正确划分违纪项目和计算审计查处的违纪金额,真实反映审计执法情况,促进审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审计查处违纪金额统计口径的意见》,特作如下规定:
一、违纪项目的划分,是审计工作中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其不同性质的分类。根据铁路实际情况重点划分以下八类:
1、隐瞒、截留、转移应上缴国家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税金、利润、铁路建设资金或其它收入。主要包括:
(1)乱挤、乱列成本及营业外支出;
(2)隐瞒、截留、转移、挪用销售收入和其它收入;
(3)截留、漏缴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4)截留、漏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5)截留、转移、挪用各项罚没收入;
(6)隐瞒、截留、转移、挪用应缴国家(上级)的其它基金或收入。
2、虚报冒领骗取拨款和补贴。主要包括:
(1)虚报预算支出骗取拨款;
(2)虚报产量、销量或亏损骗取补贴;
(3)其它虚报冒领骗取拨款或补贴。
3、挪用生产性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
(1)挪用下列生产性资金:
①生产发展基金;
②更改基金。包括按规定计提、变价收入、上级拨入及其它规定用于更新改造的资金;
③大修理基金中应用于生产的部分;
④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拨款;
⑤技术转让收入中应用于生产的部分;
⑥生产经营流动资金;
⑦新产品试制基金;
⑧客货服务基金;
⑨挖潜改造基金;
⑩应用于生产的其它资金及各种专用拨款。
(2)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①非生产性基本建设;
②非生产性购置;
③其它非生产性费用。
4、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让给集体所有制企业,将预算内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营业外单位将拥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股权、债权及其它财产转让给集体企业;
(2)已经列入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转项目的资金;列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和预算周转金;按规定应作为预算收入的其它资金划为预算外资金。
5、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主要包括:
(1)用公款请客送礼,或提高招待标准;
(2)用公款旅游;
(3)擅自滥发实物、补贴;
(4)擅自购买专控商品;
(5)其它违反开支规定,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开支补贴标准、扩大开支补贴范围。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8、上述各项未包括的违反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法令、法规、制度的行为。
二、违纪金额的统计口径。对违反财经法规,款额无论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的帐目。
审计统计的违纪金额,应是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中已确定并作出上述处理的违反财经法规的款额。在计算违纪金额时应遵照以下几项原则:
1、按侵占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利益的部分进行计算的原则。凡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隐瞒、截留、转移各项收入,其违纪金额,按由此而侵占应交国家的利润、税金、铁路建设资金等进行计算;对虚列销售收入、乱挤乱列成本和营业外支出,假报工作量等,其违纪金额,按由此截留应上交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利润、税金、铁路建设资金,虚报冒领、骗取上级部门的拨款、结算收入、补贴等进行计算。
2、对违纪行为虽未侵占国家和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的利益,但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审计处罚、处理进行计算的原则。
3、对同一笔资金涉及两种以上和一笔资金涉及到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两方面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应分别按违纪大的一方和违纪性质严重的一方进行计算的原则。
4、对下列情况不计算违纪金额的原则:
(1)因法规未明确规定或政策界限不清不予处理的问题;
(2)因财会人员非故意行为或业务素质问题造成的一般性会计核算中的技术性差错;
(3)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造成的资金积压、资产盘亏盘盈等一般性财务、财产管理问题。
5、罚款金额单独统计的原则。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第一季度起开始执行。